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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资源管理 林业资源管理是干什么的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森林资源总量稳步增加,促进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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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种值、采伐利用和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有森林资源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五条对森林实行分类经营。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当专款用于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为其他林种。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或者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根据立地条件和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全省划分为渤海平原林区,鲁西平原林区、鲁中南山地丘陵林区、鲁东丘陵林区。第六条实行森林资源资产监督使用制度。

出租、转让、抵押、拍卖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以及以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森林资源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制定林业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林业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第八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第九条森林资源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适当增加。第十条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植树造林、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植树造林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总体规划,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植树造林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植树造林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植树造林的年度计划确定责任区和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制。责任单位的植树造林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加强管护,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和省特别规定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第十四条植树造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必须在本单位的组织下完成植树任务。第十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荒山荒滩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林业资源管理的英文

Forest resources management

林业资源管理

The development approach of china ' s ecological forestry is that : strengthening greatly the eco - moral education of the nation , doing well with the law construction , intensifying the resources management of ecological forestry and estabpshing thoroughly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trategy , etc

我国生态林业的发展途径是:大力加强全民族的生态道德教育;搞好法制建设,强化生态 林业资源管理 ;全面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等。

林业管理体制优缺点?

优点:

1. 政府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更加有序和统一,能够进行有效的规划、立法和监管,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协调各方面力量,提高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

3. 建立林业管理机构,形成专业管理队伍,提高森林资源管理水平。

4. 增加了政府对林业投入的力度,保证林业的持续发展和资源利用。

5. 促进了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环境的改善具有积极的意义。

缺点:

1. 林业资源承包制改革仍需加强,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存在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责任界定不明等问题。

2. 平衡利用森林资源与自然保护之间的关系仍有待加强。

3. 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仍存在不足,有一定的漏洞和空间,存在一些管理上的问题和困难。

4. 没有有效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导致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不够有力地推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5. 没有充分依靠市场机制进行利益分配,进一步导致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水和森林资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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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理的弹性【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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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林业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森林资源管理上,缺乏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林木少批多采、林地逆转呈扩张之势,森林资源在不断地遭到破坏,可采资源锐减,森林质量不断下降。不仅影响到林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也将影响到林业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是林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森林资源状况是衡量林业工作成效最重要的标志。森林在发展过程中因受人为经营活动和自然因素影响,森林资源始终处于消长动态变化之中,因此,必需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与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

一、加强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建设。要将森林资源监管过程划分为经营、生长状况、利用与流通安全等三个阶段,把管理平台建在县一级,监管建在市一级,服务延伸到乡镇,同时兼顾地级、省级森林资源监管的需求。要结合电子政务管理,基于数据共享与信息联动,建立种子种苗生产经营流通管理系统、森林经营空间决策支持系统、森林资源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森林防火联动监管系统、生态公益林管理系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系统、古树名木管理系统、野生动物疫源疫情监测系统、林权信息管理系统、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林产品流通管理系统、林地征占用管理系统、森林资源流转信息系统等系统的森林资源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二、强化稽查监督机构,规范森林管理制度,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抓好森林资源监测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管理部门及各项项目造林有序的进行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监督。对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促使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廉洁而又公正执法。

三、加强对林权流转的监督。切实加大林地林权管理力度,依法保护好林地资源进一步严格林地林权管理,坚决遏制林地资源的非法流失。认真组织开展好林地保护管理执法大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查处一批久拖不决的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大案要案,坚决刹住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

四、加强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确保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落实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在执行采伐限额中的责任制度;切实把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放在首位,建立健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 加大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超限额采伐行为。组织开展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核查,重点加大对天然林阔叶林保护力度,绝对不允许再出现超限额采伐问题。

五、依法整顿木材流通秩序,强化对木材经营(加工)和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要严格审查其木材来源,符合条件的,要限期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认真落实破坏森林资源责任追究制度和案件报告制度。全面提高资源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管理和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稽查管理队伍建设,采用先进技术,改善执法条件,进一步保持森林资源稽查管理和执法队伍的稳定

七、宣传林业法规政策,增强公民遵守林业法规的自觉性。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注意利用标语、宣传车、展板、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公民宣传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是从事维护国土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向社会提供森林生态服务的行业等知识,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和依法治林意识。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培育、利用和经营管理。第三条自治县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大力造林,普遍护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第四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自治县各族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条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全民义务植树,保护森林资源,鼓励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培育、经营和管理森林。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林业项目考察、设计、管理和实施。

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进行林业行政管理。第七条自治县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林业科技体系,开展林业科技研究,普及林业科技知识,推广林业建设的先进技术。第二章林 权第八条自治县内属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地、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使用的林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九条自治县内的森林、林木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权属:

(一)国有林场、农(药)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未划归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上的森林、林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国有林场、农场除外)等单位在其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单位所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上营造的林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城乡居民在住宅用地范围内及其承包经营的山地、责任田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第十条自治县内的林地分别属于国家、集体所有。

国家、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认给单位或者个人开发、经营、使用。第十一条林地所有人在林地使用人迁出居住地时,收回其林地使用权,并补偿其应获收益。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第十三条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争议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

发生在乡(镇)际间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发生在县际间的争议,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第三章森林开发经营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林业长远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制定林业发展计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多渠道筹集林业建设资金,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一)国家投资和扶持林业建设的资金;

(二)自治县财政安排的林业建设资金;

(三)国家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和维简费;

(四)捐赠、赞助林业建设的资金;

(五)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林地补偿费、林业保护建设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六)单位或个人没有依法完成绿化任务,所缴纳的绿化费;

(七)其它来源合法的资金。第十六条林业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林业发展、森林保护、护林员补助、奖励林业建设有功单位和个人。其具体使用和管理的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自治县的林业开发经营,坚持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的经营方针,加强森林资源培育,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多种产业和林产品深加工。第十八条自治县鼓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林场,采取合作、合伙、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组建林业经济联合体,建立适度规模的高产、优质、高效的林业商品基地。

林业资源管理可以加急吗

林业资源管理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流程,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调查、评估和规划工作。在处理林业资源管理方面的任务时,加急处理可能会对质量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谨慎对待。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适当采取加急处理的方式,以尽快响应和应对紧急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并尽快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以保障安全和防止进一步的损失。

总之,是否可以加急处理林业资源管理任务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紧急程度。如果确实需要加急处理,应该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措施,并及时向相关方面报告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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