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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的认证规则_有机食品的认证规则有哪些

有机食品认证有哪些基本要求?

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的建立、追踪体系的确立。\x0d\x0a一、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x0d\x0a申请有机食品认证企业(单位),须按《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涵盖如下内容的管理体系:\x0d\x0a(一)、质量管理手册\x0d\x0a质量管理手册是阐述企业质量管理方针目标、质量体系和质量活动的纲领指导性文件,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了恰当的描述,是质量体系建立和实施中所应用的主要文件,即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长期遵循的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的主要内容包括:\x0d\x0a(1)企业概况\x0d\x0a(2)开始有机食品生产的原因、生产管理措施\x0d\x0a(3)企业的质量方针\x0d\x0a(4)企业的目标质量\x0d\x0a(5)为了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土地管理的措施。\x0d\x0a(6)生产过程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x0d\x0a(7)组织机构图、企业章程等\x0d\x0a(二)、操作规程\x0d\x0a所有的操作规程都是为了将《质量保证手册》具体化的程序和方法的文件,必须经过企业内部的共同讨论通过并切实地实行。\x0d\x0a1)、作物栽培部分\x0d\x0a(1)、作物栽培部分操作规程\x0d\x0a①种子和种苗的选定及处理方法\x0d\x0a②田地的准备方法\x0d\x0a③播种及育苗方法\x0d\x0a④基肥和追肥的制作方法\x0d\x0a⑤基肥和追肥的施肥管理方法\x0d\x0a⑥病、虫、草害防除的方法\x0d\x0a⑦包括豆科作物在内的轮作制度\x0d\x0a⑧对来自水源及周边的污染的防范和处理方法\x0d\x0a⑨异常和办理发生时的处理或报告方法\x0d\x0a⑩收获的方法(包括防止与普通农产品混合的措施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x0d\x0a(2)、原料收获的管理规程\x0d\x0a①收获方法\x0d\x0a②有机原料识别批次号编号方法\x0d\x0a③从收获到出货的各道工序的批次号编号管理方法\x0d\x0a(3)、收获后的各道工序的规程\x0d\x0a①从田地到加工厂的运送方法\x0d\x0a②加工厂的接货检查程序\x0d\x0a③筛选、加工、清洗的作业程序\x0d\x0a④临时保管方法(与普通农产品的区分方法、有机标志等)\x0d\x0a⑤包装程序\x0d\x0a⑥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方法\x0d\x0a(4)出货规程\x0d\x0a①保管方法\x0d\x0a②出货的程序(如何与普通农产品的区分方法)\x0d\x0a③不合格产品的处理\x0d\x0a(5)、机械、设备的维修、清扫规程\x0d\x0a①使用前的清洗方法\x0d\x0a②维修方法\x0d\x0a③灭菌消毒方法\x0d\x0a(6)、客户投诉的处理\x0d\x0a①投诉的处理方法\x0d\x0a②投诉处理记录的完成方法\x0d\x0a③投诉原因的调查、改正及预防措施\x0d\x0a(7)、给认证机构的报告及接受检查规程\x0d\x0a①认证机构的检查\x0d\x0a②年度栽培、实际栽培结果、收获累计、生产损耗及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分客户的销售业绩。\x0d\x0a(8)、记录管理规程\x0d\x0a①完成和修订各种规程及文本数据的方法\x0d\x0a②完成、修订后的新文本的使用方法\x0d\x0a(9)、内部检查规程\x0d\x0a①内部检查的实施\x0d\x0a②内部检查的责任和权限\x0d\x0a③发现问题时的纠正措施\x0d\x0a④改正措施效果的验证方法\x0d\x0a⑤生产过程的检查实施程序\x0d\x0a(10)、教育、培训规程\x0d\x0a①必要的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目的\x0d\x0a②认证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的参加情况\x0d\x0a2)、生产加工部分\x0d\x0a(1)、有机食品的年度生产\x0d\x0a①有机食品的年生产的制定\x0d\x0a(何时、何地、谁、怎样决定了什么)\x0d\x0a②变更的程序\x0d\x0a(2)原材料的入库及保管\x0d\x0a①原料入库时确认内容\x0d\x0a②品质检查的方法和合格与否的判断标准\x0d\x0a③不合格原料的处理\x0d\x0a④合格原料的识别及保管方法\x0d\x0a⑤记录的名称和方法\x0d\x0a(3)、机械设备的维修及清洗\x0d\x0a①使用前后的清扫、清洗方法\x0d\x0a②机械和器具的维修方法\x0d\x0a③消毒方法及消毒后处理、对其效果的确认\x0d\x0a④使用剂的清单\x0d\x0a⑤记录的名称和方法\x0d\x0a(4)、批号管理\x0d\x0a①有机识别用的货物的批次号编号方法\x0d\x0a②从原料到产品出货的各道工序的货物批次号编号管理方法\x0d\x0a(5)、出货\x0d\x0a①产品的检查方法及标准\x0d\x0a②不合格产品的处理\x0d\x0a③合格产品的保管方法\x0d\x0a④出货程序(与普通农产品的区分、向运输人员的交货)\x0d\x0a⑤记录的名称及方法\x0d\x0a(6)、卫生管理\x0d\x0a①工厂内外及相关设施的防虫防鼠方法\x0d\x0a②对外委托单位的选择标准\x0d\x0a③使用剂的清单\x0d\x0a④记录的名称和方法\x0d\x0a(7)、投诉的处理\x0d\x0a①接到投诉时的对策\x0d\x0a②投诉原因的调查、改正及预防措施\x0d\x0a③记录的名称及方法\x0d\x0a(8)、给认证机构的报告\x0d\x0a①同意接受注册认证机构的检查\x0d\x0a②年度栽培、实际栽培结果、收获累计、生产损耗及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分客户的销售业绩。\x0d\x0a(9)、记录管理\x0d\x0a①各种规程及文本数据的完成、修改方法\x0d\x0a②完成、修改后的新版文本的使用方法\x0d\x0a⑨记录名称\x0d\x0a(10)、内部检查\x0d\x0a①内部检查的实施\x0d\x0a②内部检查员的责任和权限\x0d\x0a③发现问题时的改正措施\x0d\x0a④改正措施效果的验证\x0d\x0a⑤记录的名称\x0d\x0a(11)合同内容的确认\x0d\x0a①合同及定货要求事项的确认方法\x0d\x0a②要求事项的传达及通知事项\x0d\x0a③合同内容及定货要求发生变化时的措施\x0d\x0a④记录的名称\x0d\x0a(12)、教育、培训\x0d\x0a①必要的教育、培训内容和目的\x0d\x0a②认证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的参加情况\x0d\x0a(三)、记录的完成和保存\x0d\x0a文本及数据、数据类文件的管理规程(保存时间3年以上)\x0d\x0a(四)、内部检查\x0d\x0a1、内部检查监督方法规程\x0d\x0a2、对操作规程进行定期重新审阅、修订的规程\x0d\x0a3、对生产进行检查和确认并提出改进意见的规程\x0d\x0a4、对各类记录进行确认、签字认可规程\x0d\x0a(五)合同内容的确认\x0d\x0a为了确认和履行合同及定单要求的规程\x0d\x0a(六)、教育和培训\x0d\x0a对本企业参与有机: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成员进行的必要的教育和培训规程。\x0d\x0a二、生产过程控制体系\x0d\x0a遵循《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体系:\x0d\x0a1、产品必须来自己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x0d\x0a2、加工产品所用原料必须来自己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x0d\x0a3、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生产、采集、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标准;\x0d\x0a(1)有机食品在其生产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化肥、激素、抗生素、食品添加剂等,而普通食品则允许:有限制确地使用这些物质;\x0d\x0a(2)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术的产物及其衍生物:\x0d\x0a(3)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跟踪管理体系,因此一般需要有一个转换期。\x0d\x0a4、有机食品在整个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更强调环境的安全性,突出人类、自然和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整个生产:过程采用积极、有效的生产措施的手段,使生产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减少到限度。\x0d\x0a三、追综体系\x0d\x0a(一)、追踪体系的概念\x0d\x0a追踪体系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Codex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对可追综系统的定义表述“食品生产、加工、贸易各个阶段的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可追踪系统能够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追踪检查产品,有利于监测任何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通俗地说,该系统就是利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给每件商品标上号码、保存相关的管理记录,从而可以进行追踪的系统。\x0d\x0a有机食品的可追踪是指对从终产品到原材料以及从原料到产品的整个过程,根据生产日期、生产及加工记录、原料记录、仓库保管记录、出货记录等各种记录和票据必须是可以追踪调查的。\x0d\x0a1、追踪体系是一个记录保存系统,可以跟踪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销售全过程。\x0d\x0a2、是有机生产的证据。\x0d\x0a3、是检查员检查评估是否符合有机标准的重要依据。\x0d\x0a4、是生产者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x0d\x0a5、对于同时进行常规生产和有机生产的生产者,追踪体系尤其重要。\x0d\x0a6、参考有机认证中心建议生产基地农事活动记录表,建立跟踪审查系统。\x0d\x0a(二)、追踪体系的好处\x0d\x0a追踪体系的确立能带来如下的好处:\x0d\x0a1、终产品出现违反准则的情况时,能方便对违规事项的原因查找。\x0d\x0a2、原因找到后,使需要回收货物的量小。\x0d\x0a3、削减回收费用。\x0d\x0a4、因为能清楚地掌握原材料的出处,所以能分析、辨别所用原材料的风险度。\x0d\x0a5、能在记录上使终产品的品质保证成为可能。\x0d\x0a6、符合IS09001系列及HACCP的要求。\x0d\x0a反之,如果产品未确立追踪体系时,一旦其终产品发生问题就会遭受很大的损失。\x0d\x0a(三)追踪体系的因素(种植业部分)\x0d\x0a1、地块分布图、地块图。\x0d\x0a清楚地显示出地块的大小和方位、边界、缓冲区及相邻土地的状况,显示作物、建筑、树木、溪流、捧灌系统及明显标示等。\x0d\x0a2、产地历史记录\x0d\x0a1)产地历史记录能详细列举过去的作物种植和投入物的使用。通常包含地块号、面积、有机种植或常规种植,作物品种和每年的投入物,投入物使用的数量和日期。\x0d\x0a2)新购买或租借土地的生产者应要求得到原所有者签署的记录以前种植过程的陈述文件(3年内)。\x0d\x0a3)有机种植者全部名单。\x0d\x0a3、农事活动记录。\x0d\x0a全部有机种植者、农事活动记录是实际生产过程发生事件的详细记录,如施肥、除草、防治病虫害、收获的日期的形式、投入物记录、天气条件、遇到的问题和其他事项。\x0d\x0a4、投入物记录\x0d\x0a1)投入物记录详细记录了外来投入物的购买,包括种类、来源、数量、使用量、日期和地块号的信息。\x0d\x0a2)这些信息可记录在上面所说的产地历史记录和农事活动记录中,也可记在专用的投放物记录表上。\x0d\x0a3)记录应和地块号相关联,可以从收据和标签上加以区别。\x0d\x0a5、收获记录\x0d\x0a1)收获记录应显示地块号、收获日期、数量、等级等。\x0d\x0a2)收获记录可以包含在农事活动记录中,也可单独记录。\x0d\x0a6、贮藏记录\x0d\x0a1)贮藏记录包括贮藏场地、方法、数量及地块号。\x0d\x0a2)批次号可以在贮藏时产生。\x0d\x0a3)贮藏记录应反映贮藏场清洁卫生条件。\x0d\x0a7、销售记录\x0d\x0a1)销售记录包括、收据、定单等等。显示销售日期、等级、批次、数量和购买者。\x0d\x0a2)销售记录应指示那些产品是经过有机认证的,证书号、销售者的地址。\x0d\x0a8、批次号\x0d\x0a1)次号是与生产地联系起来的代码。\x0d\x0a2)批次号在有机食品的鉴别中,起着重要作用。\x0d\x0a3)批次号的确定没有特定的标准,但一经确定就应连续使用。\x0d\x0a4)批次号应指明地块号、收获日期等要素。\x0d\x0a9、经认证的投人物\x0d\x0a所有在产地中使用的投入物,必须经认证中心须认可或得到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x0d\x0a\x0d\x0a(四)追踪体系的要素(加工部分)\x0d\x0a1、有机原料的收购、运输和储存。\x0d\x0a2、加工过程。\x0d\x0a1)是否和其他原料混合。\x0d\x0a2)必须熟悉从原料到产品的整个加工过程。工艺流程包括原料来源及处理加工方法和包装。\x0d\x0a3)加工者和申请者要递交工艺流程图,检查员就通过流程图核实产品的相关信息,以及批次号。\x0d\x0a4)包装。\x0d\x0a3、仓储。\x0d\x0a4、产品的销售。\x0d\x0a5、批次号\x0d\x0a1)批次号在有机食品认证加工中起着重要作用,加工者把批次号作为质量控制(QC)的目的。一旦发生了质量问题,制造者就能把发生问题的产品分离出来,以便管理。\x0d\x0a2)批次号一般由生产的日期等要素组成。加工者的批次号编号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但应建立统一的批次号编号规则。\x0d\x0a3)批次重新组合,就应分配新的批次号,并和前一次的批次号一起记入记录文件中,以便保证跟踪的完整性。\x0d\x0a7、装箱单(B/L)\x0d\x0a装箱单是产品从一处转运到另一处的文件,包括了装载日期、原地点、目的地(接受者的姓名、地址)、产品描述、数量、批次号、运输工具、装卸者姓名。并在B/L上注明是经过”有机认证”的。\x0d\x0a(五)有害物质控制及卫生管理\x0d\x0a1、加工常规产品的加工者在进行有害物质控制和卫生管理时,应以文件的形式记录应采取的附加措施,以保证有机产品在存储和加工时不会受到污染。\x0d\x0a2、在检查生产记录时,应同时检查与同一生产进程式相关的有害物控制卫生管理文件。以确认跟踪记录与有机食品认证成品的一致性。\x0d\x0a有些组织的文件可能还会有程序文件的补充,这个根据组织情况来决定。其实整个文件类的模式跟ISO9001认证是非常类似的,只是内容和步骤不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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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有机食品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程序 1.申请. 申请者向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申请表,签订有机产品认证合同,填写有机产品认证基本情况汇总表,领取认证书面资料清单,申请者承诺书等文件,申请者按《有机产品》要求建立:有机质量管理体系,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 2.考察基地和现场检查. 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供的项目情况,确定检查时间,一般2次检查:初评1次、现场检查1次。 3.签订有机产品认证合同 a.申请者与认证中心签订认证合同,一式二份 b.向申请者提供有机认证所需材料的清单 c申请者交纳认证所需费用 d.指定内部检查员 e.所有材料均使用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各一份,寄或E-mail给中心。 4.申请评审 a.中心技术推广部组织专家对申请者提交材料进行评审对申请者进行综合审查 b.做出受理或不受理意见。 5.文件审核 申请者提交审核所需的文审材料(资料清单中所列的除原始记录以外的其他材料)后,中心审核部指派检查组长,并向申请者下达有机产品认证检查任务通知书,检查组长做出文审结论。 6.实地检查评估 a.认证中心确认申请者认证所需费用 b.派出有机产品检查组实地检查 c.检查组取得申请者文件材料,依据《有机产品》对申请者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以及产地环境、生产、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评估,必要时需对、产品取样检测。 7.编写检查报告 a.检查组完成检查后,按认证中心要求编写检查报告 b.该报告在检查完成1周内将申请者文件材料、文档资料、电子文本交中心审核部。 8.审查评估 中心审核部根据申请者提供的基本情况汇总表和相关材料及检查组长的检查报告进行综合审核评估,编制颁证评估表,提出评估意见交技术委员会审议。 9.技术委员会决议 技术委员会定期召开技术委员会专家会议,对申请者基本情况调查表和检查组的检查报告及颁证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做出颁证决议。 10.颁发证书 根据技术委员会决议,认证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证书,获得有条件颁证的申请者要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意见改进并做出书面承诺。 11.有机产品标志使用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办理有机产品标志使用手续。

有机产品认证流程

一、有机认证流程:

1、申请;

2、认证中心核定费用预算并制定初步的检查;

3、签订认证检查合同;

4、初审;

5、实地检查评估;

6、编写检查报告;

7、综合审查评估意见;

8、颁证委员会决议;

9、颁发证书;

10、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

11、保持认证。

二、分析

有机认证是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简称。有机认证是一些和有关组织认可并大力推广的一种农产品认证形式,也是我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认证形式之一。

三、有机认证的象征意义是什么?

标志外围的圆形形似地球,象征和谐、安全,圆形中的有机_产品和标志中间类似种子的图形代表生命萌发之际的勃勃生机,象征了有机产品是从种子开始的全过程认证,同时昭示出有机产品就如同刚刚萌生的种子,正在大地上茁壮成长。有机转换产品字样为中英文结合方式。既表示有机产品与世界同行,也有利于国内外消费者识别。

法律依据: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有机食品需要哪些认证

有机食品的认需要以下认证。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食品,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它强调加强自然生命的良性循环和生物多样性。有机食品认证机构通过认证证明该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点等环节均符合有机食品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机认证机构众多,一些认证机构只要花钱就可以出具有机认证资格证书,严重扰乱了有机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相关部门正在清查,因此理事长在选择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时一定要注意核实,该认证机构是否经过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等权威部门认可,拥有正式批准号等。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导语: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5号令,下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下面是我收集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欢迎参考。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5号令,下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对从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或地区)进口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认监委提交可证实其具备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 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能力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能力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

2.3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作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4认证机构不得将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认证人员要求

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与销售管理、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全体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

5.认证程序

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认证依据。

5.1.4认证收费标准。

5.1.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5.1.8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5.1.9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的要求,以及管理和控制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要求。

5.2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的条件:

5.2.1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

5.2.2认证委托人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2.3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5.2.4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出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况。

5.2.5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5.2.6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①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当认证委托人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农户或个体加工组织的,应当同时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具体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

②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概况。

③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④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加工历史情况说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植物采集情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⑤申请和获得其他认证的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包括水、气和有无面源污染)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农、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上一年度销售量、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

(6)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及销售证管理的声明。

(7)有机生产、加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8)有机转换(适用时)。

(9)其他相关材料。

5.3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符合5.2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0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

5.3.1审查要求如下: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3.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5.3.3认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认证委托人及直接进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进行技术标准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执行标准要求。

5.4现场检查准备

5.4.1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职检查员,并担任检查组组长。

5.4.2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认证机构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5.4.3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可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种类、生产加工过程和生产加工基地等。

(3)检查组组长和成员;实施检查的时间。

(4)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投入物的使用和包装标识等。

(5)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认证机构可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内容告知认证委托人。

5.4.4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经认证机构审定后交认证委托人并获得确认。

(1)检查应保证对生产单元的全部生产活动范围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对由多个农户、个体生产加工组织(如农业合作社,或“公司+农户”型组织)申请有机认证的,应检查全部农户和个体生产加工组织;对加工场所要逐一实施检查,需在非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应对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保证认证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完整性。

(2)制定检查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当地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的价格异。

②申请认证组织内的各农户间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的相似程度。

③往年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

④组织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

⑤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

5.4.5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初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

5.4.6认证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至少提前5日将认证委托人、检查通知及检查等基本信息登录到认监委网站“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检查方案和等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2日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查。

5.5现场检查的实施检查组应当根据认证依据要求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的符合性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5.2.6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

5.5.1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生产、加工过程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或加工时也应对其非有机部分进行检查。

(2)对生产、加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进行访谈。

(3)对GB/T 19630.4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汇总和核算。

(5)对产品和认证标志追溯体系、包装标识情况进行评价和验证。

(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进行评估。

(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估对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

(8)采集必要的样品。

(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5.5.2对产品的样品检测

(1)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安排样品检验检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

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检验检测,并得到检验检测结果。

(2)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3)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

5.5.3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检查

认证委托人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测(检测)报告,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以证明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 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

5.5.4对有机转换的检查

有机转换须事前获得认证机构认定。在开始实施转换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完成转换并经现场检查确认的生产单元不能获得认证。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

5.5.5对投入品的检查

(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 19630.2附录A、附录B列出的物质。

(2)对未列入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19630.2附录A、附录B的投入品,认监委可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

5.5.6检查报告

(1)认证机构应规定本机构的检查报告的基本格式。

(2)检查报告应叙述5.5.1至5.5.5列明的各项要求的检查情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

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以易于认证委托人和申请获证组织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3)检查报告应当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摄像等音视频资料。

(4)检查组应通过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提供充分信息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作评价,对是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建议。

(5)认证机构应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5.6认证决定

5.6.1认证机构应基于对产地环境质量的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评估的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同时考虑产品生产、加工特点,认证委托人或直接生产加工者的管理体系稳定性,当地农兽使用、环境保护和区域性质量诚信状况等情况。

5.6.2对符合以下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基本格式见附件1、2)。

(1)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2)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纠正措施,并通过认证机构验证。

5.6.3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认证机构不应批准认证。

(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3)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4)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

(5)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的。

(6)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

(7)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

(8)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纠正措施,或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9)经检测(监测)机构检测(监测)证明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10)其他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产品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5.6.4申诉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如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6.认证后的管理

6.1认证机构应当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安排一次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当地质量安全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科学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及项目。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每个生产季均需进行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还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

6.2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6.3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6.3.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6.3.2 获证组织管理层、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

6.3.3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过程或生产加工场所变更的信息。

6.3.4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环境污染的信息。

6.3.5生产、加工、经营及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6.3.6获证组织因违反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6.3.7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6.3.8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6.3.9 销售证的使用、产品核销情况。

6.3.10其他重要信息。

6.4销售证

6.4.1认证机构应制定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申请和办理程序,要求获证组织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基本格式见附件3)。

6.4.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与销售商签订的供货协议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监督其整改,否则不能颁发销售证。

6.4.3销售证由获证组织在销售获证产品时交给销售商或消费者。获证组织应保存已颁发的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认证机构审核。

6.4.4认证机构对其颁发的销售证的正确使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7.再认证

7.1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获证组织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7.2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

因生产季或重大自然灾害的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安排再认证检查的,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3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7.3对超过3个月仍不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应当重新进行认证。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8.1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认证证书基本格式应符合本规则附件1、2的要求。

认证证书的编号应当从认监委网站“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认证机构不得仅依据本机构编制的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8.2认证证书的变更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

8.3认证证书的注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

8.4认证证书的暂停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实施。

8.5认证证书的撤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实施。

8.6认证证书的恢复

8.6.1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认证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认证证书。

8.6.2认证证书被暂停的,需在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确认后,认证机构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8.7认证证书与标志使用

8.7.1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8.7.2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机构应当通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8.8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的,获证组织应将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认证机构,或由获证组织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还应当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8.9认证机构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标志被继续使用。

对于无法收回的证书和标志,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声明证书及标志作废。

9.信息报告

9.1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监委网站“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的信息,现场检查应在现场检查5日前录入信息系统。

9.2认证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相关组织的名单及暂停、撤销原因等,通过认监委网站“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向认监委和该获证组织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公布。

9.3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认证监管部门通报。

9.4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有机认证工作报告报送认监委。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产品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10.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有机食品认证流程

有机食品认证流程:

1、申请人向有机食品认证分中心提出正式申请,领取《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和交纳申请费;

2、申请人填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同时领取《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和《有机食品认证书面资料清单》文件;

3、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要求申请人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的技术措施和质量信息追踪及处理体系。

有机食品认证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3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专职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技术人员;

3、具备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

法律依据:《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二)专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等情况的证明资料;

(四)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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