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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遵循什么的方式(京都议定书的内容)

京都协议书允许发达以什么方式在全球

京都议定书》(英文: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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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发达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4年11月5日,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批准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

关于东京协议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 简称《东京公约》。由民航组织于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航空议上签订,同年12月4日生效。已有100多个参加这个公约。签订这个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飞行中在飞机上发生劫持等非法行为的处理原则。为此,公约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动,包括对航空器内违反刑法的罪行以及危害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危害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管辖问题作了规定。规定下列有权行使管辖:航空器登记国、罪行在该国领土上具有后果、罪犯或受害者是该国居民或在该国有居所以及罪行危及该国的安全等等。公约赋予机长、机组人员及乘客以保护航空安全和维持良好秩序和法律的权利。规定机长有足够的根据认为某人在航空器内进行或准备进行犯罪行为或上述其他行为时,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这个公约是为劫持事件首次制定的一个条款,并对被劫持飞机的恢复管理作出规定,但并没有以空中劫持作为主要对象,因而未能解决由于空中劫持而产生的许多问题。

于1978年11月14日交存加入书,1979年2月12日该公约对生效。

以后,民航组织在该公约的基础上于1970年和1971年先后签订了另外两个公约,一是《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另一是《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这3个公约即是通常所说的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3个公约。

京都议定书

法律分析: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法律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 第二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步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

(七)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八)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民用航空组织和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是发展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断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应就阐明协调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

《京都议定书》的三大机制的具体内容

《京都议定书》三机制

《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三机制是指:议定书第六条所确立的联合履行以下简称JI)、第十二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CDM)和第十七条所确立的排放贸易(以下简称 ET)。下面先简要介绍三机制的基本含义。

JI是指发达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 减排单位(以下简称ERU) ,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以下简称 AAU)配 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CDM主要内容是指发达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以下简称CER),用于发达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 CDM 被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 CDM 的提出很富有戏剧性。其源于巴西提交的关于发达承担温室气体排放义务案文中“清洁发展基金”(Clean Development Fund,简称CDF)。根据巴西的提案,发达如果没有完成应该完成的承诺,应该受到罚款,用其所提交的罚金建立“清洁发展基金”,按照发展家温室气体排放的比例资助发展家开展清洁生产领域的项目。在就该基金进行谈判时,发达将“基金”改为“机制”,将“罚款”变成了“出资”。

ET是指一个发达,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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