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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产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水产养殖场管理规章制度

暴雨期间水产养殖有什么管理措施?

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雨前应该加强巡塘,加固塘基及防逃设施,检查养殖器械和用电设施的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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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产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水产养殖场管理规章制度


2、暴雨期间,少投或不投饲料,以免增加池塘有机物耗氧量

3、暴雨过后,应及时做好灾后处理工作。

4、雨后抓紧修复被洪水冲毁的塘坎和各种养殖设施,加固坝坎,及时清除池塘里过多的淤泥,迅速恢复生产能力。

5、加强消毒工作。对有鱼虾的养殖池塘尽量采用聚维酮碘等低消毒剂泼洒消毒,防止烂身、烂尾等严禁将可育的杂交种作为繁育亲本;严禁将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投放于河流、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继发性细菌疾病。

6、暴雨后,要调控好水质。

对水质过浓,池底有机质含量过多的池塘,建议施用芽(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作规程的要求;芽乐和抵青青等微生态制剂、底质改良剂。使用微生态制剂的同时,必须开动增氧机或泼洒增氧颗粒等,避免水体缺氧。

7、加强灾后饲养管理工作,饲料中适当添加赛有渔液肽美、丁丁强、金肝利胆、清等产品进行投喂,增强水产动物的体质,提高抗应激能力;如果已经发生细菌性疾病,及时添加止雪肠鳃康、赛有渔液肽美等产品进行防治,配合外泼聚维酮碘等产品对水体消毒杀菌。

水产养殖如何进行安全的用水管理?

需要变更原许可事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必须遵守规定的生产技术作规程,保证水产苗种质量。

养殖前期应逐渐向池塘加水,中后期视水质情况适当换水。可通过换水调节水温。应防止大排大灌,以少量多次为原则交换水体。可使用石灰调节水体pH,使用沸石粉吸附有害物质,有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为7天,特殊情况下有效期可延长7天。条件的可将浑水及时抽出,换注新水;对pH值在8.5以内的池塘,可泼洒生石灰调节养殖水体的pH值,改善水质,使用生石灰时注意氨氮超标的问题,避免水产动物氨氮中毒。使用有益微生物改良水质,使用增氧机增加水体溶氧量。阴天及雨前雨后,及时开动增氧机,防止生物因缺氧而发生的浮头现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养殖用水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第九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日常管理中要坚持每日对养殖场进行巡察,以便对其内外情况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及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观察内容主要是水质情况以及水生生物的活动与摄食情况。如发现生长不良或病态,必须迅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每天的巡视情况要记录存档。门审批。

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质量技术监督、动植物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发展需要,制定全市水产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和水产苗种病害防治。按照规定建设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第七条水产苗种生产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但是养殖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第八条申请水产苗种生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合《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发给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对水质变清的(二)不按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等事项进行生产的。池塘及时使用稳多多+藻多多肥水,保持池塘水体藻相和菌相的平衡。提出处理意见;对检疫不合格的予以销毁。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

条为加强我市水产苗种管理,保障水产苗种质量,保护和优化种质资源,维护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水产动植物的亲本、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及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涂改,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第十八条水产苗种经营者,应当持有所经营水产苗种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苗种说明书。

(一)符合水产苗种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生产场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要续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生产许可证不得涂改,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第十一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种类进行生产。

严在养成期,应维持养殖环境稳定,确保水质符合安全生产水质条件。通常情况下水位应维持一定水平,当水质状况如水色、理化指标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采取换水或使用化学剂的方式,调节水体pH、氨氮、硫化物、溶解氧、透明度和重金属等。通过水色观察和计数,可粗略判断单胞藻的种类和数量是否合适。水不够肥时,可在养殖池中加入适量肥料以促进单胞藻的生长。禁使用违禁物和超量使用渔及添加剂。第十三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从原种场、良种场引进水产苗种亲本。

养殖可育的杂交种及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应当在养殖场区采取严密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第十四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记录引进亲本的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等情况,建立相关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在苗种出场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水产苗种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第十六条需向本市以外输出水产苗种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市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机构负责水产苗种的检疫工作。第十七条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作规程组织检验检疫,并出具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报告。

从本市辖区以外引进水产苗种,无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

出入境水产苗种的检验检疫按照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的依法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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