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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由谁负责?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由谁负责?

1、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单位的主管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2、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的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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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关于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是加强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秘密的安全,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制定。

法律依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关于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包括哪八个内容?

包括媒体使用维护管理、机房及重要区域出入管理、系统运行安全管理、信息采集存储定密管理、网络传输通信保密管理、人员账户口令使用管理、用户操作权限管理、系统报名管理、系统保密审查和日志管理

6个内容如下:

1、涉密计算机系统保密建设方案应经过市委保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未经审批不得投入运行。

2、进入涉密计算机系统应进行身份鉴别,要按要求设置并定期更新涉密系统口令。

3、涉密计算机系统应当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严禁以任何方式将涉密计算机联入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计算机系统。

4、涉密计算机系统工作场所应作为保密要害部位进行管理。

5、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越权访问涉密信息。

6、涉密计算机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密钥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应由不同人员担任,并且职责明确。

媒体使用维护管理、机房及重要区域出入管理、系统运行安全管理、信息采集存储定密管理、网络传输通信保密管理、人员账户口令使用管理、用户操作权限管理、系统报名管理、系统保密审查和日志管理

涉密计算机管理规定_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2月26日保密局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保守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 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涉密系统

第四条 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 涉密信息

第九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一条 秘密信息不得在与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章 涉密媒体

第十二条 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存储过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 存储过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五章 涉密场所

第十六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八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它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有关保密标准。

第六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的主管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保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本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由保密部门和保密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保密部门、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秘密,依据《中华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涉密计算机管理规定

按照《中华保守秘密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涉密计算机安全使用保密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涉密计算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涉密计算机管理规定如下

一、涉密计算机原则上专机专用,特殊情况需多人使用的,由处室、单位指定专人管理。

二、涉密计算机使用及保管场所的安全防护 措施 应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确保防护设施的安全可靠。绝密级便携式计算机必须存放在 保险 柜中;机密级以下的便携式计算机要存放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密码文件柜中。

三、涉密计算机只能在本单位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转借他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计算机外出的,需填写“涉密计算机外出携带登记表”,经主管批准,并报局保密小组备案,逐件登记涉密计算机内的涉密信息。返回时,保密机构对其携带的涉密计算机进行保密检查,以确保涉密计算机的安全。

四、涉密计算机的传递按照《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的要求管理。

五、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连入互联网等非涉密网,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格一机两用操作程序,未安装物理隔离卡的涉密计算机严禁连接互联网。

六、涉密计算机日常管理人员是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的责任人,其日常保密管理职责如下:

1、应设置8位数以上的开机密码,以防止他人盗用和破译,开机密码应定期更改。

2、 应在涉密计算机的显著位置进行标识,不得让其他无关人员使用涉密计算机。

七、涉密计算机必须配备安全保密,查杀、木马等的国产杀毒软件。配备的安全产品需经省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检测和安装、维护。

八、涉密计算机使用的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按涉密计算机的同等级别进行管理,不得与其他非涉密计算机网络及通讯网络连接;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无线功能的信息设备。

九、涉密计算机的维修,原则上由信息中心负责。需外送维修的,维修前,应进行登记,将涉密信息备份后,清除涉密信息或拆除所有涉密存储介质,到保密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并有保密人员在场。维修完毕后,进行核对、技术测试和审查,符合有关标准后才能投入使用。

十、涉密计算机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对涉密计算机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登记备案、妥善保管;需归档的,应按相关规定归档。

十一、不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应由使用者提出 报告 ,由单位批准后,交保密小组统一处理,确保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计算机或进行公益捐赠。

十三、责任人每半年对涉密计算机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出文字或电子记录,发现丢失应及时向保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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