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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抗诉程序的法律规定_刑事案件抗诉案件期限是多长时间

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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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刑事再审案件 开庭审理 程序的具体规定,刑事抗诉案件庭审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再审决定书_ 申诉书 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送达同级_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三)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_告知其可以委托 辩护人 _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 担任辩护人; (四)至迟在开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七日以前通知; (六) 传唤 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 人、 证人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 (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七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法律客观: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级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提出抗诉。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案件抗诉流程

法律主观:

《 刑事诉讼法 》第228条,地方各级认为本级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各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 ,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对各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 向同级提出抗诉。 抗诉 的案件,接受抗诉的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再审。《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害人及其 法定人 不服地方各级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提出抗诉。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刑事诉讼法》第230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查阅案卷。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再审抗诉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再审抗诉的程序: 1.提请上一级抗诉; 2.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 3.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4.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各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提出抗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对各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 对各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提出抗诉。 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再审。

刑事抗诉程序

刑事案件抗诉程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下抗上审,二是同抗同审。 刑事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前者是指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认为本级第 一审 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提出抗诉。”这就是下抗上审。 而同抗同审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对各级、上级对下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法向同级提出抗诉。

刑事案件被害人申请抗诉程序

法律解析: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 法规 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对各级、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提出抗诉,同级再审时,提出抗诉的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对就 诉讼费 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 证据 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对同级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原审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

刑事抗诉案件的庭审程序

刑事抗诉案件的庭审程序大致可以参照一审,具体程序如下。1、二审案件应当由三或五个法官组成合议庭。2、对于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派员参加。3、庭前审查,主要审查程序性问题,不做实质处理。4、对于当事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案件复杂或影响大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5、开庭审理,主要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后陈述。6、法官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的裁定。法律依据:《中华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刑诉法关于抗诉的规定

认为同级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六)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法律依据:

《中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

刑事抗诉规则

刑事抗诉证据规则是:1、认定主体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2、认定犯罪行为和证明犯罪要素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涉及犯罪性质、决定罪名的论据是否确实充分;4、涉及量刑情节的相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抗诉主张的每一环节是否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抗诉主张与抗诉证据之间、抗诉证据与抗诉证据之间是否不存在矛盾;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锁链。法律依据:《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认为同级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六)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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