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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原告行为性质 于欢案一审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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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经过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2、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

3、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4、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

5、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

6、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7、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

8、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9、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10、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

11、“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

12、”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13、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

14、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

15、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16、一审判决此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

17、聊城中院于当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18、聊城中院随后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聊城中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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