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100号 第六条 提到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怎样才算是无法划分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当期全部+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该通知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财税2011100号_财税2011100号文件解读
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有哪些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主营软件产品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受市场、技术等因素影响,欲转向软件研发领域。请问目前在开发软件产品方面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专业解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行业是大力支持的行业,目前在江苏苏北地区注册公司的话,可以扶持奖励税收总额的地方留存部分70%,当月缴税次月扶持,法人如果是研究生的话,还有20万元的额外奖励,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增值税只要缴纳3%
政策内容是这样的:对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经评估生效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我们公司需要出具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
您好,拥有软件著作权,是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的,具体文件内容如下:
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望采纳,谢谢
财税100号废止了吗
根据你的问题,查找到相关答案如下:
1、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继续有效,仍在执行中
2 财税[2016]10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仍然有效,活有变更或作废
3、财税[2006]10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4、财税字[1994]1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全文废止]
5、财税[2009]1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仍然有效
请根据以上内容,对照使用。
软件产品属于货物还是无形资产
软件产品属于货物还是无形资产
货物.
销售软件产品,属于销售货物及劳务,增值税税率1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财税「2011」100号: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有哪些税收优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9%.
购买的专门用于开发软件产品计算机取得专票,进项税额分摊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专门用于开发软件产品计算机属于上述规定的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进行分摊.
软件产品属于货物还是无形资产?软件产品在会计核算时是通过库存商品科目来处理,它也有实物,因此通过无形资产来核算并不正确.所以在处理公司软件产品的时候,财务人员对于它具体核算要求跟规定等等也应该要清楚了解.
请问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增值税的,和之前的优惠政策有什么变化?
我觉得有四点变化:
1.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进项税额需要在软件产品与非软件产品中进行分摊,分摊的方法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且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2.明确了不得分摊的进项税额。即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3.嵌入式软件产品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销售额不再按财税[2008]92号规定的一律按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且成本利润率不低于10%,要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4.修正了财税[2008]92号软件退税额计算公式中的错漏。
财税[2008]92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一公式显然未考虑到企业当期发生的与软件相关的进项税额,与“实际税负超过3%”的退税思路存在分歧。
财税[2011]100号文规定: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退需考虑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解决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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