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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公约当事国_蒙特利尔公约的全称

简述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 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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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ByAir),目的在于确保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试述《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关于危害民航安全罪的规定。

【答案】:1970年《海牙公约》,全称为《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也称反劫持公约,1970年12月6日订于海牙,自1971年10月14日生效。该公约规定: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或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或其共犯,即构成刑事犯罪(第1条)。公约规定,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分子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应。各缔约国承允以严厉刑罚惩治犯罪。该公约适用于在其内发生犯罪的航空器的起飞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的情况,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飞行还是国内飞行。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也称反破坏公约,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自1973年1月26日生效。公约规定下列行为构成犯罪:(1)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行为,如该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2)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飞行安全;(3) 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一种装置或物质,该装置或物质具有破坏该航空器,或者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害其飞行安全的特性;(4) 破坏或损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若任何此种行为足以危及其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5) 传递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由此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所谓航空器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舱门以便卸载为止,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所谓航空器在“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一确定的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应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这两个公约虽然对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并对罪状作了简要表述,但定什么罪名,仍需依据追诉犯罪的的国内法确定。公约虽明确规定,应对犯罪予以“严厉惩罚”,但何谓“严厉惩罚”,公约并未规定,只能依据追诉犯罪的的国内法确定,一般认为,在国内法关于罪状和罪名的法定刑中,在所适用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处以刑罚,即应是公约所指的“严厉惩罚”。

早的公约叫废什么公约

上规定废弃将作为实行政策的工具的第一个公约是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目的在于确保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航空运输协定规定了五种

法律主观:

航空运输合同是以航空器长航空运输合同而收取运费的运输合同。 采用冲突法规则来确定准据法,无论《华沙公约》还是《蒙特利尔公约》仅适用于其缔约国或参加国当事人的航空运输合同,对非缔约国或参加国当事人的航空运输合同则并无约束力。同时,如前所述,这些公约并未涵盖航空运输合同的所有问题,而且,华沙体系及《蒙特利尔公约》也并没有完全取代冲突法的作用。 这些公约中很多由于有意或者无意形成的法律规则空白,需要国内法进行调整,也需要运用各国的法理和判例进行解释。

简述《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关于危害民航安全罪的规定。

【答案】:《海牙公约》是专门针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而制定的。公约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是指对在飞行中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或用威胁,或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该公约还同时规定企图从事这种行为,以及从事或者企图从事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均为犯罪。这里的“在飞行中”一词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舱门以便卸载人员和财产。

《蒙特利尔公约》将非法和故意地实施下述5种行为定为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1)对飞行中航空器内的人采取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的安全;(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的安全;(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的安全;(5)传送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用中”的起讫时间为: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海牙公约》规定下述有管辖权:航空器的登记国;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居所所在国;发现罪犯的;其他。《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对管辖权作了与《海牙公约》基本相同的规定,只是增加罪行发生地国的管辖权。并对管辖权的顺序和引渡问题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和危害用于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以引渡的罪行,这是法上的一大突破。此外,两公约都引入了“或引渡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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