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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材料,从哪些方面入手?

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材料从哪些方面入手

从制度入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建立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材料,从哪些方面入手?建立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材料,从哪些方面入手?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限制类技术包括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限制类技术包括器械类技术、生物类技术、放射类技术、物类技术。

1、器械类技术:包括高风险的医疗器械和特定用途的医疗器械,如人工心脏、人工肝等。这些器械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包括特殊的许可证或注册证。

2、生物类技术:包括基因工程物、细胞治疗产品和基因检测技术等。这些技术涉及到生命科学的前沿领域,因其潜在的风险和复杂性,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管和审批。

3、放射类技术:包括放射治疗、核医学检查和辐射防护技术等。由于放射技术的特殊性和潜在的辐射风险,其在临床应用中需要严格的许可和辐射安全管理。

4、物类技术:包括某些高风险物和控制物,如致命性物、物等。这些物在临床应用中需要特殊的许可和监管,以确保其正确的使用和管理。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特点

1、风险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通常关注医疗技术的风险与安全性。这些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医疗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对风险较高的技术进行特殊管理和监管,以减少潜在的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

2、分级管理:根据医疗技术的风险级别和临床应用需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通常会对技术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别的技术可能需要不同的审批程序、许可证或注册证,以及不同的监管要求。

3、审批流程和监管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般规定了医疗技术的审批流程和相关文件的申请要求。这些管理办法通常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并确保审批过程的透明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如下: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2018年8月13日,中华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予以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的原则。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人。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我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阶段是什么

2009年之前。在2009年,中华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方法》,从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有了办法进行和约束,所以阶段是在2009年之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

章总 则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第五条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人。第七条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

(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

(二)存在重大问题;

(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

(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禁止类技术目录由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第十条禁止类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以下简称限制类技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管理:

(一)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

(二)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

(三)涉及重大风险的;

(四)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限制类技术目录及其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由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限制类技术目录基础上增补省级限制类技术相关项目,制定发布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并报卫生健康委备案。第十一条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

(二)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委员会论证材料;

(三)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二条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功能、任务、技术能力等自行决定开展临床应用,并应当对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拟开展存在重大风险的医疗技术,应当提请本机构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可以咨询省级和医学专家委员会。未经本机构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医疗技术,特别是限制类医疗技术,不得应用于临床。第三章管理与控制第十四条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以“限制类技术”为主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质控和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什么效力层级

属于部门规章。根据查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显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属于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其效力层级高于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但是低于法律。该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吗?

不属于。通过查询医疗管理中心规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规章,因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不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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