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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 消费税核定销售额

公司应交税费计税依据怎么算出来的。

公司应交税费计税依据怎么算出来的。 企业主要交的税费::

消费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 消费税核定销售额消费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 消费税核定销售额


应纳营业税=服务业收入税率为5%(适合有服务业的企业);

应纳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3%(适合小规模纳税人);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纳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17% - 进货金额(不含税)17%(适合一般纳税人);

应纳城建税=(应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7%;

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3%;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2%(各地征收标准会有不同),

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应交税费是怎么算出来的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在应交税费科目下,一般包含以下几个2级或者3级科目。

应交增值税(包含进项和销项);余额为本期所有销项税额 减去 进项税额 的 额

应交城建税;为本月应交增值税金额的 1~7%(这个比例根据你所在不同城市不同区域而定)

应交教育费:为本月应交增值税金额的2%

应交地方教育费:为本月应交增值税金额的1%

应交个人所得税:根据工资等数据计算得出(可以在百度搜索一下计算器)

应交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是企业利润的25%,存在小微、高新技术、 补贴、核定征收等情况除外。(每3个月计提并预缴一次,年底汇算清缴确认金额)

一些一般企业基本不会使用到的税收,我这里就不一一说明了,比如土地增值税、环保税等、如有需要,请私信我。

“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科目余额,就是以上几个税种合并之后的累计金额。

这个会计分录中的应交税费是怎么算出来的?

10000/(1+17%)17%

10000是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是10000/(1+17%)=8547,应交税费=854717%=1453

请问外贸企业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是怎样算出来的?

现在,在有些地区。无论是外贸企业,还是内资企业,税局都是按企业销售收入的65--85%的比例率做为计算企业印花税的依据,以解决企业说自已单位未与客商签定购销合同的说法。

企业 应交印花税=销售合同总额0.05%

应交税金的数是怎么算出来的?

应交税金账户核算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应交消费税、应交资源税、应交所得税、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在管理费用账户核算。

如果是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如果是营业税

应交税金 = 销售(服务)收入5%

如果是所得税

应交税金 = 所得税纳税基数 25%(或非居民企业20%;或高新技术企业15%)

如果是消费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适用税率

将应在应交税金账户核算的税种期末余额相加,贷方余额用正数表示,借方余额用负数表示。

没收逾期未还的包装物押金300元,,贷应交税费增值税43.59是咋算出来的

300/(1+17%)17%=43.58974

应交税费(增值税)明细账的余额要不要逐个计算出来?

使用三栏式帐页,每个明细科目要单独开设一页,登记时按凭证填写即可。期末结转增值税,需要结平进项税、销项税,额计入“未交增值税”,

如果, 销项税>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此时“未交增值税”余额为应交的税款

如果, 销项税<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

此时“未交增值税”余额为留抵税额

使用增值税明细账登记,进项税、销项税均登记在此帐页中,并同时登记合计金额。例如进项税,要在借方的“合计”栏登记一次,同时在“进项税”栏登记相同金额;销项税,要在贷方的“合计”栏登记一次,同时在“销项税”栏登记相同金额,期末结转时,要分别2种情况处理:

如果, 销项税>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此时“未交增值税”余额为应交的税款

如果, 销项税<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转出多交增值税

此时“未交增值税”余额为留抵税额

税务稽查查出来的应交税费怎么账务处理

正常做账

借相关税费 贷应交税费 借 应交税费 贷 银行存款

如果是罚款和滞纳金的话 走营业外支出

公司建账未计提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以前无法改,只有以后按规定作就行.很多会计不作的,不规范,还是按规定作.关健是按时交税.

应交税费应该怎么算?求列出计算公式。

所得税是按季度预交,年终汇算计算的,要看你是计算季度的,还是整年的;如果是季度的,应按报表一个季度的总利润乘以税率得出应交所得税额;如果是年终汇算,根据税收规定调整后的利润总额乘以税率减去已交所得税计算得出;

消费税能不能核定征收

法律主观:

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 怎么算,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 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昭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动作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部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昭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税务部门会给出一份应税所得率表,比如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7-20%;建筑业、 房地产开发 业10-20%;饮食服务业10-25%;娱乐业10-25%;其他行业10-30%。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具体规定如下: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消费税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主要采用根据价格和根据重量容积两种计税方法。还可以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若是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具体规定是什么?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主要采用根据价格和根据重量容积两种计税方法。还可以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若是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消费税,虽然一般都说是生产环节缴纳,但不等于生产既缴纳而是销售才缴纳,所以计税依据是看销售额或着销售量。

综上所述,关于消费税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的相关政策已经基本完善,条目清晰,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定额的计税。

法律依据:

《中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民币计算。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关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1.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按其实际销售额计算纳税。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上面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1)承运部门的运费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按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的消费税税款: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7)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

(8)用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

按照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的鞭炮、焰火;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其中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以外汇结算销售价款的,可以按照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折合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处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前述“用于其他方面”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税务总局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它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该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的实际成本)。

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

此外,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具体规定如下: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税务总局核定。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二)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数量。

这里所说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按规定,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

(1)啤酒1吨=988升

(2)黄酒1吨=962升

(3)汽车1吨=1388升

(4)柴油1吨=1176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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