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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人民团体指哪些单位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行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团体活动以及对社会团体进行行政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扶持社会团体的发展,规范、引导社会团体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具有下列职责:

人民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人民团体指哪些单位人民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人民团体指哪些单位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在社会团体管理方面,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领导监督社会团体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审批和监督社会团体召开研讨会和对外交往等重大活动;

(六)审查和监督社会团体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等活动;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八)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九)推荐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的候选人;

(十)对社会团体创办实体进行审查。第六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也不得利用社会团体为本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第七条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使用会费,但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会费标准和超过章程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费。第八条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不得担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兼职的,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维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不得擅自要求社会团体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第十条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投资创办经营性实体,经营所得必须用于社会团体的事业发展。第十一条业务主管单位在对社会团体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对于已经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对于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应当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撤销意见。第十二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为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依法监督管理。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15日至5月31日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第十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二)不得超越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三)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不得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七)不得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

(八)不得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九)不得利用业务主管单位的权力牟取利益。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职责的指导,对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通报。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社会团体登记以及社会团体的变更、注销、年度检查,均应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结。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查,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成立登记的,为30日;

(二)变更登记的,为15日;

(三)注销登记的,为60日;

(四)年度检查的,为15日。

【答案】:B

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以下四类社会团体可以免予登记: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③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可以免予社团登记,包括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④其他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除上述社会团体外,其他社会团体均需要依法登记。

成立社会团体需要办哪些手续

成立社会团体需要办的手续:

1、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核名申请,并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有效申请资料;

2、登记管理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对社会团体提交的核名材料进行审查,直接受理核名申请;

3、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社会团体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成立登记申请,上报有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社会团体全部有效成立登记资料后,出具行政许可受理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在出具行政许可受理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发给登记许可决定书,颁发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告知其不许可决定内容和理由,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

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范围的有:

1、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2、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综上所述,成立社会团体需要办的手续有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核名申请,并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有效申请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在出具行政许可受理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发给登记许可决定书,颁发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告知其不许可决定内容和理由,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律上的"人民团体"包括有哪些?

人民团体指除政府、政府官方机构、企业公司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团体组织总称。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一直沿用“人民团体”之提法,内涵上和国民政府大陆政权时期相同,但没有法律界定。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权威界定了“社会团体”范围,内涵上接近于“人民团体”。

扩展资料:

组织形式:

一、“人民团体”,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组成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单位 ,属中共中央党委序列。

二、中共中央党委序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组成界别;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作协;中国文联所属10个文艺家协会。

以及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红十字总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教社。上述社会团体也属于“人民团体”。

参考资料:

人民团体,是指各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这些人民团体,既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有的还是一种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人民团体”,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组成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单位 ,属中共中央党委序列。

中共中央党委序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组成界别;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作协;中国文联所属10个文艺家协会。 以及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红十字总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教社。上述社会团体也属于“人民团体”。

扩展资料人民团体中的全国性群众组织,如工会、妇联、青联、学联、青年团、台联、工商联、侨联、科协、文联、记协、对外友好团体等,它们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团结、代表、教育各自的成员,为完成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项任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人民团体在人民政协中,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法律上的“人民团体”包括各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这些人民团体,既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有的还是一种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一、“人民团体”,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组成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单位 ,属中共中央党委序列。

二、中共中央党委序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组成界别;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作协;中国文联所属10个文艺家协会。 以及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红十字总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教社。上述社会团体也属于“人民团体”。

拓展资料:民团体被定位为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双向的桥梁与纽带。一方面,人民团体协助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命令,并向人民群众传达;另一方面,了解和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观点和利益,并带回到党和国家的政策制定过程当中。人民团体的眼睛需要同时向上看和向下看,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侧重。过去20多年的改革中,人民团体的政治角色实际上有所弱化,而功能性角色则在加强。

所有人民团体都呈现伞形组织结构,在全国各地建立了成千上万个分支机构和附属团体,拥有数以百万的会员。

八大人民团体是指在全国政协拥有议政席位的八个人民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人民团体”,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组成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单位 ,属中共中央党委序列。

拓展资料:人民团体的主要特征,一是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如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赋予工会、共青团、妇联相应权利,而且这三个团体代表性比较广泛;二是作为团体参加人民政协,是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部分,参与参政议政;三是由中国共产党的一级委员会直接领导。

参考资料:

什么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但人民团体不同于上述社会团体的概念。《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群众团体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范围可大可小,没有严格的界限。所以,应将人民团体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团体,更要区别于自发组织或者单位内部的群众团体。

在我国,“人民团体”应该是一个政治范畴的概念,人民团体的称谓具有较强的政治含义和历史渊源。《宪法》序言中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从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始,人民团体就是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组成,设若干界别。”其中人民团体包括“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8个人民团体。例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体会议参加单位共34个,其中包括中国共产党、8个民主党派及无党派民主人士、8个人民团体、13个界别和3种特邀人士。所以,严格地说,人民团体是指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个团体,即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

但如果将《划拨用地目录》中的“人民团体”严格界定为上述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个人民团体,也是有失偏颇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中编办直接管理的是21个群众团体,具体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人民团体”,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组成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单位 ,属中共中央党委序列。

中共中央党委序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组成界别;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作协;中国文联所属10个文艺家协会。 以及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红十字总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教社。上述社会团体也属于“人民团体”

官方承认的民间组织,一般在民政局有登记的。有些半官方机构也算人民团体,如:共青团、妇联、工会、工商联、消费者协会、商会、宗教协会、法学会等。单纯的“人民团体”实际上是一个政治概念。

法律上没有对这个作出界定,一般包括如工会、妇联、青联、学联、青年团、台联、工商联、侨联、科协、文联、记协、对外友好团体等。这些都是人民团体

人民团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和历届全国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如工会、妇联、青联、学联、青年团、台联、工商联、侨联、科协、文联、记协、对外友好团体等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向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注销应当到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需要撤销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即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除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成立宗教团体的需要;

2、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3、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4、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是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三是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会(含产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青联、侨联、台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并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登记范围。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五条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涉及2个以上部门或者组织的,主要业务部门或者组织为业务主管单位。活动范围在乡(镇)或者城市街道地域内的社会团体,其相应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为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县(市、区)性及以下区域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一定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税务、新闻出版、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第三章成立登记第十一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或者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二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

(四)有规范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非全省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山东”、“山东省”、“鲁”、“齐鲁”等字样。

(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住所。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基金会必须有专职财务人员。

(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十三条禁止成立以某一姓氏或者以某一姓氏为主体组成的宗族性社会团体。

乡(镇)和城市街道及其以下区域不得设立宗教性社会团体。第十四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或者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发起人或者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简历和住址等身份情况证明。

(六)参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申请筹备成立宗教性社会团体除提交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和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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