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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保密侧业务_证券公司保密制度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

(一)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保密侧业务_证券公司保密制度证券公司保密侧业务_证券公司保密制度


1.内部控制应当贯彻的原则

2.内部控制制度机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1)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健全证券公司行为准则和员工道德规范,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

(2)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及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行为,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

(3)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确保净资本符合有关监管指标的要求。

(4)加强法人统一管理,建立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明确界定部门、分支机构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管理职能。证券公司业务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5)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经纪、自营、受托投资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相对独立。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

(6)不断完善业务、财务、人力资源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自身实际加强业务运作的后台管理,完善集中清算、集中核算、集中管理等制度。提高实时预警、监控、防范风险的能力。

(7)建立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完整体系,运用包括敏感性分析在内的多种手段,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化解方法。

(8)建立健全包括授权管理、岗位职责、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在内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经纪、自营、投资银行、受托投资管理、研究咨询以及创新业务等制定统一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针对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风险性质,制定明确的控制措施。

(9)大力加强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的风险控制,建立自有资金运用的决策、审核、批准、监控相分离的管理体系,加强资金额度控制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控,对资金异常变动和大额资金存取等行为重点监控。建立畅通、高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重大HI··项报告制度,以及内部员工和客户的信息反馈机制,确保信息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及监督检查部门及时了解证券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投诉、可疑事件和内控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10)真实、全面、及时地记载各项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建立完备的业务台账系统,并通过业务台账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交叉印证,防止出现账外经营、账目不清等问题。

(11)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密押等的管理。重要合同和票据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措施。证券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电子印鉴等的保管、审批、使用等应适当分离、相互牵制。

(12)加强对各类档案包括各种会议记录与决议、经营协议、、交易记录、凭证账表、投诉与处理记录以及各类法规、制度等档案的妥善保管和分类管理。

(13)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和预案。

3.内部控制的组织结构要求

证券公司应依据所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设立严密有效的三道业务监控防线:

(1)建立重要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防线,并加强对单人单岗业务的监控。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的第二道防线。

(3)建立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岗位全面实施监控、检查和反馈的第三道防线。

(二)证券公司各类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经纪业务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

自营业务内部控制

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1)建立健全自营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加强对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等的决策管理。

(2)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3)建立健全自营业务的授权体系,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4)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交易记录、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应相对分离;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研究报告、风险评估及决策记录。

(5)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自营账户应由独立于自营业务的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自营账户审批和稽核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变相自营、账外自营、出借账户等风险;防止自营业务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混合操作。

(6)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加强电子交易数据的保存和备份管理,确保自营交易清算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确保自营部门和会计核算部门对自营浮动盈亏进行恰当的记录和报告。

(7)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部门或其他独立监控部门负责对证券持仓、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并定期对自营业务进行压力测试,确保自营业务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指标的要求并控制在证券公司承受范围内。

(8)加强对参与投资决策和交易活动人员的监察,通过定期述职和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提高其自律意识,防止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9)确保自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杜绝虚假承销行为

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

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以及利益冲突等的风险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内部控制

(三)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相关规定

1.证券公司对业务创新应重点防范违法违规、规模失控、决策失误等风险,始终坚持合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加强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

2.建立完整的业务创新工作程序,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对可行性研究、产品或业务设计、风险管理、运作与实施方案等作出明确要求,并经董事会批准。

3.新业务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与评价机制

1.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证券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终责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并形成相应的专门报告。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证券公司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实施必要的检查,督促董事会、经理人员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并对督促检查不力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3.经理人员:证券公司应有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该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可列席证券公司任何会议。负责监督检查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业务部门。

4.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具体作业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自我检查评价。

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证券公司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并及时加以纠正。

【监督检查部门】

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

对证券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应同时向经理人员和监事会报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与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常规稽核、非常规稽核,并将检査结果报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

中信证券对保密员的身份有要求吗

有要求。根据《证券公司保密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的保密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以及其他涉密信息,中信证券对于保密员的身份有一定的要求,要求保密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同时能够保守商业秘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是不是一项保密工作?

保荐人,投行业务人员,操盘手等等,他们的工作基本要求之一就是高度的保密,因为他们参与着会引发股价定价以及股价波动,他们作为内部操作人员会得到第一手信息,很容易从中牟利,但是保密是此行业的第一素质。他从前从事什么工作呢?

不是的,工作压力大的可能性比较大。

证券投资顾问不是一项保密工作,及其一般,聘用制。

自己去联系客户,跟客户股票,经常股民亏损以后,把他们骂得狗血淋头,估计你的丈夫是故作神秘,工资不高,有难言之隐。

证券公司能不能查去年到现在转入资金?

证券公司不能提供去年到现在转入资金的历史数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保密的,不会向客户提供任何有关其资金流动的信息。如果您对您的投资有保密要求,证券公司可能会拒绝提供您关于资金流动的信息。如果您需要了解您的投资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建议您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证券公司工资为什么保密

证券公司工资保密因为要保护证券持有人的安全。根据证券公司保密工作规定,禁止将公司经营状况,个人收支金额透漏。为防止对公司业务的影响,也是对证券持有人的安全和信誉的保护。也是因为在证券行业中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是不同的,而一些有才能收入却并不高的人才在知道同行其他人员工资之后,会产生不满,造成公司不好的影响。

什么是证券隔离墙制度?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证券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内幕信息及未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它的具体内容有:

根据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二)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三)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

(四)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保密侧业务与公开侧业务之间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封闭和相互独立,信息系统相互独立或实现逻辑隔离。

本指引所称保密侧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基于业务需要可以或应当接触和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承销与保荐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业务。公开侧业务是指保密侧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跨墙管理制度,明确跨墙的审批程序和跨墙人员的行为规范。

证券公司保密侧业务部门需要公开侧业务部门派员跨墙进行业务协作的,应当事先向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和合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批同意。

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不应泄露或不当使用跨墙后知悉的内幕信息,不应获取与跨墙业务无关的内幕信息。

跨墙人员在跨墙活动结束且获取的内幕信息已公开或者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后方可回墙。

扩展资料:根据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发现内幕信息泄露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立即采取将有关工作人员纳入跨墙管理、促使内幕信息公开或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限制等措施。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应获取未息,对所知悉或掌握的未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利用未息为本公司、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未息相关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当证券自营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对某一上市公司股票持有量占其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券列入观察名单,必要时列入限制名单。

在计算前款规定的比例时,通过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持有的证券可以不计算在内。

参考资料来源:

有很多证券公司的研究员对隔离墙制度的理解不一,有些甚至对隔离墙制度闻所未闻,仅仅知道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购买股票。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第十六条中清楚地指出:“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经纪、自营、受托投资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相对独立;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

证券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内幕信息及未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自2014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根据该指引,信息隔离墙的一般规定如下:

1.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

2.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应获取敏感信息,对已经获取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3.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2)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3)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

4.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封闭和相互独立。

证券公司应当对掌握敏感信息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人员进出情况进行监控,并要求工作人员避免进入与其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

5.证券公司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应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咨询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兼任职务。

证券公司有关业务的决策机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6.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信息系统相互独立或实现逻辑隔离。

7.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所涉资金、证券及账户实施分开管理,不应混合操作。

8.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互为信息隔离墙的两侧。处于信息隔离墙两侧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对敏感信息进行交流的,应当履行跨墙审批程序。

因履行管理职责需要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处于信息隔离墙的墙上。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墙上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墙上人员的范围及其行为规范,防止墙上人员不当使用敏感信息。

9.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跨墙管理制度,明确跨墙的审批程序和跨墙人员的行为规范。

证券公司的业务部门需要其他部门派员跨墙协作的,应当事先向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和合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批同意。

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不应泄露或不当使用跨墙后知悉的敏感信息,不应获取与跨墙业务无关的敏感信息。

跨墙人员在跨墙活动结束且获取的敏感信息已公开或者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后方可回墙。

10.证券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分工合作,对跨墙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合规部门负责记录跨墙情况,向跨墙人员提示跨墙行为规范,并会同提出跨墙申请的业务部门和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对跨墙人员行为进行监控。

11.高级管理人员分管职责范围发生变化,或者其他人员跨部门调动的,证券公司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12.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制度,明确设置名单的目的、有关公司或证券进入和退出名单的事由和时点、名单编制和管理的程序及职责分工、掌握名单的工作人员范围、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监控或限制的措施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13.证券公司已经或可能掌握敏感信息的,应当将该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人观察名单。观察名单属于高度保密的名单,仅限于履行相关管理和监控职责的工作人员知悉。

观察名单不影响证券公司正常开展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对与列入观察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14.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和披露措施难以有效管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将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需要确定限制名单的发布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防止内幕交易和避免利益冲突的需要,对与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一项或多项业务活动实施限制。

15.证券公司发现敏感信息泄露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立即采取将有关工作人员纳入跨墙管理、促使敏感信息公开或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限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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