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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养殖用房 农业农村部关于养殖用地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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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2、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二条的有关规定: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42、环境影响评价.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3、(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4、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5、【摘要】养殖场内可以建自住(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6、包括:房吗【提问】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二条的有关规定: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7、(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8、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9、【回答】。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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