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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生产规范_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起源于

什么是有机食品、什么是良好农业生产规范,你怎么看呢?

有机食品也叫生态或生物食品等。有机食品是上对无污染天然食品比较统一的提法。有机食品通常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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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也叫生态或生物食品等。有机食品是上对无污染天然食品比较统一的提法。有机食品通常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除有机食品外,上还把一些派生的产品如有机化妆品、纺织品、林产品或有机食品生产而提供的生产资料,包括生物农、有机肥料等,经认证后统称有机产品。

有机定义

1939年,Lord Northbourne在《Look to the Land》中提出了有机耕作的概念,意指整个农场作为一个整体的有机的组织,而相对的,化学耕作)则依靠了额外的施肥,而且,不能自给自足,也不是个有机的整体。

1、有机的含义

从物质的化学成分来分析,所有食品都是由含碳化合物组成的有机物质,都是有机的食品,没有非有机的食品,因此,从化学成分的角度,把食品称做“有机食品”的说法是没有意义的 。所以,这里所说的“有机”不是化学上的概念——分子中含碳元素——而是指采取一种有机的耕作和加工方式。有机食品是指按照这种方式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符合或有机食品要求和标准。并通过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粮食、食用油、菌类、蔬菜、水果、瓜果,干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

有机食品的主要特点来自于生态良好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不使用化学农、化肥、化学防腐剂等合成物质,也不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因此,有机食品是一类真正来自于自然、富营养、高品质和安全环保的生态食品。

有机食品在不同的语言中有不同的名称,国外普遍的叫法是ORGANIC FOOD 在其它语种中也有称生态食品、自然食品等。联合国粮农和世界卫生组织的食品法典委员会将这类称谓各异但内涵实质基本相同的食品统称

2、有机标志

有机产品标志释义“有机产品标志”的主要图案由三部分组成,既外围的圆形、中间的种子图形及其周围的环形线条。

标志外围的圆形形似地球,象征和谐、安全,圆形中的“有机产品”字样为中英文结合方式。既表示有机产品与世界同行,也有利于国内外消费者识别。

标志中间类似于种子的图形代表生命萌发之际的勃勃生机,象征了有机产品是从种子开始的全过程认证,同时昭示出有机产品就如同刚刚萌发的种子,正在大地上茁壮成长。

种子图形周围圆润自如的线条象征环形道路,与种子图形合并构成汉字“中”,体现出有机产品植根,有机之路越走越宽广。同时,处于平面的环形又是英文字母“C”的变体,种子形状也是“O”的变形,意为“China Organic”。

绿色代表环保、健康,表示有机产品给人类的生态环境带来完美与协调。橘红色代表旺盛的生命力,表示有机产品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3、有机区分

有机食品是有机产品的一类,有机产品还包括棉、麻、竹、服装、化妆品、饲料(有机标准包括动物饲料)等"非食品"。我国有机产品主要是包括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包括乳蛋肉及相关加工制品)、水产品及调料等。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绿色食品认证依据的是农业部绿色食品行业标准。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农和化肥,但对用量和残留量的规定通常比无公害标准要严格。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农和化肥,但不能使用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

有机农产品

有机食品主要包括一般的有机农产品(例如有机杂粮、有机水果、有机蔬菜等)、有机茶产品、有机食用菌产品、有机畜禽产品、有机水产品、有机蜂产品、有机奶粉、采集的野生产品以及用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国内市场销售的有机食品主要是蔬菜、大米、茶叶、蜂蜜、羊奶粉、有机杂粮、有机水果、有机蔬菜等。

判断标准

1、原料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野生天然产品。

2、有机食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生产、采集、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标准。

3、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和追踪体系,因此一般需要有转换期。这个转换过程一般需要2-3年时间,才能够被批准为有机食品。

4、有机食品必须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证。

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管理有哪四个关键要素

GMP是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意为"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世界各国对品生产全过程监督管理普遍采用的法定技术规范。

GMP它是一套适用于制、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善。

所有相关单位必须通过GMP认证。厂就必须通过品监督管理局品 GMP 认证。检查组成员须是品监督管理局品 GMP 检查员。对审批结果为“合格”的品生产企业(车间),由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品 GMP 证书》,并予以公告 .

食品安全工作四项原则

法律分析:

1、职责划分

食品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省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承担技术审查的部门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

审查原则

规范统一原则。统一颁发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规范审查工作流程,保障审查工作的规范有序。

科学高效原则。按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进行产品分类,对申请增加同剂型产品以及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公平公正原则。厘清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的关系,由技术审查部门组织审查组负责技术审查工作,日常监管部门负责选派观察员参与现场核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

2、受理

材料申请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主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应条件。

申请人填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参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附件2)的要求,填报申请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明细。

申请人新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新增生产剂型的,可以委托生产的方式,提交委托方的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以“拟备案品种”获取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以及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载明的该原料提取物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载明的该复配营养素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材料。

受理

省级食品品监督管理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移送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将受理材料移送至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部门。

技术审查

书面审查

审查程序

技术审查部门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书面审查记录表》(附件3)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如实填写审查记录。

技术审查部门应当核对申请材料原件,需要补充技术性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需要对许可事项开展现场核查的,可结合现场核查核对申请材料原件。

审查内容

主体资质审查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合法有效,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完整,标签说明书样稿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一致。备案保健食品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

生产条件审查

保健食品生产场所应当合理布局,洁净车间应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体系文件健全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清晰完整,生产设施设备与生产工艺相适应。

委托生产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受托方应能够完成委托生产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保健食品的原注册人可以对转备案保健食品进行委托生产。

做出审查结论

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技术审查部门应做出书面审查合格的结论,组织审查组开展现场核查。

书面审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技术审查部门应做出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结论:

(一)申请材料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二)申请人未按时补正申请材料的。

书面审查不合格的,技术审查部门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技术审查部门可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

(一)申请增加同剂型产品,生产工艺实质等同的保健食品;

(二)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或延续,申请人声明关键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且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

申请人在生产许可有效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技术审查部门不得免于现场核查:

(一)保健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二)保健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被立案查处的;

(三)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

(四)食品品监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

现场核查

组织审查组

书面审查合格的,技术审查部门应组织审查组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审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含2名)熟悉保健食品管理、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检验检测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审查员参与该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审查员应当回避。审查人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

审查组应当制定审查工作方案,明确审查人员分工、审查内容、审查纪律以及相应注意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任务,做出审查结论。

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品监管部门应当选派观察员,参加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全程监督,但不参与审查意见。

审查程序

技术审查部门应及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现场核查前两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审查时间、审查内容以及需要配合事项。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核查组成员及观察员应当参加首、末次会议,并在《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列表》(附件4)上签到。

审查组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5)的要求组织现场核查,应如实填写核查记录,并当场做出审查结论。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包括103项审查条款,其中关键项9项,重点项36项,一般项58项,审查组应对每项审查条款做出是否符合要求或不适用的审查意见。

审查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书面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审查内容

生产条件审查

保健食品生产厂区整洁卫生,洁净车间布局合理,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空气净化系统、水处理系统运转正常,生产设施设备安置有序,与生产工艺相适应,便于保健食品的生产加工操作。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定期检定校验,生产厂房和设施设备定期保养维修。

品质管理审查

企业根据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加强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验以及贮存管理。检验室的设置应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每批保健食品按照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并进行产品留样。

生产过程审查

企业制定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建立生产批次管理制度,留存批生产记录。审查组根据注册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要求,查验保健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和生产记录,动态审查关键生产工序,复核生产工艺的完整连续以及生产设备的合理布局。

做出审查结论

现场核查项目符合要求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合格的结论。

现场核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不合格的结论,其中不适用的审查条款除外:

(一)现场核查有一项(含)以上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

(二)现场核查有五项(含)以上重点项不符合要求的;

(三)现场核查有十项(含)以上一般项不符合要求的;

(四)现场核查有三项重点项不符合要求,五项(含)以上一般项不符合要求的;

(五)现场核查有四项重点项不符合要求,两项(含)以上一般项不符合要求的。

现场核查不合格的,审查组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现场核查合格的,应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省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审查意见

申请人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提出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审查组应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一)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二)书面审查合格,现场核查不合格的;

(三)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按时开展的

技术审查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编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报告》(附件6),并将审查材料和审查报告报送许可机关。

4、行政审批

复查

许可机关收到技术审查部门报送的审查材料和审查报告后,应当对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复查。

许可机关认为技术审查环节在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方面存在问题的,应责令技术审查部门进行核实确认。

决定

许可机关对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做出准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对未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做出不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

制证

食品品监管部门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对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项。

《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应载明保健食品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以及其他备注事项。

保健食品注册号或备案号应在备注中载明,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在备注中载明委托企业名称与住所等信息。

原取得生产许可的保健食品,应在备注中标注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应在品种明细项目标注原料提取物名称,并在备注栏目载明该保健食品名称、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应在品种明细项目标注维生素或矿物质预混料,并在备注栏目载明该保健食品名称、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食品安全法》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和公众负责,接受监督,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GMPC是什么意思?

GMPC 中文名称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 GMP(GMP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即良好生产规范,早是美国国会为了规范品生产而于1963年颁布的。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GMP。由于GMP在规范品的生产,提高品的质量,保证品的安全方面效果非常明显,FDA即美国食品,品管理局于1980年颁布了食品GMP以规范食品的生产。1992年,FDA颁布了化妆品GMP指引以化妆品生产企业规范其化妆品的生产,从而保证化妆品的卫生和安全。欧盟为了保证在其境内生产的和销售的化装品(包括从欧盟境外输入)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伤害于1976年7月26日颁布了化妆品指令76/768/EE,于2003年2月27日颁布新的该指令(第七版)。该新指令要求生产化妆品的工厂需要符合良好操作规范, 重点是确保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与卫生,防止异物、毒物、微生物污染产品。 在美国和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都必须符合美国联邦化妆品法规或欧盟化妆品指令---- GMPC全称为 Guideline for 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of Coetic Products,中文叫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以确保消费者正常使用后的健康。

医法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前言

本标准在编写工程中,部分采用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版)关于洁净厂房方面的内容。在编写格式和内容方面,参照了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一般性建筑设计及卫生要求方面,参照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由于该规范属于食品生产的范畴,因此,在从业人员、建筑设施及文件保留方面的要求低于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但高于《食品厂通用卫生规范》。

本标准制定中充分参考了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原则,在一些关键的环节上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由福建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沈阳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福建福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大跃、李泰然、林升清、张永慧、史根生、萧东生、刘长会、刘洪德、郑鹏然、盛伟。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生产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与运输以及品质和卫生管理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j73—84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原料

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加工助剂和食品添加剂。

3.2中间产品

需进一步加工的物质或混合物。

3.3产品

形成定型包装后的待销售成品。

3.4批号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之可以追溯和审查该批保健食品的生产历史。

4人员

4.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生产的保健食品相适应的具有医学(或生物学、食品科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生产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4.2主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并具有保健食品生产及质量、卫生管理的经验。

4.3保健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应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或进行品质管理,有能力对保健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4.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专职的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采购人员应掌握鉴别原料是否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4.5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法规教育及相应技术培训,企业应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企业负责人及生产、品质管理部门负责人还应接受省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6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以后每年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7从业人员必须按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做好个人卫生。

5设计与设施

5.1设计

保健食品厂的总体设计、厂房与设施的一般性设计、建筑和卫生设施应符合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5.2厂房与厂房设施

5.2.1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和邻近厂房进行的各项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5.2.2必须按照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划分洁净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生产区、10万级区。

10万级洁净级区应安装具有过滤装置的相应的净化空调设施。

厂房洁净级别及换气次数见表1。

洁净级别 尘埃数/m2 活微生物m2 换气次数/h

≥0.5μm≥5μm

0000级≤350000≤2000≤100≥20次

00000级≤3500000≤20000≤500≥15次

5.2.3洁净厂房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gb j73的要求。

5.2.4净化级别必须满足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对空气净化的需要。生产片剂、胶囊、丸剂以及不能在后容器中灭菌的口服液等产品应当采用十万级洁净厂房。

5.2.5厂房、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应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的要求;厂房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所,以安置设备、物料;用于中间产品、待包装品的贮存间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

5.2.6洁净厂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5.2.7洁净厂房内安装的下水道、洗手及其他卫生清洁设施不得对保健食品的生产带来污染。

5.2.8洁净级别不同的厂房之间、厂房与通道之间应有缓冲设施。应分别设置与洁净级别相适应的人员和物料通道。

5.2.9原料的前处理(如提取、浓缩等)应在与其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相适应的场所进行,并装备有必要的通风、除尘、降温设施。原料的前处理不得与成品生产使用同一生产厂房。

5.2.10保健食品生产应设有备料室,备料室的洁净级别应与生产工艺要求相一致。

5.2.11洁净厂房的空气净化设施、设备应定期检修、检修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不得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5.2.12生产发酵产品应具备专用发酵车间,并应有与发酵、喷雾相应的专用设备。

5.2.13凡与原料、中间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工具、设备应使用符合产品质量和卫生要求的材质。

什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用水应当符合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程度。用于消费者终消费的食品不得出现因食品原料、包装问题或生产加工、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存在的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人身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食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食品质量安全实际包括三个内容:

一是食品的污染对人类的健康、安全带来的威胁。

二是食品工业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

三是滥用食品标识。

1998年颁布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该标准是什么建设标准

我个人认为:

第一,我对标准化的相关规定只有初步了解,没有深入研究。我在互联网上查询了一些资料和信息,并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内容未必完全准确,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二,一般来说,标准分成四类:标准(代号GB)、行业标准(多种代号)、地方标准(代号DB)、企业标准(多种代号)。

第三,您提出的“1998年颁布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可能是指:“GB 17405-1998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根据GB的代号,该规范应该属于标准。GB是“国标”拼音(GUOBIAO)的首字母组合。

第四,由此可知,“1998年颁布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是一个生产标准,而不是建设标准(建设标准是指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中专用的标准),这个生产标准属于标准的级别或分类。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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