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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补助延长哺乳假 延长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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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分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依法享有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2、一般在产假结束后,可以休9个月的哺乳假,但是这个哺乳假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属于女职工与单位协商的范畴。

3、单位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

4、但是女职工必须依法享有哺乳时间,这个是有强制性规定的。

5、法律依据:《中华人口与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待遇。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7、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假。

8、《中华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9、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10、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1、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2、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13、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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