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防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内容为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少年军校活动被写入哪部法律? 少年军校活动感受和体会
根据《中华国防教育法》第十三条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扩展资料:
《中华国防教育法》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负责培训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参考资料来源: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中华国防教育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中华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 由中华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中华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单选)问题:少年军校活动被写入哪部法律? A.《中华义务教育法
答案:C.《中华国防教育法》
完整题目:
问题:(单选)少年军校活动被写入哪部法律?
A.《中华义务教育法》
B.《中华未成年人保》
C.《中华国防教育法》
少年军校活动被写入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国防教育法》
《国防教育法》除经常性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以外。第三个结合的内容是什么?
《国防教育法》除经常性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以外,实行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中华国防教育法》第四条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扩展资料:
《中华国防教育法》第十四条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国防教育法规定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2001年4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有条件的可以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并可以采取课堂教学和军事训练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国防教育。
负责培训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国防教育法》规定国防教育的原则有哪三个结合
1、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2、一切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和各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兵役法》
第四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少年军校的军校活动
“少年军校”活动是、少先队组织在全国少年儿童中开展思想意识教育、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国防教育和综合素质教育的品牌活动与重要载体。它是新形势下围绕少先队组织的根本任务,推动“三观”“三热爱”主题教育活动,推进“三项建设”的重要研究实践阵地。它是加强少先队活动的普遍性、针对性、适用性的重要突破口,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抓手和载体,也是、少先队组织进行工作化的探索,已成为少先队活动品牌,被写入《中华国防教育法》。
《国防教育法》是哪年开始颁布实施的?
2001年。
《中华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
由中华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中华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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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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