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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的土地开发整理的分类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内容的不同,土地开发整理可分为三种类型: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根据土地整理后的主导用途,可将土地整理分为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1、农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以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土地有效供给量,提高农用地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 农用地整理包括农用地调整、农用地改造、地块规整、基础设施配套、零星农宅的迁并等,具体内容包括农用地面积、位置的变动、性质的置换、低效农用地的改造以及地块规整重划,水、电、路等小型基础设施配套和零星农宅的迁出或合并。 农用地整理可根据整理后的主导用途分为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整理等。 (1)耕地整理。耕地整理是指对农田进行的整理。耕地整理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如农田防护林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等)。 (2)园地整理。园地整理主要指果园、桑园、橡胶园和其他经济园林用地的整理。 (3)林地整理。林地整理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林地的整理。 (4)牧草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包括放牧地整理和割草地整理。 (5)养殖水面用地整理。养殖水面用地整理主要指人工水产养殖用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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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的介绍

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国家对土地进行计划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分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天诚国土)。

什么是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 是指为改变地块零散、插花状况,改良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和改善环境,而采取的一整套合理组织土地利用、调整土地权属的综合措施。广义的土地整理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个基本途径,分农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狭义的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管理是国家为调整土地关系,组织和监督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性措施土地管理是国家为调整土地关系,组织和监督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性措施【摘要】

什么是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包括哪些内容?【提问】

土地管理是国家为调整土地关系,组织和监督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性措施土地管理是国家为调整土地关系,组织和监督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性措施【回答】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第五条对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立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农田水利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拟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第九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有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

(三)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六十,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三;

(四)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土地整理项目应当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安排。第十条禁止在大于二十五度的陡坡地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地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地或者侵占江河滩地开垦耕地;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开垦耕地。第十一条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报立项。需经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报立项。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立项或者上报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后,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程,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项目设计应当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项目预算经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第十三条设计单位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应当将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章实施第十四条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工程招标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方式。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并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土地管理与法规:土地整理

(六)土地整理(掌握)

1.土地整理概念

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对田、水、路、 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土地利用的有序化和集约化的行为。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熟悉)《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规定,按照土地整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的和任务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逐步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四级目标明确、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相互衔接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土地整理工作要求包括:(1)土地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2)土地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3)坚持鼓励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有关政策;(4)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5)切实加强土地整理质量管理。

2.土地整理的类别

土地整理是补充耕地的有效途径。土地整理在不同的国家、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土地整理包括农用地整理和非农用地整理。

(1)农用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整理一般集中在农用地整理上。农用地整理基本形式包括两种:

综合整理,在一定地域内,对田、水、路、林、村等实现综合整治。

专项整理,以先易后难、重点突破为原则,对田、水、路、林、村等的某一项或几项进行专项整理,并逐步向综合整理方向完善。

(2)非农用地整理,也称市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是指对现有建设用地进行治理改造优化土利用配置,提高土地有效利用水平、集约利用程度和利用效益,不断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行为。

3.我国现阶段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土地整理的类别,我国现阶段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农用地整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土地整理的重点在农村地区。具体包括:

1) 调整土地结构。主要是通过开发利用滩涂、水域、荒草地等,替换占用良田的园田、鱼池、牧草地,从而增加耕地面积。

2) 地块调整。重点是对细碎、零散的地块(山区除外) 的调整和整合,以便于规模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

3) 农田整理。包括兴建或改造沟渠和田间道路,建立或健全节水、节地、高效的排灌系统,建立农田防护林带,清除耕地中的坟头,填平农田中的废坑塘,以及平整土地等。

4) 农地改造。目的是提高耕地质量,具体包括改造盐碱地、改造中低产田、坡地改梯田、提高土壤肥力等。

5)宜农荒地开发。通过对未利用地的适宜性评价,确定宜农荒地的分布与数量,然后进行有序开发复垦。

6)村庄的治理。包括治理农村“空心村”,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与空宅基地,增设公共、公益设施,改善居住环境等。

(2)非农用地整理的主要内容

1)城市土地整理。主要包括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等。

2) 废弃建设用地整理。主要包括工矿废弃地、废弃砖窑的复垦还田,水利、交通工程建设中压废地的土地整理等。

3) 乡镇企业用地整理。包括关、停污染的工矿企业,对效益不高、长期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转产或改造,把零散分布并占用耕地或宜农的企业迁入工业园区,实现乡镇企业规模化发展。

4.我国土地整理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国的土地整理工作是随着土地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发展起来的。随着经济发展,建设用地规模不断加大,而可开垦的耕地后备资源越来越少,且土地质量较差,开发难度大,生产效率较低,长期靠开发补充耕地,无法弥补高质量耕地减少对农业生产能力的损失,也会容易对土地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通过调查研究,我国广大农地中零散的未利用地较多,沟渠、田坎、废弃道路、工矿废弃地等潜力较大,进而引起对土地整理工作的高度重视。

(1)机构建设

1997年2月国务院通知指出,土地整理将作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经中央编办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1998年1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整理中心成立,明确规定了在国家土地整理工作中肩负的任务。该中心为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随后各省、市、县土地整理中心相继成立,配合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工作,土地整理工作走上了全面发展阶段。2000年,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成立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研究院,专门负责从事土地整理的技术和理论研究。

(2)法规制定

1998年《土地管理法》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土地整理。

1999年,为切实加强对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治理开发工作的管理,加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步伐,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为指导和规范土地整理,2000年我国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并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同年颁布实施的还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我国制定了〈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并下发了《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4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为了不断完善和改进我国土地整理工作,2005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我国土地整理的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作为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发布的第一批行业标准,在全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从起步探索阶段向全面推开阶段过度的关键时期,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包括《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三项标准,它们相对独立而又联系紧密,是土地开发整理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编制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则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成果要求和建立技术档案要求等内容。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该《办法》规定,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3)资金保障

通过依法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为土地开发整理提供了稳定的投入主渠道。收缴的上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专项用于土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为进一步开展和落实土地整理工作,国家明确规定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并于2001年安排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例题:对土地整理工作总体上要求包括( )等。

A.土地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

B.坚持鼓励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有关政策

C.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

D.土地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

E.加大土地利用力度

答案:ABCD

解析:《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对土地整理工作总体上要求如下:(1)土地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2)土地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3)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 (4)坚持鼓励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有关政策;(5)切实加强土地整理质量管理。 (七)土地复垦概念(掌握)

1.土地复垦的内涵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要给予处罚。

土地复垦采取“谁复垦,谁受益”的政策,复垦土地者可以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土地复垦的对象

具体来说,土地复垦的对象包括:(1)开采矿产资源、挖沙、取土等对地表造成直接破坏的土地;(2)地下开采引起的地表下沉的土地;(3)工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场、城市垃圾场等;(4)废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路基和其他废弃建筑物等压占的土地;(5)工业等污染而造成的废弃土地。

3.土地复垦管理

(1)土地复垦责任人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即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土地复垦的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可以列入基本建设投资或生产成本。复垦后的土地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企业和个人对因其破坏土地而遭受损失的单位,应当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该项费用包括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土地复垦规定》作了原则规定,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协议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如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土地复垦的方式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所破坏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国家征用,也可以由集体留用。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合理确定。

(3)土地复垦后的用途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例题: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 )。(2000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农业

B.复垦单位的生产建设

C.工业

D.房地产开发

答案:A

解析:其恢复后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可作为农、林、牧业用地,也可用作工矿用地,有的还可作为建房、游览、娱乐用地,但应优先用于农用地。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开发,是指通过一定的工程或者生物措施,将未利用地变为耕地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整理,是指通过对农村的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适度进行土地开发,鼓励开展土地整理;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七条 本省实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制度。

省、设区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当地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第八条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拟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逐级向有立项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有立项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立项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勘察,做出综合评价,并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批准立项的,应当向申请立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立项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申请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申请使用省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和列入省、设区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项目,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申请使用设区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项目和列入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项目,由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自批准立项之日起10日内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申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二)项目相对集中连片;

(三)达到国家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模;

(四)土地权属清楚,界址明确,地类准确;

(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六)开垦坡度小于二十五度。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资金来源;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项目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土地权属证明。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主管该项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由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优先开发整理的权利。第十四条 除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发整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合同,取得3年以内的土地开发整理权或者50年以内的土地使用权。

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前,主管该项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从事集体土地开发整理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合同,约定开发整理期限、质量标准、资金来源和其他有关内容。第十五条 从事国有土地开发整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合同,约定开发整理期限、质量标准、资金来源和其他有关内容,取得3年以内的土地开发整理权或者50年以内的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 对国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制、质量监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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