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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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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3、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4、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境内的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6、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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