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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施细则29条_增值税实施条例细则

销售旧船 如何缴纳增值税

1、注意:依据财税[2009]号文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已被全文废止!2、“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3、除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外(“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等三种旧货其实就属于第十条第四项所说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照适用税率即17%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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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的废旧物资(船舶)作为资产的名义入账的,不符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资产如何界定:在企业使用过至少1年以上,而不是直接购入的废旧物资。有时间限制,必须是09年之前购入的资产才符合这个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增加增值税税种有何影响

一旦增加了,以后月份即使没有增值税税款,也要作零申报,比较麻烦。

已经增加的,应该可以取消。

另外一般这种偶尔才有的业务,可以不找专管员,直接去国税营业大厅做@代@开业务,由税务局开。

每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看你的情况,大厅并没有增加税种,应该不会对账务有影响。

北京,小规模也要每月申报,哪怕是零申报。

还有,这些问题要找专管员协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9日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条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个体可以做增值税备案吗

1丶根据《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第34条规定,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2丶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因此,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3丶个体户可以

做增值税备案。但是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3万元 以下的可以不做备案。

个体户可以做增值税备案。但是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3万元 以下的可以不做备案。

销售旧货是否需要缴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3%)×3%。

扩展资料旧货流通的发展在满足群众需求,促进商品换代,扩大内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推动循环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旧货流通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明显滞后,旧货交易诚信度不高、旧货经营企业规模较小、旧货物流便利性不强、旧货从业人员素质低等问题制约旧货流通行业的发展。

在传统旧货市场、寄售店、委托行、跳蚤市场的基础上,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新型经营模式快速发展,二手设备以旧换新、维修等相关服务不断完善。

参考资料来源:

要交的

增值税转型后,自2009年1月1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是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分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以外的物品、旧货与再生资源四类,采取不同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存在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办法征收两种方式以及税额减免、税率减免和未享受减免三种形式。例如,纳税人销售二次流通领域的旧货,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属于税额式减免形式;而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征收,优惠了1个税率,因此属于税率减免的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未获得任何减免。又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未获得任何减免。

售旧货的征收方式又出现复杂化,不利于纳税人掌握和理解,可能会出现实务中不易作的问题。下面从多个方面来进行解析。

一、概念

1.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目前在相关文件中没有具体进行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如低值易耗品。

3.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文)

如专门从事旧汽车交易的二手车经销商。

4.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财税〔2008〕157号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5.概念的异

再生资源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旧货有部分概念的重叠。

如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固定资产已经丧失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是再生资源了。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也是同理。

从概念上来看,旧货就是指供出售的旧物,它基本是指二手类的,但是在再生资源尚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时候,旧货与再生资源也是属于概念的重叠。但《按照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再生资源是要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有“回收和加工处理”工序,是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可持续发展。

二、如何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第十条是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财税〔2009〕9号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

(3)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发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财税〔2008〕170号文)

(4)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财税〔2008〕170号文)

注意:纳税人注销时对固定资产要作视同销售。

(5)开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国税函〔2009〕90号文)

(6)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国税函〔2009〕90号文)

注意:销售额填在简易征收栏,按4%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填写在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栏,按2%减征的部分填写在“应纳税额减征栏”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细则第九条: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国税函〔2009〕90号文)

(3)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新旧政策的变化

(1)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

增值税转型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有: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增值税。在《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利日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此次公布的相关政策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税的规定。

(2)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征税方式复杂化。

增值税转型前,财税〔2002〕29号文统一了销售旧货的税负。根据规定,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除免征增值税外,均采用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

但增值税转型后,取消了前述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采取不同的纳税人性质和旧货属性采用不同的形式。

第三,取消了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做出的专门规定。

增值税转型后,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不再做专门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纳入特指概念的“旧货”范畴,是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适用价值的货物。但仍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

1.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

2.开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

3.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四)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

1.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8〕157号文)

2.开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和增值税普通

3.申报。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一般货物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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