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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缺乏的危害

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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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专利保护,专利保护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通过商标保护。当事人可在中国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3、通过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知识产权也被翻译为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建立管理部门、制订管理制度、完善专利动态、积极保护申请等,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和措施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违法的情况造成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也可以吸收专利管理人才,建立专利管理部门。制订专利管理制度,规范专利管理行为。完善专利档案,跟踪专利动态。组织专利申报,引进保护措施。提出专利保护诉讼,进行专利诉讼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海关保护和司法保护三个方面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可见,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然而,为了适应"入世"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我们的企业需要能够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从而赢得更多的主动。

一、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因为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

(一)行政保护措施的实施机关

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都对行政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做了规定。

专利方面,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局)以及各地方的知识产权局是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机关。商标方面,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设有商标管理机构。

著作权方面,我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城市也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

(二)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措施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行政机关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查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在查处过程中对侵权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登记封存或暂扣措施、展览会(交易会)执法、行政调解、行政处罚等多种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一些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中体现。

二、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措施可以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类。

主动保护是指海关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扣留的保护模式。主动保护是依职权的保护,但这种保护的范围仅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

被动保护,也称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保护模式。被动保护模式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第十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一)的规定。

三、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出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扩展资料:

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

知识产权保护指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

具体体现为:阻止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阻止和打击商标侵权、专利侵权,阻止和打击著作权侵权、版权侵权等。

作为电子文档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文档、设计图纸、图像、音频和视频等等。

仅仅依靠上述行政手段是非常不完善、不系统的。

为广大用户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监控常用的应用软件

常用的如MS Offices、PDF、AutoCAD、等办公设计应用软件;用户只需在IPPS环境内添加所要监控的程序,就可以按习惯的应用程序使用方式完成设计、浏览文件信息。信息文件的加解密操作对于使用者来说是透明的。

自动加解密技术

动态加解密即IPPS环境内,用户写文件时系统会自动加密并存储为密文;读文件时系统自动解密文件以明文的形式打开;

中间的加解密过程是由读、写的I/O操作驱动,对于使用者来说是完全透明的;避免了由于主动加密而可能引发的一系列安全隐患(如:作者忘记了加密信息文件,或者作者本身就是一个不安全因素)。

防止文件信息泄漏

用户端硬盘保存的都是密文,通过USB盘拷贝、网路传输到外部等泄露出去的任何重要信息文档都为密文,只有在IPPS环境中才能看到明文.同时禁止拷屏、打印、透明安全环境内外之间的复制、粘贴、拷贝、导入、导出、内部通信等操作,严防用户端的主动信息泄露。

对于非法流传到外部的文件,由于外部PC 机没有授权登录认证,无法获得加解密策略的内容,无法获得加密密钥,也就根本无法打开已被加密文件。防止所有文件通过人为或外围设备信息泄漏

事故追查和取证

专门日志审计管理软件详细记录了所有用户、任意时间、指定应用操作(读、写、删除、改等)的详细信息;并自动生成各类报表,方便日志查阅和集中管理以及事后审计和追究泄密责任;有声音、邮件等多种报警机制供用户选择。

参考资料来源: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与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赢得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荣誉与尊严。二、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只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有经济竞争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国际影响力。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学习别人的同时立足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三、严格依法办事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盗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不制造、不使用、不销售、不传播假冒产品;不盗用和仿造他人的商标、产品标识和外观设计。四、抵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坚决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遏制、查处和打击工作。五、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活动积极参与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各界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认真履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责任,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切实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法律主观:

(一)我国 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的特点 1.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起步较晚,但是起点较高,发展较快 我国在1982年就率先颁布了 商标法 ,这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的 第一步。1984年,我过又颁布了 专利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发明创造 专利权 ,并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了审查制的 专利 局和严格的审查基准,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程序尽可能采取国际惯例,使我国工业产权保护制度很快步入了现代国际工业产权保护行列[2]。经过实践证明,我国用十年时间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两百年建立起来的体系基本相当,并且基本上与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条约规定和精神相一致,可以称得上起步晚,起点高,发展快。 2.在发明创造方面实行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我国采取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即在一部专利法中同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管曾高度赞扬:中国专利法所选择的方案集中了当代通常采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对知识产权给予尽可能的充分保护 按照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一智力劳动成果可以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同时予以复合保护[3]。 4.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结合 为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根据国情规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知识产权 管理机关也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采取行政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括 侵权行为 在内的有关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5.注重国际间的合作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开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专利、 商标 、版权等领域广泛发 展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及德、日、美、法等国的多边和双边合作。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分析 1.企业对知识产权需求与得到的保护无法完美统一 知识产权的载体主要在公司企业,公司企业在技术革新、产品更新、服务提升等方面需要用新技术、吸收新成果、进行新创造,公司企业往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企业的各项工作离不开作为产权形态的知识。但是,部分中小企业及私营企业,他们对知识产权要求程度并不高;也有部分需要大量知识产权的知识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对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非常重视,甚至把 专利申请 当成企业持续发展的根本。这样就导致整个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需求与保护之前没办法完全统一,出现严重的不平衡。 2.不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大相径庭 由于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一样,所以对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以及保护形式也会呈现出多样性。有的企业把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企业的生命线,他们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及时 申请专利 ,进行商标保护以及产品配方秘密保护等措施。有的企业则加大与科研院所合作的广度与深度,依托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创新或者直接向这些单位购买专利。当然,还有很多中小企业本身对科技要求不高,他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不仅不及时申请专利,进行科技创新,甚至还仿冒他人的发明创造,盗用他人的知识成果。 3.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盲区,没有形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中国产业发展层次、产业结构、产业品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呈现出自东向西递减状态。在东部比较发达的城市,知识产权保护也呈现出行业之间的差异性。人们往往一提到知识产权保护就以为是多申请 发明专利 ,而没有深入挖掘 和拓展知识产权保护内涵。从知识产权保护主体来看,往往只有公司企业比较重视,而高等学校以及科研院所则关注较少,甚至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盲区。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在近代以来才兴起的,相比较于保护本国发明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那些投资我国企业的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就显得格外的重要,这是由于这关系着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发现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粗在时,必须要采取行为进行制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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