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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社保缴费新政策 2021年社保缴费标准定下来了

重庆社保新政策2021年新

2021年重庆社保缴费明细表(一)个人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基数下限3544元计算险种 单位应缴 个人应缴职工养老 673元 283元职工医保 301元 72元生育保险 17元个人不缴失业保险 17元 17元工伤保险 根据所属行业执行不同费率 个人不缴按月缴费基数下限3544元计算险种 单位应缴 个人应缴职工养老 673元 283元职工医保 301元 72元生育保险 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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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缴失业保险 88元 88元工伤保险 根据所属行业执行不同费率 个人不缴(二)计算方法:按照政策规定,月缴费金额=本人月缴费基数x缴费费率,其中:1、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初次参加工作的,当年月缴费基数为起薪当月工资。2、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按60%确定月缴费基数;3、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按300%确定月缴费基数。4、缴费费率为缴纳五险的比例,按照新费率政策执行。

2021年个人缴纳社保新政策

法律分析: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

社保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具体社保费缴费比例分别为:

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

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2%;

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1%;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0%,个人不缴;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

法律依据:《中华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1年的社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2021年企业职工缴费标准:月缴费金额=本人月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其中: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到300%五个缴费档次),各个地方社保政策略有异,缴纳比例也略有不同,通常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4.2%。

个人灵活就业保险缴纳明细如下:

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存基数2836.2,月交:567.24元;

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存基数4768.67,月交:381.49元;

法律依据:

《中华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保险登记。未办理保险登记的,由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保险费。自愿参加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保险登记。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保障号码。个人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2021年社保补缴新政策

需要分情况看待,具体如下: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可以补交的,大多数地区都允许一次性补交,也允许在办理退休时,一次性补交。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前在部分地区是允许一次性补交的,但自从2018年1月1日起,就取消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交政策;

3、若因为员工在职期间,企业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这不是职工个人的责任,所以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补交的,用户可以向原单位提出申请,请单位补办,之后根据个人情况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去选择适合自己的缴纳档次缴纳社保费。

扩展资料:关于社保的新变化,总结为如下:

第一、下面这三种情况,才可以一次性补缴

1、1961年1982年,出生的人

2、2011年前退休的,国有单位职员

3、65岁以上,缴纳社保的人员,以及60岁以上的,女性退休人员

第二、关于延迟退休的补缴

关于延迟退休,一些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可以申请延迟退休,不仅可以让公司来分担一部分缴纳的压力,自己还可以继续有收入,另外,在职员工退休,延长5年之后,如果社保缴纳还没有达到15年,就可以申请一次性缴清。

第三、转为居民养老

转为居民养老,如果没有交满十五年,你又不想按年补缴,也不想延期退休,可以选择把职工养老,转为居民养老,但是居民养老退休金会少一些,一般不建议这么做。

参考资料来源:

2021年保险缴费标准

法律分析:2019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为60%;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2021年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就2021年保险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保险费按相关政策规定正常征收。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三、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核定,江源区等6个县(市、区)平均工资按过渡实施标准执行;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核定。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的,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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