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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处罚个人的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法规汇总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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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一、安全生产的意义

1、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根本、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

2、突出强调了限度的保护。所谓限度的保护,是指在现实经济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的努力,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3、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生产的主要时空,因而也是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主要时空,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具体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同时,它还从深层次揭示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4、突出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这个一定的历史条件,主要是指特定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强调一定历史条件的现实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紧迫性。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7、关闭;

8、拘留;

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是需要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进行罚款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等相关的行政处罚。而根据我们法律当中的规定,在行使行政处罚相关的权利的时候,必须要基于正当的目的,而且需要基于法的目的。

一、《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是需要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进行罚款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等相关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什么?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在日常生活当中,跟安全生产有关的一些问题,我们是非常的关注的,毕竟在安全生产这个方面如果不重视的话,就有可能会导致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安全遭受到一定的侵害,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如果有人违反法律规定从事一些危险生产的,那么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安全员个人能不能承担行政处罚

可以。安全员有违法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可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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