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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监管办法

法律主观: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 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法律客观: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预售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管理规则包括: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市房产局根据“定额标准”确定拟预售项目的重点资金监管总额(具体标准由市房产局会同物价等部门提出建议,向公布后执行。建议标准为:多层楼栋2000元/平米,7-11层楼栋2600元/平米,12-24层楼栋3000元/平米,25层以上楼栋3200元/平米,精装修另加1000元/平米)。预售款超出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的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今后根据市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定额标准。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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