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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税务优惠_中外合资企业税务优惠多少

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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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税地区投资优惠::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

2、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3、基础产业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能源、交通行业,不受区域限制,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是,如果是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5、鼓励兴办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

6、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上述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免的优惠待遇;

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税收优惠形式如下:

1、减税:减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税收减征的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开始,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税。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来体现减征税额。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免税: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免税与免征额不同,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免征额不属于税收优惠,它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对谁形成优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一个要素;免税与起征点也不同,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200元至800元;按照次征收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起征点看起来似乎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实际上,是为了照顾应税收入较少的纳税人,其目的是为了使税收政策符合合理负担的原则,起征点也是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吸引更多外资企业来华投资,促进的经济发展。同时,要不断完善优惠政策,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提高市场竞争力。

【法律依据】: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

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限定地区和产业项目,实行减低税率。

1、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在报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税法所说生产性企业是指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工、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因为客运具有较强的服务业性质);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地质普查(包括大面积地质航测、遥感普查等)、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生产性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限定行业、项目,实行定期减免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如果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在以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再投资退税。

对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给予退税,属于鼓励资本投资的一项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四)、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外购国产设备退税办法。

1、享受退税的范围: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3、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注明的金额乘适用增值税税。

(六)、地方所得税的减免。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至10年。

1、产品出口企业与技术先进企业;

2、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

3、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4、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5、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6、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7、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养殖等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8、在省内山区举办的生产性企业。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经批准减免地方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满10年的,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地方所得税税款。

(七)、其它税的减免

1、城市维护建设税全免;

2、教育费附加,按中方投资比例缴纳;

3、水利建设基金,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

4、房产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

以上就是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详细介绍,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对于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有所异,各位外资企业的法人可在登记前到各地区做相关了解,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区域进行设立登记。

中外合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正面回答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详情分析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构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百分之四十。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原则是什么

原则。即管辖权不容侵犯原则。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终止等。必须遵守的法律概念。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外商资本、工业产权、人身权不受侵犯,获利润在法律规定下汇出境外。平等互利原则。主要体现在解决双方投资关系时,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处理问题的规则。

中外合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从2008年1月1日起,老的《中华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新的《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后,中外合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没有特别的税收优惠,与内资企业一样,可以享受《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法律依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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