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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程序为 保密工作程序为哪些

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一般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

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确定一般遵循“以岗定人、先审后用、定期复审”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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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程序为 保密工作程序为哪些


1、确定岗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权限,按照涉密岗位标准,确定本机关本单位涉密岗位及等级,填写有关登记表格。机关单位变更、撤销涉密岗位,有关权限和程序按照涉密岗位确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确定、变更、撤销涉密岗位情况应当存档。

2、拟定人员:机关单位将在涉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拟定为涉密人员。同时,按照岗位涉密程度拟定涉密人员的类别。

3、审查审核:拟定的涉密人员应填写有关审查表,所在部门与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沟通并提出拟任意见;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审查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对部分特定人员,机关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协助审查。

4、保密教育:机关单位应对拟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其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保密知识和技能。未经保密教育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5、报告备案:机关单位应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厅局级(含)以下涉密人员报有关部门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密人员注意事项:

1、涉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阅办涉密文件资料,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出办公区域或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打印、复印、扫描等。阅看完涉密文件资料后,要及时退回机关、本单位机要保密室,锁入保密柜内,不能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

2、涉密人员严禁在手机通话中谈论秘密或利用手机短信等发送秘密,严禁使用手机拍摄、存储、传输涉密信息及内部敏感信息,严禁使用微信图文识别小程序等软件,对秘密等进行扫描和转化为文字。

3、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或到港澳台地区时,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要求交回或妥善保管涉及秘密的文件资料和载体。重要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经军工公司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审批。

秘密确定的基本程序为在秘密产生的同时由什么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定

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的定密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人审核批准。

根据《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必要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第二十七条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有关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一般按照什么的程序进行

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一般按照岗位设置和人员审批、背景调查和审查、培训和考试、签署保密协议、分配密级和保护措施、日常管理和监督的程序进行的。

1、岗位设置和人员审批:根据保密规定和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涉密岗位,确定涉密人员的数量和级别,并经过上级机关和保密机构审批同意。

2、背景调查和审查:对申请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和审查。包括个人身份、面貌、家庭背景、学历、工作经历、关系等方面的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条件,并不存在影响保密的不良记录。

3、培训和考试: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培训和考试,确保其对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并能够正确处理涉密信息。

4、签署保密协议: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协议签署,明确其保密义务和,以及保密期限和范围。

5、分配密级和保护措施:根据岗位和工作需要,对涉密信息进行密级分级,对涉密人员的工作场所、工具设备等进行保护措施,以确保涉密信息不被泄露或损害。

6、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涉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涉密信息的访问、处理、存储和传输等方面的监督,以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涉密人员确定的原则

以岗定人原则:涉密人员确定遵循先岗后人、人随岗定原则。涉密岗位应按照秘密事项、涉密数量、涉密程度、岗位性质等来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对所有岗位进行全面梳理后,逐一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的涉密岗位。只要工作岗位是涉密岗位,无论身份、级别或涉密程度高低,都属于涉密人员。

分类确定原则:在确定涉密人员时,应以岗位涉及秘密的程度进行划分。根据保密法规定,涉密岗位分为核心涉密岗位,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因此在相应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也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精准限定原则:按照秘密最小化原则,涉密岗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控制在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限度,程度地控制涉密人员的规模,做到涉密人员最小化,严禁超过实际需要随意扩大秘密接触人群。

以上内容参考:

定密工作程序为由什么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秘密确定

《秘密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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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保密审查的一般程序

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前,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进行保密审查:

信息产生部门或承办人对拟公开的信息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或指定人员对照相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以及按照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项构成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具体意见;负责信息公开的主管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审批决定。 特殊情况下,上级主管机关在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直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1、自审。由承办人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送信息公开审查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2、复审。由负责保密审查的部门或人员对照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范围,对拟息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报机关、单位主管审定。

3、终审。机关、单位主管对是否同意公开做出审批决定。可以公开的信息送信息公开机构公开。

4、送审。机关、单位对有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应当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但在有关机关批复前,不得擅自公开。

5、报审。对拟公开上级或同级其他机关确定为秘密的信息和尚未公开的信息,必须经信息产生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但是,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在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6、解密审查。对仍在保密期限内的秘密信息,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先依法解密,然后再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保密期限届满的秘密,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依据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保守秘密法(2010修订) 》

第四条保守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条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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