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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根本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防护制度

法律分析:建立健全放射防护机构及防护责任制。1、放射科防护负责人,应对本科安全防护负主要责任,每年一次对全科放射防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向院防护负责人(院长)出书面汇报。2、设备维修人员负责防护措施中硬件的落实。3、各班组防护负责人,负责安全操作制度的落实。4、放射科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5、每次检查会议汇报内容应有书面记录,列入科内文书档案。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分析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根本制度法律分析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根本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根本制度包括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根本制度包括:1)合理的职业健康监测和评估机制,确保工作人员的辐射暴露水平可控;2)有效的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装备,以降低辐射风险;3)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对辐射危害的认识和应对能力;4)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定期体检和医疗咨询,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健康问题;5)紧急事件和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和健康;6)监督和监测机制,确保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有效性。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根本制度包括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根本制度包括如下:

一.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年满 18 周岁。

2.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 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 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 于 2 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 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根本制度包括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根本制度如下: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后,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二、定期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两年,必要时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单位安排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与方法,按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医院支付。

五、单位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如果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

六、建立并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和休假等待遇,按规定执行。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1、岗前体检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科室提交书面申请,科室主任及主管院长批示,提交疾病预防控制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办公室主任及主管院长批示,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安排并通知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2、岗中体检

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间隔时间不应超过2年。由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负责通知、落实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时限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由此造成一切不良后果,由放射工作人员本人负责。

3、离岗体检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科室向疾病预防控制办公室提交书面通知,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安排并通知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应急体检

对个人剂量计检测数据超过本周期调查水平参考值,且经科室及相关部门检查确定为需进行临时性检查的人员,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按有关标准安排其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法律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放射科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工作由科主任负责科室指定人员协助科主任做好X线辐射防护工作。.放射科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安全意识。

法律依据:

《中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条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是,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2、遵守放射防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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