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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可以葬在祖坟吗 烈士的坟墓可以从陵园里迁出来吗

朋友,你叔叔是革命先烈,敬仰。如果你叔叔是将军,立个碑没问题,如果你叔叔是普通战士,那只能做无名英雄了。革命先烈,永远活在人民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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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叔叔牺牲在邢台后,你可找到回族镇民政部门可以给他立一个被打过泉公园里面就老多烈士的墓碑。

民政部门是可以给他第一个烈士纪念碑的,因为你叔叔属于烈士。

烈士纪念碑一般是当地政府决定的,为某些有突出贡献的烈士而建的。你叔叔如果没有过非常重大的贡献的话,一般是不可能单独为他建立烈士纪念碑的。

这个问题太专业了,你可以去民政局问一问,但是我觉得虽然您的叔叔为国家做出了贡献,但是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人太多了

烈士这个光荣称号是对战士的最高称呼,烈士要通过申请或者国家办法,民政部门没有这个权利

单独立碑很难了,村委会,社区出资立碑还有些可能,不然自己去立碑了。他们的碑已经在北京了,人民英雄纪念碑

我觉得楼上说的不对,

无论官职大小,只要抗日,就该树碑立传,

你们家属可以跟民政部门联系申请并说明情况,

我想民政部门是可以给你叔叔立烈士纪念碑的。

可以去民政部门申请,为他理一个烈士纪念碑

把烈士当成一种国家财富,实际上是对烈士的一种尊重,可是现在有关部门的做法已经有点变味了。

我们现在生活在和平的环境下,但是我们却不能忘记那些,为了我们今天美好生活,而抛头颅洒热血的烈士们。这次他们的付出和牺牲,才有了我们今天的这一切。烈士身上集中体现的信仰坚定、热爱人民、矢志报国、敢于牺牲的精神,是党、国家和军队宝贵的精神财富。

战争年代,没有条件,烈士战死之后都是就地埋葬。在建国之后,各地先后兴建了大量的烈士陵园来安葬这些烈士。对于相关烈士事迹进行宣传,每逢清明也统一祭扫。国家还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对于烈士申报安葬等一系列事宜都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烈士安葬办法》的规定,对于烈士的安葬可以尊重家属的意愿,烈士安葬地可以在牺牲地、生前户口所在地、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中进行选择。同时《办法》明确了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后,原则上不迁葬。

之所以原则上不迁葬,主要还是考虑到烈士安葬和事迹展示具有同步性,同时为避免出现新的零散烈士墓和烈士墓频繁迁移,影响烈士安葬、宣传工作的整体性和严肃性。

但是万事皆有特例,像文中这种情况。长春老人为了母亲的临终遗愿,寻找舅舅几十年,只为了满足母亲让舅舅迁回故乡的愿望。虽然这种做法与规定相悖,但是规定中也是说了,原则上不允许迁葬,并不是说,就不能进行迁葬。烈士为了这个国家已经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国家更应该为烈士和烈士家属着想。

对于国家来说,烈士是财富,但是对于烈士遗属来说,这些烈士更是他们的亲人。孰轻孰重,有关部门真的应当好好想想了。

烈士是国家的财富这话不假,毕竟没有这些烈士的鲜血奋战,也就没有我们的今天。但是烈士也有自己的家庭,也有自己的亲人,对于亲人朋友们而言,烈士又何尝不是他们的财富?

之所以有烈士陵园,那是因为很多烈士牺牲后,因为身体的残缺或者五官的模糊而无法辨认其尸身才被埋葬那里;又或是因为年代久远而寻不到亲人的踪迹和消息这才埋在那里……无论是什么原因都好,国家对于烈士的尊重是肯定的。但是如今社会的发展怎么成为了烈士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迁墓呢?

电视剧《杨门女将》中有这么一个情节:虽然辽宋对立,但是抗辽的杨令公死后萧太后还是把他的骨灰放在昊天塔里供奉,但是八妹为了让父亲死后能够回到大宋这片他出生和征战的地方,还是不惜冒着危险取回了骨灰。

现如今这家人虽然不用像杨八妹一样闯过昊天塔,但是这却比闯关还难,因为只要国家不同意,他们怎么样也没办法将自己亲人的墓移回家乡。人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死在异地,最思念的恐怕还是自己的家乡。因为那个地方有着自己曾经的念想和回忆,这也就是老一辈经常说的——叶落归根,魂归故土。况且新闻中的母亲因为思念弟弟,没法找到弟弟的尸体而身体不好去世,这总归也是人生前的一点遗愿,也的确应该让人把母迁回去。

虽说“青山处处埋忠骨,何须马革裹尸还”,但具体情况也得具体而异,有时候的异地埋葬也只是无可奈何之举罢了。

查了下,2013年7月4日,民政部公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在这个办法中,有提到“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的条文。但关于家属有没有权迁移,审批资格、审批流程的规定则没有见到。

烈士,为国家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生命。正是因为有这无数个牺牲小我,成全大我的烈士在,才有了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中华民族经历了太多的磨难,鸦片战争、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抗日战争,要是没有这许许多多的英雄人物挺身而出,用自己的头颅、用自己的热血为中华寻得生机,恐怕中国早已经沦落在列强的魔爪之下了。因此,这些烈士,是国之栋梁,是中华民族意志的体现,是中华民族精神的脊梁。一代一代的烈士,守护着我们今天的幸福安康。毫无疑问,这些烈士,是我中华民族的国宝,是我中华民族的财富。

从人情上说。这些英雄,已经为国家付出了他们的生命了,他们的尸骨,似乎可以交由其家人归葬。之所以设立烈士墓,我推测有两个原因,一是特殊年代牺牲,归家安葬不便,或者完全联系不到家里人,恐其尸骨暴露,所以权且葬在牺牲地,入土为安。二是为了表彰烈士功业,激励后来人。先说第二点,表彰烈士功业,激励后来人,这个树碑立传,做衣冠冢都是可以的。现在时代太平了,如果家属要回烈士的骨骸,这是应该允许的,毕竟天理人情,斑斑皆在。

所以,我的观点是,一是尊重烈士牺牲时的愿望。如果烈士当时的遗嘱是归葬还家或者交还家属,这些都应该遵从。如果没留下遗书什么之类的,则听从其家属。希望国家能够出台相关的规定。

烈士墓确实是国家一个特殊的存在,它的存在提醒着我们过去发生的历史,也是我们国家精神层面的追求。烈士墓的事情就相当于国家利益和家庭利益之间的关系了,对于烈士家属来说,为了便于祭奠和留念,希望迁回烈士家乡的愿望也很正常。可是,国家对于烈士墓的严格要求,也不是不通情达理,因为烈士之于国家是非常重要的存在,将烈士葬在当地专属的陵园里,也是为了便于举办官方的悼念活动,也对当地的历史有一定的记录作用,所以国家有国家的考虑。

我觉得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个人、家庭还是要稍微让步,既然已经被称之为烈士,那就表明逝者不只是家属的亲人而已,而是全国人民的英雄和榜样,只要将他放在这样一个高度来看的时候,就不能只是单方面地来思考,以及自私地想将烈士墓迁回。这搁在社会任何人身上都是这样的,当一个人被赋予特殊的意义,那么他就不能随心所欲地任性妄为。

当然,我觉得国家是不是也可以有一定政策上的变通,比如说可以让家属随时进陵园祭拜烈士,这样既能够满足家属的愿望,也不至于让规定看起来那么铁面无情。国家想要利用烈士来彰显民族精神,自然也要考虑到烈士亲属的心情。其实,这个事情是可以达到让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也不是什么大事。

让我觉得于心不忍的是,烈士墓已经坐落那么久,作为家属难道忍心逝者被再次撅起吗?这样对逝者又何尝不是一种大大的冒犯。逝者生于哪里,葬于哪里并不是那么重要的事情,如果真的想要纪念方法很多,让逝者好好安息才是生者最大的责任。

烈士是指那些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及为争取大多数人的合法正当利益而壮烈牺牲的人员。——摘自百度百科

在革命斗争中的烈士,他们抛头颅,洒热血,为了新中国的建立而前仆后继,正是有了他们的自我牺牲,才换来了新中国的建立。在保卫祖国中的烈士,他们为了新中国的安全,为了老百姓生活安定,在战场上和敌人厮杀,正是有了他们的英勇就义,才换来了我们今天的和平生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烈士,正是有了他们的无私奉献,我国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才能取得今天如此的成就,使我国屹立于世界经济之林,才换来了我们当今的幸福生活。

烈士是一种精神的财富,是一种精神的指引,正是有了他们的壮烈,我们中华民族才能生生不息。为此,国家专门为他们建设了墓地,委派人员专门进行维护,这是国家对无私奉献者的一种肯定,这也是对我们生者的一种激励,这一点我们要对国家说一声感谢。同时,烈士在牺牲地是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如果离开了牺牲地,是否还会发挥社会作用,我们不得而知,但在牺牲地,烈士肯定是会有一定的影响力,也就是烈士和牺牲地之间有了一个相互影响的作用。

如果把烈士墓迁往他处,不但是使我们后人祭奠起立不方便,也会使烈士的事迹得不到很好的见证,这不利于对烈士事迹的宣传,也不利于对我们后人起到积极的影响。而且,如果烈士墓迁走以后,能不能对烈士墓有一个很好的保护也值得商榷。即使烈士墓迁到了自己家乡,谁又能保证自己家人不会迁居他处呢,谁又能保证烈士墓可以一直留存下去呢,如果烈士墓不见了,那么我们所宣传的烈士事迹也就失去了载体,导致烈士事迹空洞无力,不能发挥应有的影响力。

中国在近代的历史上遭受到外国人的欺侮,这段历史中每一个中国人都是难以忘怀的,在伟大领袖毛主席的带领下,中国战胜日本帝国主义,打败蒋介石翻动政府,朝鲜战争中我们打败联合国军。终于中国人民完全的站起来了,在这些战争中,牺牲的烈士有许许多多,他们是民族的灵魂,是国家的财富,烈士的墓地我们要尊敬,我们要纪念。

有一个烈士的家属叫王玉海,他根据自己的妈妈的遗嘱,希望把身为烈士的舅舅的遗骸带回自己的家乡安葬,这点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个常见的传统习俗,中国人讲究的就是入土为安,讲究的就是一种落叶归根的情怀,但是烈士陵园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国家的政策不允许这样做,因此很多人开始热议这个事情。

这点我们可以从国家的法律上面看到具体的规定,确实国家规定烈士的安葬地点不能改变,不能随便的移动。我觉得国家的规定是很好的,是一个十分正确的规定。大家要知道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牺牲的烈士是全中国人们的亲人,需要全中国人们的纪念,这已经不属于一家一户的事情了。

烈士是国家的功臣,自然是我们国家的财富,他们为祖国抛头颅,洒热血,如果国家不能统一的进行安排,统一的进行纪念,那么中国的烈士会不能瞑目。所以国家综合的管理和保护烈士林园,是一个很正常的事情,也是一个值得我们理解的事情。因为烈士是为国家牺牲,所以国家必须要保护烈士墓地。

我觉得更重要的是烈士意愿,我相信每一个为国家牺牲烈士,他们都希望在自己战友身边,在自己战斗过的地方长眠,这些烈士肯定希望看到祖国对他们的纪念,这不是虚荣,这是一种烈士的尊严。所以从任何方面看烈士是国家财富,只能祭扫,不能迁移是很正确的事情,因为烈士是全民族的亲人!

烈士是国家的财富,但是烈士更是家人的亲人、家人的财富呀。

新闻中,工作人员是这样说的:“国家建国以来就有规定,烈士牺牲在哪,就在哪安葬,烈士是国家财富,是国家的宝贵财产,国家有相关的政策法规严格要求。”我觉得这个时代已经需要改变了,这是建国时候的规定,对于现在这个年代,早就已经不适应了。我觉得还是应该审时度势,重新对这些老规定做出新的改善了。

有国才有家,但是很多国家也是由很多小家组成的呀。在古代,那些读书人在中了状元之后,都会选择衣锦还乡。难道这个在今天就不对了吗?我觉得,这样衣锦还乡的情况,在今天依旧应该是这样的。烈士是国家的英雄,因此也就是国家的财富。但是,烈士在没有成为烈士之前,也是普通人的呀,也有自己的家庭,有自己的爸爸妈妈,有自己的亲人,即便是他们没有成为烈士,对于家庭、亲人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烈士不过是一种身份,对于他们而言,荣归故里,回到故土安葬,应该比躺在烈士陵园里面,接受一些不认识的人的祭奠要好的多吧。我们感谢烈士们的付出,是他们用自己的生命,换来了我们现在这样美好幸福的生活。但是,我们也要为烈士们的亲人考虑呀。自己的亲人,将自己的一生奉献给了祖国,到了,连故乡都没有回去,这不是一种另类的悲哀吗?

对于,烈士是国家财富,只能祭扫,不能迁移。这样的规定我是不愿意接受的,我承认,或许这是自私的,但是这种自私却觉得应该这样自私的。一名烈士,看似那种种的荣誉证书给这个家庭带来了荣誉,但是那只是表象。真正能够给亲人带来慰藉的不是荣誉证书,而是自己的家人回到家乡!

有些不近人情吧,而且我以为不论从哪个角度去理解,不然烈士家属迁墓,都是不合理的。

没错,烈士是国家的英雄,所谓英雄荣归故里,这下好了,烈士竟然都回不了家。没错,烈士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但是烈士同样是家人的至亲,是父母的儿子,是妻子的丈夫。这样多重的身份,到底哪一种身份更应当被尊重,我个人理解是在这个问题上,家庭的归属感要大于国家对于这份“财富”的重视。

烈士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爱国教育中的重要一环,是国家凝聚力以及国家威信极佳的展现因素。一个国家有多少烈士,就代表了有多少愿意为国牺牲的死士。从这个角度看,国家对于烈士,不论是精神上还是政治上,确实有着需求。

就拿日常的清明扫墓来说,学校一般都会组织学生去烈士陵园扫墓,如若集中的烈士陵园没有了,里面的烈士墓都被迁到别处了,那么对于孩子的爱国主义教育确实会造成障碍。

但同时,难道就可以忽略家人对于亲人的归属需求吗,难道在国家大义面前,真的就必须忽视个人的情感需求吗。何况在这个层面上,这个国家大义,并不显得那样“大”。一个烈士对于国家,是众多烈士中的一个。虽听着有些残酷,但事实就是如此。一个烈士墓,对于国家,就只是一个烈士墓。

但对于家庭,一个人,很多时候是一个家的全部。他的安息所在,墓地所在,是家人心之所系情之所牵。在这里并不应当用国家大义家庭私情进行比较,这样的比较是没有意义的,当烈士墓的存在是一种精神价值时候,我以为与其关注多数人的爱国需求,更应当关注的,大概是个人的情感需求。

国大于家,并没有错,但不代表因为国就可以忽视家,何况在这个问题上,我以为完全没有必要去忽视家。同时,这也不会成为一种被后继者竞相模仿的先例,并不是每一个烈士家属对于烈士回归都有着强烈的意愿的。这次是特殊情况,没有必要把特殊情况视作先例,而因此不肯丝毫让步。

人,首先是情感的综合体,其次,才是物质体。如若能意识到这一点,我想就不会禁止烈士墓地迁回故土了。

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不可行。“国家建国以来就有规定,烈士牺牲在哪,就在哪安葬,烈士是国家财富,是国家的宝贵财产,国家有相关的政策法规严格要求。”同时工作人员表示,国家每年都有专门的维护单位和管理部门,对烈士墓进行维护,并且有明确的规定烈士墓不允许随便迁移,烈士陵园也不允许其他人安葬。

烈士的陵墓能不能迁回家乡?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一位名叫赵玉发的烈士去世后葬在了天津,现在他的侄子王玉海想将舅舅的墓迁回家乡长春,可是在烈士墓园中没有办法找到舅舅的墓地,相关的工作人员不仅没有帮助反而是不断的制止他们的行为,并称“烈士是国家财富,只能祭扫不能迁移”。

我认为这是有些荒谬的,因为在相关的规定中只写了“烈士是国家的财富”可是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中说明烈士墓不能迁移的,所以我认为这样的一个说法未免有钻法律空档的嫌疑。

烈士的确是国家的财富,可是他们同样有家人,有自己的家庭啊,他们不仅仅是国家的英雄,也是一整个家的英雄,所以我认为烈士也同样在一个家的财富。没有小家哪来的大家,没有这些烈士们的献身就没有我们现在安稳的生活,没有他们身后的小家,怎么才能构成整个中国的大家?烈士墓园是一个纪念这些烈士的地方,是一个让后人们学习他们精神的地方,可是他们还是有家的啊,他们在国家面前是一个个勇敢的烈士,可他们同样也是家中的儿子,家中的父亲,家中的丈夫,这样的一个身份不是比烈士身份更为沉重吗?他们没有办法照顾一家老小,因为他们是一名国家的战士,我们在享受他们给我们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为何不能体谅一下他们家人的感受?没有一个母亲是希望自己的孩子早年离开自己的,没有一个妻子是希望一直盼着丈夫归来的消息变成逝世的消息的,没有一个孩子是希望自己的爸爸从小就不在身边的。而且在赵玉发的遗嘱中也写着希望逝世后能够回到家乡,这是中华民族的习惯思维,落叶归根。我们在享受着他们曾经的庇护,可现在却什么也不考虑这些烈士们的心愿。

所以我觉得这些烈士墓可以迁回家长放在当地的烈士陵墓中,来表达对他们的尊敬和爱戴。

当然可以,是烈士,

如果当时被授予烈士,那么可以去申请建造。

如果当时没有,之后也可以申请追加。

但是会比较麻烦。

毕竟时间很长了,相关的人可能也不在了。

殡葬政策法规20问

为加强本地殡葬管理,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治丧,《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经2008年5月30日哈密市第三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2008年6月30日哈密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予以发布,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广大群众所关心的殡葬管理的相关问题,哈密殡葬管理所特做如下政策性解答。

一、为加强殡葬管理,国家、地方出台了哪些殡葬政策法规?

答:国务院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发布《殡葬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00八年四月十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哈密市二00八年七月一日发布《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厅新民民〔1992〕213号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民事发〔1993〕2号《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政厅、土地管理局新民民〔1995〕124号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民政部民电〔2001〕1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民政部民函〔2005〕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紧急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7〕1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二、我国殡葬改革发展方向是什么?

答: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公墓管理是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火化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发展。要大力推行骨灰处理多样化,积极倡导不保留、撒散、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要开展生态墓地建设,大力倡导和推行植树葬、花葬、草坪葬等骨灰生态葬法。

三、火化区内亡故人员不火化怎样处理?

答: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四、公墓如何分类,各有什么不同?

答: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五、公墓建设国家有哪些政策规定,什么是非法经营性公墓?

答:民政厅土地管理局新民民〔1995〕124号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的通知指出:兴建公墓必须坚持由国家殡葬事业单位独家兴建的原则,禁止非殡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擅自兴建公墓。建立经营性公墓,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建经营性公墓的,其土地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后,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供地。在土葬改革区的市、县城镇要分别建一个民、汉经营性遗体公墓;乡村建公益性公墓。

民政厅土地管理局新民民〔1995〕124号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的通知:凡未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的经营性遗体、骨灰公墓,以及虽经民政部门或政府部门批准但未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经营性公墓,均视为非法经营性公墓。

六、建立公墓履行哪些审批手续?

答: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3)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4)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七、公墓是不是商品,可不可以预售?

答:民政部民电〔2001〕1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指出:骨灰存放设施不是一般商品,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公墓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公墓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价格,明确标价,使用规范的安葬和安放凭证,保护群众正当权益,对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传销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据相应规定予以处罚。民政部民函〔2005〕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紧急通知》指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进行违规活动的,上级民政部门要向当地政府建议,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行政领导的责任。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指出:有的公墓单位为牟取暴利,把骨灰存放格位混同一般产品,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竟相购买,大肆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出一些不安定因素。这些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殡葬改革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八、国家对公墓面积、骨灰寄存有哪些规定?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土葬遗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平方米;骨灰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骨灰寄存一般不超过十年,超期寄存的,应当加收寄存费。具体收费标准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九、公益性公墓能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答: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7〕1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为火葬区应该火葬的遗体提供土葬墓穴。民政部民函〔2005〕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紧急通知》指出:对公益性公墓向外出售墓穴的,要原地封存并立即停止经营。

十、在公墓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予以怎样的处罚?

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指出:对在公墓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责令其停止封建迷信活动,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施。对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十一、国家对尸体运输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国家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民事发〔1993〕2号《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的死亡人员,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由殡葬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文件)精神,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根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第三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第四条严禁私自接运尸体。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十二、《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经2008年5月30日哈密市第三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2008年6月30日哈密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三、哈密市火化区范围,火化对象包括哪些?

答:《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哈密市火化区划定范围:东起红星四场,西到三道岭矿区,南到大南湖乡,北到南山口。包括火化区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及中央、自治区驻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火化:(1)火化区内的常住人员死亡的;(2)火化区内的常住人员在外地死亡的 ;(3)火化区以外非少数民族国家干部、职工和享受定期、长期救济人员死亡的;(4)来火化区内的外地人员死亡的。

十四、遗体火化证明有哪个单位出具?

答:《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区死者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无主尸体,凭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十五、没有火化证可不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答:《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遗体火化后,由殡葬管理部门发放火化证。对符合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的人员,凭火化证领取;应当火化而土葬的,财政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

十六、哈密市哪些少数民族亡故后必须安葬在穆斯林公墓,否则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答:《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少数民族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城镇户籍人员、享受国家定期补助人员和敬老院供养人员亡故后,一律安葬在穆斯林公墓,财政和社保部门凭公墓安葬证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亡故人员,一律在穆斯林公墓安葬。违反该规定的单位,取消其年终文明单位审核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十七、哈密新建公墓有哪些具体规定,防洪坝公墓有哪些新规定?

答:《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公墓应服从城市规划,选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场等,禁止在城市控制规划区(448平方公里以内)新建墓地;禁止在铁路、公路两侧2公里内新建墓地。

《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位于原哈巴公路以东、312国道以北、连霍公路以南范围内的墓地(防洪坝公墓)一律关闭,并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逐步迁出。对现有坟墓要严格控制坟墓面积,加强监管,杜绝修坟包、打墓院。

十八、单位、丧户可不可以随意设置灵堂,哈密市殡仪活动有哪些新规定?

答:《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城区内的殡仪活动一律在殡仪馆或殡葬吊唁厅举行。禁止在城市街道旁、居民区、公共场所搭设灵堂(棚)。禁止城区内各单位提供车库、房屋搭设灵堂(棚),更不得将房屋设备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从事搭设灵堂(棚)等殡仪活动。禁止送葬车辆穿越市区,沿途抛撒冥纸,燃放鞭炮。按宗教仪式举行殡仪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城区内各单位,医院太平间及居民区等场所原有灵堂(棚)一律予以取缔。汉族群众的守灵、吊唁活动均在殡葬吊唁厅内举行,由殡葬管理部门提供遗体冷藏服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灵堂(棚)和遗体冷藏经营服务活动。穆斯林群众遗体吊唁活动在穆斯林殡仪馆或规定的其他场所内举行。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取消其年终文明单位审核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十九、经营丧葬用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有哪些要求?

答:《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实行统一管理。对从事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需由市殡葬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工商部门按市政府规定的经营地段核发营业执照。丧葬用品经营户必须在规定地段设点经营,不得在市区乱设摊点;不得在街道、经营门店外摆放丧葬用品;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市殡葬吊唁厅、殡仪馆门口机动设点推销丧葬用品。

二十、哈密殡葬管理所收费依据是什么,近年来做了哪些调整?

答:哈密殡葬管理所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1999〕22号《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殡葬服务费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计价费〔2004〕1625号《关于降低部分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全区民、汉族公墓迁坟、民族公墓(2周岁及未足月婴儿遗体)墓穴占地费和殡仪守灵间租用三项殡仪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下调(1)民、汉族墓地迁坟,10年以内坟墓每座收费由800元下调至每座坟墓(每具遗骸)180元;10年以上的坟墓每座由500元下调至每座坟墓(每具遗骸)90元。(2)民族公墓对2周岁以下(含2周岁未足月婴儿遗体)遗体免收挖坑费。墓穴占地费由250元下调至50元。(3)殡仪守灵间租费由每天(24小时)180元(包括恒温礼棺),不足24小时,每小时加收7.5元下调为守灵间租用费每天(24小时)100元(包括恒温礼棺),不足24小时的按24小时收费;超过24小时,每小时加收5元。本通知自2004年10月20日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发改收费〔2008〕450号《关于调整殡葬服务骨灰寄存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就殡葬服务有关收费通知如下:①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骨灰寄存一般不超过10年,对超期寄存的,从次年即第11年开始,每年按增加10元的标准收取。取消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22号)文件中关于骨灰寄存第2年起每年递增10元收费的规定。②建国前老干部(以1949年9月30日以前为限),烈士、低保户、五保户骨灰实行免费存放。以上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烈士家属能不能安葬在烈士陵园

那肯定的了。烈士肯定在烈士陵园了。那一部分也要看当事人是想在自己祖坟安葬还是那个了。家属的思想也很重要。采纳哦祝你新年快乐。

不符合条件的不能!! 符合条件的可以!!!

各方面需要根据地方审批合格才能安放到烈士陵园,以下我们详细介绍了办理的流程和条件。

一、资格条件:

省、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逝世的科级(或相当于科级)以上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逝世干部;工程师、讲师及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的逝世干部;地市以上批准的劳动模范。

二、提交证明材料:

1、单位申请(盖单位公章)2、死者生评简介(盖单位公章)3、生前任职文件原件4、死亡证明原件。

三、办理流程:

1、持上述材料周一、三、五上午到市民政局优抚处办理审批;2、到烈士陵园办理存放手续。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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