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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婚姻法第2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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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2、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4、实行计划生育。

5、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6、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7、禁止重婚。

8、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9、禁止家庭暴力。

10、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1、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2、第二章 结 婚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13、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14、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15、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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