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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恶意拖欠将翻倍

农民工工资担保

法律客观:

苏州市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恶意拖欠将翻倍苏州市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恶意拖欠将翻倍


苏州市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恶意拖欠将翻倍根据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缴纳工资保证金将作为建设项目开工的必要条件,从本月起,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下年度要按规定标准的两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此次出台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扩大工资保证金的保障面,发挥工资保证金的保障作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管理办法明确,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应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将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项目开工的必要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缴纳。缴纳年度定额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按企业资质等级缴纳,即一级以上(含一级)建筑业企业为40万元,二级、建筑业企业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年度定额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保证金额标准同上。按规定,缴纳单个项目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按合同额大小不同缴纳:合同额小于2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合同额的10%;合同额大于等于200万元到4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从20万元到80万元不等。单个项目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保证金额为合同额的10%,有效期应至少超过该项目竣工验收后60天。根据该办法,连续两年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中被评为A类,且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可免缴下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年度被评为A类,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可减半缴纳下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上年度被评为D类,或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讨要工程款、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到期未及时续保,或曾发生拖欠行为有不良记录的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标准的两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重点监控其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以上内容就是苏州市民工工资担保办法的具体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在苏州市打工的民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流程

法律主观: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流程: 1、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2、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3、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 4、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法律客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七) 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谁缴纳

法律主观:

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由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来交。该单位应当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来存储保证金。但是工资保证金也可以依法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来替代。

法律客观: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担保函如何办理

法律客观: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相关工作的通知》五、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应当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付款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付款请求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拒绝付款。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相关工作的通知》六、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业务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保函义务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赔付流程

法律分析:农民工先向单位索要工资,单位因破产清算、流动资金不足等情况下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存留证据。再向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代偿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责任,保证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民工工资担保金怎么收

法律客观: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 (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 (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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