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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监局行政复议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条例管理条例拜托各位大神

(七)对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采1、立案纳哦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监局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监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是程序法,行政处罚法是实体法。

企业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怎么处罚

(一)违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依据:这是司法问题,这是行政行为。你可以口头要求他们作为说明,也可以按第58条处理。

企业人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只有执法部门可以处罚,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处罚,只有违反了公司规定才可以处罚!

如下建议供您参考:

1、您公司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如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发放管理制度等同时培训员工必须遵守及相关培训结果。

2、您公司是否按制度规定的要求购买并发放给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对所有立案进行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并将案卷材料归档。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员工,要求员工佩戴。

3、如果以上您公司都有做那这些就是处罚的依据。

以上希望对您有用,谢谢!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应提前多少天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

应提前24小时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知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可参看《安全生产法》规定之: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有何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依据新《中华安全生产法》中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的规定如下:

(三)申请可以。人对安全生产奖励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申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依法重新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强制执行。

1、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扩展资料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中不合规定的处罚事项如下:

发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相关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5、决定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

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

参考资料来源: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是属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呢,实在想不懂.....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是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处罚实施的法律,属于行政程序法的范畴。行政实体法是为当事人设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安全生产法等。

行政复议法是规定行政复议的提出、审理、决定的作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都属于程序法。出等程序性规定,属于行政程序法。

行政处罚法是规定行政处罚中的缘由、过程,依据,决定的作出等程序性规定,亦属于行政程序法。

都是程序法部分 法律、法规 中华建筑法 中华安全生产法 中华刑法 中华消防法 中华劳动法 中华行政许可法 中华行政处罚法 中华行政诉讼法 中华刑事诉讼法 中华标准化法 中华产品质量法 中华行政复议法 中华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特别重大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中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 关于特大安全行政追究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工程建设重大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劳工组织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第二部分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号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规定》的通知 建法[2002]223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3]82号 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3]107号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质[2004]47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4]59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 关于印发《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函[2004]189号 关于建立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建办质[2004]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94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5]184号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5]135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 补充 第三部分 标准、规范 一、综合类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作规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 5306-85 附: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说明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JGJ 65-89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99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CJ/T77-2003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04 二、施工用电 安全电压 GB 3805-8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 GB6829-199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GBl395-9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787-93 补充 三、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 GB/T 3608--93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80-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 JGJ 5027-92 高处作业吊篮JG/T5032-93 四、脚手架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28-200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01 五、垂直运输机械 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 JGJ 34-88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33-2001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 5144-1994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067-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5082-85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 GBl2602-90 塔式起重机作使用规程 JG/T 100-99 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 GB 13329-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92 施工升降机分类 GB/T 10052-96 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 GBl0053-96 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 GB/T 10054-96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补充 六、安全防护 安全帽 GB 2811-89 安全帽试验方法 GB 2812-89 安全带 GB 6095-85 安全带检验方法 GB6096-85 安全网 GB 5725-97 安全网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GB 5726-85 密目式安全立网 GB 16909-97 安全色GB 2893-82 安全标志GB 2894-96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 12523-90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专业标准体系情况.

人不满安全生产奖励可以行政复议吗?

(八)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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