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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同案必须同判案例(最高法类案同判)

什么叫同案同判原则

同案同判原则是指,一旦确定待决案例与指导性案例属于同案范畴,那么就应该对待决案件做出与指导性案例相同的法律处置。这里所言相同的法律处置主要是指对待决案件的法官要给予类似案件相同的法律认定并做出相应的或者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后果的裁判,而不是做出数量上相同法律后果的裁判。

最高院同案必须同判案例(最高法类案同判)最高院同案必须同判案例(最高法类案同判)


对“同案同判”的法理分析

对“同案同判”的法理分析 内容提要: 司法以公正或正义为依归。在人类社会生活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公正至关重要,含义却极为复杂。从平等对待的角度看,有时公正要求在不考虑人的某些差别的意义上讲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有时则要求在考虑人的某些差别的意义上讲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亚里士多德称前一类情形为“校正正义”,后一类情形为“分配正义”。司法所追求的公正大致属于“校正正义”。“同案同判”、“不同案不同判”则是对公正裁判的一般要求,也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直接目的所在。

什么是“同案”,“同判”的含义又是什么,目前业界在理解上存在着明显分歧。

业界时下流行的看法是,在案例指导制度中,“同案”是将一个待决案件的案件事实与一个先决案件或案例的案件事实做对比的结果。由于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相同的两个事物,司法裁判中也不存在案件事实绝对相同的两个案件。因此,“同案”的确切表述应当是“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而非“同样案件”或“相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似乎就采用了流行的看法,其行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与上述流行看法不同,我们的观点是,“同案同判”中的“同案”还是表述为“同样案件”比较好,理由主要可以从表述形式和表述内容两个方面来分析。

同类案件与同样案件的差异

从表述形式看,“同样案件”与“同类案件”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给人的感觉却相去甚远。在两个事物之间做异同比较时,如果说它们“同样”或“相同”,那么尽管不是意指绝对的“同一”,重心却在同不在异,而如果说它们“同类”或“类似”,则说的是“同”,意指实为“异”。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来分析,“同样”或“相同”似乎既有性质上的肯定,也有数量上的肯定,而“同类”或“类似”则属于性质上的肯定,量化分析上的否定。因此,说“同类案件同样判决”,就如同说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案件要采取完全相同判决,这在逻辑上似乎讲不太通,而说“同样案件同样判决”则因果关联分明。

从表述内容分析,一个待决案件与一个指导性案例是不是属于“同案”,需要有两个步骤的分析,即案件性质上的定性分析和案件情节上的定量分析。

案件性质上的定性分析,是看待决案件的事实与指导性案例的事实在整体性质上是否涉及相同的法律问题。这里最容易陷入的误区是,眼睛紧盯着案件事实做文章,误以为要解决的是什么单纯的“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实际上,司法裁判是将案件事实“归入”具体法律调整范围,或者说是以具体法律规定“涵摄”案件事实的活动,因此,在认识上要明确,案件事实并不是与法律适用毫无关联的纯粹的“事实问题”,而必然是与法律适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事实问题”。应该立足于案件事实与具体法律条文的联系,以案件事实的法律特性为线索,来确定两个案件的事实在整体上是不是涉及相同的法律问题,是不是属于同样法律性质的案件。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对于案件事实的法律性质的.比较分析,弄清楚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种类会有很大帮助。也有论者强调案件当事人“诉讼争点”的提示和指引作用,这是正确的,只是在此同时需要细加辨识:任何诉讼案件皆有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但并不一定在案件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上有争议,许多诉讼属于当事人借助司法的权威强化和实现自己的主张的情况;也有许多争议只是局部、枝节意义上的,与案件事实整体涉及的法律问题的认定无关。

另外,不同案件事实所涉法律问题在性质类别上的“相同”,可以有上位和下位、大类和小类上的层级区别。例如,最高法院公布的第一个指导性案例,其案件事实整体涉及的法律问题可以定位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实践中的“跳单”行为是否违约的问题,也可以定位于买卖居间合同、甚至更高层级的居间合同实践中的“跳单”行为是否违约的问题。具体认定为哪个层级类别,无法一概而论,需要留待裁判者的自由裁量;同时大致可以认为,抽象意义上的层级类别越小,具体意义上的可比性或趋同性越大。

在定性分析确定待决案件的事实与指导性案例的事实在整体性质上是否涉及相同法律问题之后,还需要在案件情节的比较上做定量分析,看两个案件在具体情节上是否可以视为“相同”或“同样”。 具体的操作方式是:第一,以择定的指导性案例为基点,与待决案件在具体案情上进行比较,列出事实情节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第二,结合具体的场合,针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确定相同点和不同点的相对重要性,并做出“相同案件”还是“不同案件”的判断:如果认为相同点对于认定和处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更重要,则无视或舍弃不同点,视为“同样案件”;如果认为不同点对于认定和处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更重要,则无视或舍弃相同点,视为“不同案件”。

“同判”的法理释义

“同案同判”不仅涉及对“同案”的理解,而且还必需联系“同判”来理解“同案”。那么,什么又是“同判”的含义呢?

所谓“同判”,是指“同样的判决”,具体到指导性案例的意义或价值来说就是:如果一个待决案件的案件事实与一个指导性案例的案件事实被认为是相同或同样,那么就应该采取与指导性案例相同的判决。这里,相同判决意指相同的法律处置,包括相同的法律认定以及相应的肯定或否定的法律后果;至于法律后果在数量上是否一般无二,则不可强求一律,因而不属于相同判决所要求的内容。基于这样的分析来看问题,那么业界一些人所提出的与“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相对应,将“同判”称为“同类判决”或“类似判决”的主张,则不可能是恰当的了。

当然,按照以上所做的辨析,也可以将“类似案件”和“同样案件”作为一组概念,去刻画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在司法裁判中的实现过程。《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的文字内容,可以理解为是对法院审理案件时的要求,这时与“应当参照”匹配的是“类似案件”:如果案件不类似,应当参照也无从谈起。

在此基础上,再补充写上审理后的要求,整个条文可以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如果审理后认定案件事实相同,应该作出与指导性案例相同的判决。”这里将原条文中的“审判”改为“审理”,“类似案例”改为“类似案件”,则是出于规范性文件讲究用语准确的考虑。由于对指导性案例所要求的“同案同判”在不同裁判阶段的要求的差异缺乏区分,业界对“应当参照”的含义解释,目前存在着某种明显的混乱。

最高法院同案同判的规定

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第四条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同案犯必须是一起判刑吗

法律分析:同案犯并不是必须在一起判刑。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一般是一起审理,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但如有其它案件的,也可以另案处理,一般是一起审理,但部分嫌疑人因抓的非常晚,先前的已经审理了,就单独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同案同判的最新规定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在新时期提出的新要求。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仅包含对实质正义或结果正义的追求,也同样包含对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的追求。人民群众对个案公平正义最直接的感受就是同案是否有着相同的判决。同案不同判首先会让当事人在形式上感受到了不平等的对待,然后又会从结果上发现实质的不对等。因此,同案同判可以作为一个“抓手”,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人民群众心中衡量司法公平正义的具体标准。

正如马克思·韦伯关于法官是自动售货机的隐喻,司法过程不是一个输入案件事实,产出判决结果的简单过程。法律运用的过程是复杂的,借鉴以往司法裁判的智慧,解决当下案件的难题,既是一种合理的方式,也是对公平正义追求的必然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已于2020年7月31日正式生效,全文共计十四条。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办案心得,对该意见的适用等方面作出一些探讨。

何为类案?

根据《意见》第一条,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在判例法国家中,过往的司法判例就是法律条文,法官对判例的适用是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而在成文法国家中,受制于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引用判例进行判决是不具备正当理由的。但是目前出现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融合的趋势,判例法吸收成文法的权威、统一的优点,成文法吸收判例法灵活、适应性强的优点

最高法院如果收到基层法院同样的案例两个不同的判决书一般怎么处理了?

实践中,基于对案件和法律的不同理解,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大量存在。对于同案不同判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等方式解决。上级法院通常不会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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