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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解释旧版_刑事诉讼法解释旧版526条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法律分析:新修改的法律,新旧对比主要在以下几点: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人权司法保障。2.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效维护司法公正。3.规范涉案财物处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4.做好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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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解释全文

法律主观:

对于 刑事诉讼 和民事 诉讼 可以这样理解: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2.可能判处无期、 死刑 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 管辖 (海事海商, 专利 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经济纠纷 )。

法律客观:

诉讼“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1.被害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享有一些为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①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②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④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⑤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2)被害人的诉讼义务:①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②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出席法庭;③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2.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自诉人承担控诉职能。(1)自诉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①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②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③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④接受调解(特定案件);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⑥申请回避;⑦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⑧提出上诉;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⑩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2)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①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②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③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销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②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③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④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⑤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⑥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⑦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⑧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⑨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①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②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③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④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等。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程序保障:①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②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③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⑤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⑥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等。(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主要有:①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②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④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⑤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⑥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1)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共同诉讼权利主要有:①申请回避;②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调查和辩论;③委托诉讼代理人;④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提出上诉等。附带民事的原告人,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和撤销请求,有权要求调解和达成和解。(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应当如实陈述案情,接受调查和审判,执行附带民事的裁判。附带民事的原告人有义务对赔偿请求提供证据。5.单位当事人(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高法院《解释》第208条:“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该解释还规定,在审判阶段,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拘传到庭。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受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特殊的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14条:“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2)单位被害人被害人一般是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法律主观:

: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七十五条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七十六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七十七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第七十八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证人在进行作证的时候,我国对于证人的要求也是有规定的,因为证人的证词和案件的审判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所以,在进行作证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实施情况作证。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诉法解释

刑诉法解释如下:

刑诉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80年1月1日起生效。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它从司法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

1996年3月《刑诉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1年进行第二次大修。新法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此后经过多次修订,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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