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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民航维修人员执照的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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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不包括()。( )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不包括项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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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的,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的人员执照的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目的是通过各级机务人员的 维护和修理,保证飞机、发动机和机载各系统及 设备的完好性和适航性,使飞机能安全、环保、可靠和经济地完成各项飞行任务。

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在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的人员执照的颁发。执照类别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条件

1、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2、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其中包括不少于2年的维修管理工作;

3、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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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不包括项目部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的,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的人员执照的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目的是通过各级机务人员的 维护和修理,保证飞机、发动机和机载各系统及 设备的完好性和适航性,使飞机能安全、环保、可靠和经济地完成各项飞行任务。

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在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的人员执照的颁发。执照类别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条件

1、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2、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其中包括不少于2年的维修管理工作;

3、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民航局(CAAC)认可的维修单位(航空公司、维修公司、维修培训机构等)根据民航局(CAAC)颁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AC-66)等法规和规章。

对于持有国外及地区维修执照(包括FAA、EASA、CAAC等)的维修人员,其执照在所在或地区的法律和规定中得到认可,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民航维修单位从事相应的维修工作:

1. 持有有效的、适用于所在或地区的民航当局颁发的执照,并按照执照上所批准的维修类别和项目进行工作;

2. 持有民航局认可的机构颁发的相应航空器机型和维修类别(或同等资格证明),并在民航局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持有国外及地区维修执照的维修人员,其在民航维修单位从事相应维修工作的认可范围仅限于所在或地区的相关法律和规定中允许的范围内。如果需要进行超出此范围的维修工作,则需要在民航维修单位获得相应的执照或资质。

综上所述,只要持有有效的、适用于所在或地区的民航当局颁发的执照,并按照执照上所批准的维修类别和项目进行工作,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持有FAA等国外及地区维修执照的人员在民航维修单位从事相应维修工作是被认可的。

民航维修执照相对其他类型的执照来说,考试难度较为容易。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考试,理论考试时间2小时,实考试每次5分钟。理论和实考试合格线均为80分。考生次没有考过可以补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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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不包括项目部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的,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的人员执照的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目的是通过各级机务人员的 维护和修理,保证飞机、发动机和机载各系统及 设备的完好性和适航性,使飞机能安全、环保、可靠和经济地完成各项飞行任务。

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在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的人员执照的颁发。执照类别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条件

1、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2、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其中包括不少于2年的维修管理工作;

3、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民航局(CAAC)认可的维修单位(航空公司、维修公司、维修培训机构等)根据民航局(CAAC)颁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AC-66)等法规和规章。

对于持有国外及地区维修执照(包括FAA、EASA、CAAC等)的维修人员,其执照在所在或地区的法律和规定中得到认可,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民航维修单位从事相应的维修工作:

1. 持有有效的、适用于所在或地区的民航当局颁发的执照,并按照执照上所批准的维修类别和项目进行工作;

2. 持有民航局认可的机构颁发的相应航空器机型和维修类别(或同等资格证明),并在民航局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持有国外及地区维修执照的维修人员,其在民航维修单位从事相应维修工作的认可范围仅限于所在或地区的相关法律和规定中允许的范围内。如果需要进行超出此范围的维修工作,则需要在民航维修单位获得相应的执照或资质。

综上所述,只要持有有效的、适用于所在或地区的民航当局颁发的执照,并按照执照上所批准的维修类别和项目进行工作,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持有FAA等国外及地区维修执照的人员在民航维修单位从事相应维修工作是被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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