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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检测机构管理系统_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信息系统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四)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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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机构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质监机构提出异议,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质监机构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

省站颁发证书的同时应当报质监总站备案。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和《等级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规定格式。

《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

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 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公布。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八)

第四十九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第五十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五十一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检测机构和人员通过的资质评审,期满复核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等级证书》的评定和人员考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7年12月10日公布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交基发〔1997〕803号)和2002年6月26日公布的《交通部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4号)同时废止。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地试验室系统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授权成立的各地方实验室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于2005年10月19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该《办法》分总则、检测机构等级评定、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附则5章51条,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0日交通部交基发〔1997)803号公布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2002年6月26日交通部令2002年第4号公布的《交通部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1、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3、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5、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6、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7、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8、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9、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0、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12、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13、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综上所述,现阶段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期间会受各类因素影响,导致检测结果的全面性与精准度无法得到根本上保障。因此充分发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积极作用,还需要结合工程建设具体要求,制定出专项可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制。

【法律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公路水运检测证书怎么查询是否注册了公司

查询方法如下

打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单位查询注册信息(有新证的自动注册到了自己的单位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所称试验检测专业。

技术人员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领域从事试验检测专业活动的技术人员。

通过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和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的技术岗位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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