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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_有关环境污染的法律

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的规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如下: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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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法有哪些

法律主观:

环境污染按环境要素分为: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农污染、辐射污染、热污染。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法律客观:

《环境保》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的基本国策。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

《中华环境保》、《中华水污染防治法》、《中华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法律依据:

《中华环境保》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领域和中华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的基本国策。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的规定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污染环境侵权责任大小的确定是,环境污染是由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依据污染物的浓度、种类,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责任承担比例。不能确定责任比例的,由确定具体责任。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性破坏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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