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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出差可以一人住一间房吗 公务员出差必须两人一间房

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目前,各地财政部门已将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为方便执行,财政部将相关标准汇总整理后,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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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按照《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出差,执行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住宿费标准。

二、住宿费

2015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 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按照标准,处级及以下干部由在北京的住宿费由每人每天350元涨至500元。经搜索某旅游网站,按500元标准显示的酒店均位列高档型酒店排行榜。而在北京,经济型连锁酒店,如汉庭、锦江之星、如家、7天等普通人差旅最熟悉的酒店,价格普遍是二三百元。此次调整后,省部级、司局级、处级及以下干部在湖北省内出差的住宿费三挡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800元、480元、350元。调整后,处级及以下干部到湖北省内出差的住宿费标准将上涨30元。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司(厅)局级以上干部在湖北省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仍为每人每天480元、800元;处级及以下干部在武汉市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调30元至每人每天350元,在湖北其他地区则仍为320元。

在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标准可上浮20%-50%,每天限额最高上浮至1200元。以青岛为例,夏天这里游客众多,酒店一房难求,适当提高标准,保证顺利入住,可以避免耽误事。

三、交通费

只有省部级才能坐头等舱 2014年起执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对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坐飞机出行,省部级干部才能坐头等舱,司局级和其他干部只能坐经济舱。乘坐火车的情况稍微复杂一些,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只能坐硬座、硬卧,高铁二等座等。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超标”乘坐了交通工具,比如县级干部坐了飞机头等舱,那么差价需要自己补上。

出差在外,少不了打车或者坐公交。市内交通这方面,按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四、伙食费

伙食标准,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自主规定。我们梳理各地标准可以发现,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就是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为100元。同时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也就是说,超出标准范围由个人承担。

很多人出差,当地都会进行接待,这方面也有严格标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新版《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旧版规定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其实五个人一起出差,如果你们都是同等职位的话,那只能是一人开一个单间。不然两个人一间的话,有一个人单独独处,你们会觉得它占了很大的便宜。来。

可是可以每人开一个单间但是没必要开那么多,老板的钱也难挣呀。

这个就看公司对经费的问题了,要是有钱也可以这样,若是公司不给报销我觉得还是算了吧。

不宽容,一起出差的话,我觉得没人开一个单间,也是可以吃肉,可以报销的话都是可以。

关于出差住单间,单位是否能报销,需要事先咨询领导,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五个人出差每个人能不能单独开单间住宿是要看公司的出差标准和规定的,不是你们想怎么开房就怎么开的

我觉得五个人开一个单间的,这两个人就会感觉到幸福,因为所付出的花销是最小的,这样才是够好的

各省市的标准有所不同,国家划了红线不能超标。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多人出差的,应选择标准间,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一人一间。

副部级干部600元每人每天,司局级干部300元每人每天,处级及以下干部150元每人每天。

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群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头等舱 一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标准

级别 省内 省外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75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430 其余人员 300

第十四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省内 省外 内地 甘孜、阿坝、凉山 标准 100 12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九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同时废止,其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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