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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好劳务派遣人员_如何规范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章、总则

如何管理好劳务派遣人员_如何规范劳务派遣如何管理好劳务派遣人员_如何规范劳务派遣


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派遣与管理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

(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

(二)审核各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

(三)组织劳务派遣公司选拔派遣人员,审核劳务派遣人员资质;

(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

(五)按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各部门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

(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安排;

(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送;

(四)对不符合要求的派遣人员提出辞退申请,并按相关要求报人力资源部;

(五)负责通知被终止派遣人员,并监督做好相关离职交接和手续办理;

(六)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劳务派遣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条、按照“严格规范、科学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每月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纪律和工作质效两项。

第十二条、各部门按月将劳务派遣人员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有关协议约定,进行费用划转。

第五章、离岗、辞退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离岗,应提前15天向部门提交书面离岗申请,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报人力资源部。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未履行离岗手续离开岗位的,所在部门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由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部门辞退劳务派遣人员,需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通知辞退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在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条件的;

(二)违法,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四)严重失职,,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机关、事业组织、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规定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公司工作的人员。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派遣员工档案如何管理

派遣员工档案如何管理

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这里的“文件”是指广义文件,即一切由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形成的'各种材料。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派遣员工档案如何管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派遣员工档案如何管理

1、及时为劳务派遣工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

2、及时为新派遣工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3、受委托办理外地人派遣员工的各种证件;

4、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

5、派遣协议到期,根据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员工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

劳务派遣员工档案放在哪

1、档案托管对象:凡是各类单位劳动人事档案和个人自留档案需要存放在劳动和保障部门的,均可托管存放,根据劳务派遣工个人自愿,可长期或短期托管,存转自由。

2、档案托管地点:需要托管存放的档案,由个人或单位直接到市就业办申请办理。

3、档案托管内容:个人和单位托管档案的,可以委托劳务开发中心代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个人自愿交纳的各种保险,符合规定的托管人员代办退休手续,协助办理档案工资调整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档案材料,以及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提供和传递的相关档案材料。

4、新建劳动档案:劳务开发中心为各类劳务派遣员工、乡镇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及大中专毕业生等劳动者个人新建劳动人事档案,并依此作为办理调动、退休等手续依据,新建档案后同时享受上述档案托管内容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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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式管理

首先,要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范围。

企事业单位用工,应以直接录用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建立一支基本职工队伍为主,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并不适合所有企事业用人单位,只适合一些特殊用人单位或特殊岗位。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型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明确规定派遣的范围。如外地企业进入当地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当地未注册机构的所需用工,因其不具法人资格而不能直接招用工,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所以要由劳务型公司派遣劳务人员供其使用。再如,企业的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等特殊岗位用人,银行、保险公司因编制所限需使用编外人员,也可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

其次,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型企业,应与录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明确作为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及工种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工资支付方式,参加保险等,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证和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劳务型公司在进行劳务派遣时,还必须与企事业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依法建立劳务派遣与使用关系,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准,以及保险费结付标准和缴纳办法。可以说,劳务型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是依法规范用工、避免劳动争议和劳务的重要的基础工作。

再次,要做好对劳务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劳务型公司不能只管收费,还应认真履行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和义务,主动按月与用人单位核对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保险费和考勤、工作业绩考核等资料,并将用人单位反馈的原始资料保存备案,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作为用人单位,不能只管用人,要求劳务人员提供劳务,而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务人员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岗位培训,做思想教育工作,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按月将所使用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保险费结转和考勤、业绩等资料反馈给劳务型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可以由劳务型企业按月足额发放,并依法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也可以由劳务型企业与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约定,由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和代扣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代扣的个人应缴的保险费应划转给劳务派遣企业,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劳动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劳动者义务的,由劳务型企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通过劳务型公司与用人单位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使劳务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执法监察。

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型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和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的执法监察,重点是监督检查劳务型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情况,为劳务人员办理并缴纳保险费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的情况。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务派遣政策规定的劳务型公司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以确保劳务派遣和使用劳务人员行为的规范化,确保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用工单位如何管理劳务派遣人员

法律主观:

劳务派遣 人员发生 工伤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 工伤认定 ,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 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 职业病 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法律客观:

《中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范文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的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指的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经学校同意接受,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学校工作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第二章 设岗范围和人员使用原则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分为专业技术辅助岗位、管理辅助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原则如下:

(一)坚持合法用工,依法管理的原则。通过合法的程序与制度来规范和管理派遣员工的行为,使用派遣人员,应履行用工申请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二)坚持严格控制,统筹使用的原则。使用派遣人员,应与事业编制人员等各类人力资源统筹整合,实行总量控制,提高效能,控制成本。

(三)坚持按需设岗,按岗定责的原则。派遣人员一般配备于管理、技术辅助、技能性等岗位。用工单位因需因事经批准增配派遣人员,应结合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四)坚持任职资格,适度把握的原则。派遣人员具备岗位要求的年龄、学历、资质及经历等条件,并能胜任岗位工作。劳务派遣人员一般不得应聘(或安排)在由其直系亲属任负责人的二级单位。

第三章 招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二)身体健康(经学校指定的三甲医院体检合格)。

(三)管理辅助、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工勤技能岗位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持有相应岗位职业技能证书。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招用方式包括公开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家属安置。

(一)公开方式招用程序如下:

1.用工申请。有用工需求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结合编制使用情况,向人事处提出用工申请,明确岗位名称、拟用人数、招用条件、岗位职责、聘用期限等。

2.审批。人事处初审用工申请,报学校研究、审批。

3.组织招用。经审批同意的用工,由人事处参照有关规定面向组织公开或按有关政策安排使用。

4.办理入职。学校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对招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拟用人员按规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后报到上岗。

(二)高层次人才家属安置:

高层次人才家属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可以安置在专业技术辅助或管理辅助岗位;具有其他学历的,可根据需要安置在工勤技能岗位。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合同期限一般为两年。合同期满,劳务派遣的用工关系自然终止;如因工作需要,可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学校审批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 在合同期内依法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试用期,劳务派遣人员须参加学校统一的试用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终止用工关系。

第九条 人事处主要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选用,办理用工、辞退、终止用工的审批手续等;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日常考勤、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申请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学校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除劳务派遣合同、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有其他与上述情形相当的情节的。

因当事人违规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须按规定正常办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自到达退休年龄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学校工资。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不同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具体如下:

(一)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工资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或根据实际需要由学校与劳务派遣人员协议确定;

(二)管理辅助岗位工资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九级工资标准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资标准参照学校劳动合同用工A类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在职在岗的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工作奖励,奖励基数按劳务派遣人员本人上年度12月份应发工资标准(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计算,不实行保底数。与学校协议确定工资待遇的人员不发放一次性工作奖励。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办理缴纳,其中,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个人承担,从月工资中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学校不负责办理年金。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不含与学校协议确定工资待遇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加入工会,参照学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会费,享受工会会员待遇。

第十八条 考勤和年度考核参照学校正式教职工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根据考勤情况享受误餐补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相关岗位薪级工资。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劳务派遣人员取得与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学校同意,可予以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需要参加的业务培训,应根据工作和专业需要安排,培训合格者,培训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研究确定。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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