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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_新旧会计准则口径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对比分析:

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_新旧会计准则口径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_新旧会计准则口径


1.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改进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我国修订的存货准则也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主要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这一决定并不排除与后进先出法相似的能够反映存货流转的特殊成本法。

2.关于存货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存货核算变化的内容:

1.商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采购费用,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购入时记”待摊进货费用”),期末再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比例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2.会计科目名称有变化:

应交税费 ,材料采购, 其他业务成本

3.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现在可以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有:

(1)个别计价法

(2)先进先出法

(3)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4)移动加权平均法

4.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时,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做会计分录时”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既可在借方也可在贷方.

5.取消了”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科目,改用”周转材料”科目.

6.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17号准则)原来记”财务费用”现在将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存货成本.

三.存货的期末计量:

1.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期末计量

2.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原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完工产品的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由终点往回算)

*估计售价的选择:

A.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应当以产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B.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C.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但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四.增加了企业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的说明.

五.调整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存货信息.见书29页

六.新旧衔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存货的确认和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即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存货余额不应进行追溯调整,应将首次执行日的各项存货的帐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存货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缩小了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规范了各种类型投资的核算,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性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权益性投资,包括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投资由22号准则规范.

(二)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四)改变了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

1.投资损益的确认基础:原准则规定应将按持股比例计算确定享有被投资单位帐面净利润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损失;新准则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过净亏损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2.超额亏损的确认:原准则规定在确认应承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时,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新准则规定,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还应按照应承担的损失义务进一步确认损失.

二.新旧衔接:

(一)根据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减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三)除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进行重新分类,对于应按第22号准则进行核算的,按该准则规定执行;对于仍应按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应当以首次执行日的帐面余额作为其认定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自用(即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该项房地产自用的部分,以及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中引入了现值计量属性

(二)引入了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

(三)增加了预计净残值的定义

(四)改变了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五)修改了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的会计处理:原准则要求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新准则明确此项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二.新旧衔接:

1.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固定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 折旧调整留存收益.

2.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的帐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帐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剩余付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允许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

(二)区分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三)允许部分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入成本

二.新旧衔接:

(一)首次执行日处于开发阶段的内部开发项目,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费用化的开发支出,不应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帐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处理.

(三)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应当以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准则规定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应以现行帐面价值为基础,在首次执行日后停止摊销,但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四)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无形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摊销额,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帐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首次执行日后,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帐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剩余付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原准则只允许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新准则允许企业采用两种计量基础: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和原准则一样采用帐面价值计量.

(二)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

新准则规定,当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所交换资产至少其中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应当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当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时,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不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二.新旧衔接: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追溯调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改变了资产减值测试的频率:

原准则要求企业对各项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存在减值迹象时,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但是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二)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方法:

原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销售净价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确定.

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三)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

原准则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

(四)规定了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处理

(五)对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作了禁止性规定

二.新旧衔接:

对于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确认的商誉,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除该资产外,其他资产按原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与按新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存在差异的,均不做追溯调整.对于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在首次执行日及之后也均不得转回,除非发生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界定了完整的企业人工成本的 概念和范围:

新准则从新酬的本质出发,规定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均构成职工新酬,多方位,多角度地规范了职工新酬的内容.

(二)将非货币性福利均作为职工新酬

(三)强调辞退福利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新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职工新酬准则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新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新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修改了债务重组定义及范围

(二)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三)改变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方法

二.新旧衔接:

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均不再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改变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二)明确了利息收入金额的计量方法

二.新旧衔接:

1.在收入确认和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

2.对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如果销售商品的货款延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确认的收入和结转的成本不再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应将尚未收取的价款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将尚未收取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尚未结转成本确认主营业务成本;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在剩余收款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原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呢化的资产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

新准则规定扩大到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其他资产.

(二)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三)改变了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二.新旧衔接:

在借款费用确认和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原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新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

二.新旧衔接:

1.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首先调整相关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以资产负债调整后的帐面价值为基础,比较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有关影响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首先调整相关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以调整后的帐面价值为基础,比较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冲减资产负债表中原已确认的的递延税款贷项及递延税款借项,上述调整的结果增加(或减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主要变化内容:

1.组成内容变化

2.填报表之前的基本要求增加

3.增加了报表附注的内容(增加了3—4倍内容)

第一章 总则

见书185页第二条:

1.概念变化:原来叫报告文件,不叫结构性表述

2.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变化:四表一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见书185—186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见书186—188

第四章 利润表

见书188页

利润表项目中”每股收益”的确定:

新的会计准则对科目做了统一,更强调了收入实现方式、权责发生制等基本会计制度。现在国有企业与上市公司要求必须使用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其他小型企业暂不做要求。

新旧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呢?

"新企业会计准则除了对原有的16条准则进行修订之外,此次新增22条准则。原有的的16条具体准则偏重工商企业,新准则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石油等众多领域。覆盖了存货、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企业年金等项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空白。

(1)存货准则。这是对原准则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

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存货周转率较低的公司,采用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后,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可能出现不正常的波动。

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准则。主要变化是在确定净残值时,引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概念。取消了后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其明确规定,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3)生物资产准则。本准则主要规范农垦企业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将生物资产划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公益性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该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强,其规定与农垦企业的现行会计实务也比较接近(另一项与相关企业的会计实务比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该准则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其原因是农林主管部门持反对意见。

(4)资产减值准则。明确了若干项资产减值迹象,以及可收回金额为协议销售价格减去处置成本后的净额或者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同时明确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5)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该准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同时规定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者减值准备。

(6)职工薪酬准则。主要取消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而改为所有企业一律据实列支,职工福利类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7)债务重组准则。改变现行将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恢复最初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但规定限制条件),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

(8)所得税准则。该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与现行的应付税款法相比,该准则的理念有重大变化,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以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若干项目后求得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基础(按资产负债表观调整利润总额)。

(9)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和评估作价。如没有活跃市场,则非关联的交易双方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

(10)企业合并准则。本准则的影响较大。企业合并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按照合并双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分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在中国的企业合并中为大多数)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合并不取消法人资格,实质是股权投资,在投资准则中规范;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是本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商誉的减值问题在资产减值准则中单独予以规定,只减值不摊销。

(11)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该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以控制的存在为基础,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准则排除了比例合并方法,但要求业务与母公司差异较大的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范围。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12)每股收益准则。该准则为新制定的披露准则,不涉及确认和计量问题。重点是解决可转债、期权性质的认股权证等问题。

(13)关联方披露准则。本准则基本维持现状,无重大变化。但与IAS24相比存在实质性差异。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不能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这一豁免规定,但中国的国有企业,其性质不同于西方,国有经济规模大,取消该豁免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延续目前的规定,即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14)政府补助准则。IFRS对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采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国有所不同,准则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这是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第三项实质性差异。

(15)金融工具准则。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较大,例如将金融资产分为四大类。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

"

1、计量模式的改变:旧准则在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的计量标准中,明确规定非货币性交易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公允价值不再作为计量标准;新准则将非货币性交易名称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再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增加了限定条件,以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蓄意虚增利润。

2、损益确认方式的改变:旧准则取消了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一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企业只有在收到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补价时,才能确认收益;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与所采用的计量模式直接相关。

3、附注中披露内容的变化:旧准则仅仅规定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一、新旧基本准则的差异新准则对基本会计准则适用范围及财务报告目标进行了修改。首先是对适用范围的修改,原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其适用范围包括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新准则调整为“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次是对于财务报告的目标进行了修改。原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规定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新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新准则对基本会计准则依据会计基本原则进行了修改,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等原则。公允价值应用是新会计准则修改的重点。新准则体系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实质是客观价值,公允价值会计在本质上是强调对资产客观价值的计量。公允价值会计的真正创意有两点:一是资产计价必须坚持客观价值计量,价格要能真正反映资产客观价值;二是资产计价必须立足于现在时点,坚持动态的反映观。公允价值会计是会计反映从静止观点向运动观点转变的开始,是科学的会计反映观的开始。公允价值的运用能有效地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强化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首次构建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性的跨越和历史性的突破。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准则,现就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如下。

一、补充新准则,形成系统化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现行准则的基础上增添了若干新准则,例如: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准则《投资性房地产》(No.3),涉及农业的准则《生物资产》(No.5),涉及金融、证券行业的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No.22)、《金融资产转移》(No.23)、《套期保值》(No.24)、《金融工具列报》(No.37)等,涉及保险企业的准则《原保险合同》(No.25)和《再保险合同》(No.26),涉及能源企业的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No.27),涉及外贸企业的准则《外币折算》(No.19)以及涉及薪酬和个人收入的准则《职工薪酬》(No.9)、《企业年金基金》(No.10)、《股份支付》(No.11)及《政府补助》(No.16)等,使我国不同行业企业在遇到具有行业特色的特殊性问题时直接有据可依。另外,新准则中还增添了《每股收益》(No.34)和《分部报告》(No.35)等准则,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分部报告的具体披露内容与方法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对于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所可能引发的问题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No.38)中进行了相应规范。

二、核算一般原则的变动,操作性更强

与现行基本准则相比,新的会计基本准则中取消了对历史成本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的明确规定,并且对于配比原则也未在“总则”中单独列项反映,而是在“费用”第35条中规定:“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期,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就是现行准则中所谓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可比”,但新的说法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此外,该条中还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已经反映了现行准则中关于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规定,但上述说法更能反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

三、增加了新的会计计量属性

在基本准则中单列一章对会计计量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除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已有计量属性外,特别增加并强调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明确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交易公平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房地产性投资》、《生物资产》、《股份支付》、《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具体准则中得到了具体的运用。

四、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新规定

我国现行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都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商誉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是从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此,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特殊经济环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另外,我国现行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为此,本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本准则还对资产公允价值、处置费用以及现值的计算等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指南,以便于实务操作。

五、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变更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规定,这对于那些生产周期较长、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上市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公司,在显像管价格下跌过程中,如果改为“先进先出法”,将会导致成本大幅上升,毛利率快速下滑。

六、关联交易概念的细化

新准则关于关联方的界定,无论在内涵上还是外延上都对现行准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深化和细化,例如:现行准则规定的关联方有(1)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而新准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分类和补充之后变为九条,例如:将现行准则的第一条直接明确细分为3条;(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还增加了3条:“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以及“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另外,新准则还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和“与主要投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除此之外,在不构成企业关联方的内容中增加了“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七、债务重组收益的确定

新会计准则改变了现行准则中,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详细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根据惯例主要为利润)的债务重组四大情况:第一,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当债务转为资本,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有差额,也可产生损益;第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使得重组债务的前后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总之,那些负债金额较高又有可能获得债务豁免的公司,可能会因此获得较高的收益水平。

八、改变了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理论依据

新的企业合并准则明确了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并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为会计处理基础,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以公允价值为会计处理基础。新的规定限制了上市公司通过合并或置换等手段制造利润的行为。

新合并会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理论已经由原来的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化为侧重实体理论,并更多地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要求对所有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严格的股权比例。这将使上市公司利用母公司或子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得到很大程度限制。

九、金融衍生工具计量与披露规范的重大变革

新的准则体系中有四项具体准则(第22、23、24、37号)是针对金融工具的计量与披露问题制订的,这些准则将对金融企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例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价值变动差异计入当期损益。另外,对金融工具的披露从表外移到表内。这些规定将对企业利用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十、所得税处理的根本性变革

《所得税》准则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准则没有按照原《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那样,将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而是直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采用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了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得出税后利润即净利润。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到底有那些?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到底有那些? 一)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由或有事项导致的符合条件的现时义务,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引入了中间值、概率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三) 首次明确变成亏损合同的待执行合同的会计处理。如果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条件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例如,企业原签订的合同明确,企业将向购买方按每单位100元销售一批商品,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该商品的进价已经达到110元,企业履行该合同必定亏损,企业应对履行上述合同可能产生的亏损计提预计负债。该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 (四)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但可以为符合条件的重组确认预计负债。 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一)收入定义变化。新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定义引入要素定义的资产负债观,表明我国会计准则制定部分地转向了资产负债观,与国际会计准则逐渐趋同。 (二) 明确销售商品的合同价或协议价与公允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实质上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概念,可以有效地划分商品(或劳务)收入与利息收入。 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本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差异不大,在此不予赘述。(续) 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 补助》 (一) *** 补助全面采用收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我国原来许多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获得的 *** 补助应采用资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将 *** 补助计入资本公积。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 *** 补助的会计和 *** 援助的披露》规定, *** 补助均采用收益法,即将 *** 补助均计入收益。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要求采用收益法核算 *** 补助。 (二) 将 *** 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 *** 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 *** 补助。与资产相关的 *** 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 *** 补助,直接计入当然损益。与收益相关的 *** 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三) 已确认的 *** 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十八、《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一) 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可以达到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从而将存货纳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例如,船舶、飞机等制造时间非常长,相关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二) 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新准则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不再仅仅局限于专门借款,还可以包括为生产、制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一般借款。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也允许一般性借入资金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三) 取消了借款溢折价摊销的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不再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十九、《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一) 禁止采用应付税款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财政部1994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025号)规定的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这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趋同的结果。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三) 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税率变化时,要求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五) 禁止对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六) 要求在资产负债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二十、《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一)明确了记账本位币和境外经营记账本位的确定方法。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要考虑企业收入、支出及融资活动的所使用的主要货币;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要考虑经营活动的自主性、企业交易占境外经营交易的比重、现金流量是否存在限制以及取得的现金流量是否足够偿还可预期的债务。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货币性专案和非货币性专案按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折算。外币货币性专案,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专案,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该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期末对外币账户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的要求有所不同,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规定相比,新准则没有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专案的折算方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有哪些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都是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两者之间没有本质差别,只是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比较简单,尽可能与税法的规定一致。它俩个就是财务报告不同和会计处理不同

gaap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一)存货 涉及准则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1号—存货成本,关于会计研究公告第43号第4章》 中国新修订的存货准则取消了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中的后进先出法,理由是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同时,新准则明确规定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1号—存货成本》则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二者的具体比较如下: 表2-1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差异比较专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存货成本确认方法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还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跌价转回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禁止转回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期末存货计量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于贵金属类存货,即使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大于存货成本,也可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存货的价值 详见:waama../mpa/cms2/News_View.asp?NewsID=36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二)会计科目设定不同

(三)账务处理不同

(四)财务报告方面的不同

我只是想说,百度文库相关的文章多得是,只是打几个字又不好意思,随便复制一下。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科目设定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原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因此可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如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为应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装物归并为材料科目等。第二,小企业会计核算简化或者没有某科目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从而可少设。如资产科目少设了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各项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未确认融资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负债科目少设了应付股利、预计负债、应付债券;所有者权益科目少设了已归还投资;损益类科目少设了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账务处理不同

1.资产清查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定“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简明扼要,与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内容相符。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已取消了资产待处理专案,企业在编报前必须将待处理的资产进行处理,因此财产清查还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多余。

2.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计提减值准备时需要进行较多的职业判断,而小企业会计人员少,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更少,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款项计提跌价或坏账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3.简化长期投资的核算。小企业投资的业务比较少,按重要性原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简化了的成本法或简化的权益法核算。

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成本法的规定,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制度中不要求严格区分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还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但如果在投资当年取得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则应冲减投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简化核算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取得投资时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的规定,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入账,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不对该差额进行摊销。

第二,不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权益法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小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但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具体解释中只要求在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时,小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增加或减少投资收益,而没有规定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没有设三级科目,也无法反映是否要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笔者的理解是为了简化核算,不对其进行处理。

4.简化了专门借款费用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核算,要求企业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至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必与资产支出数挂钩。这简化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算手续,但可能会导致资本化金额夸大,进而多计固定资产价值,少计本期利润,但长远看又会使未来时期的折旧费用予以抵销。

5. 简化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价款和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作为其入账价值,这避免了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及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较为繁琐的计算。

6. 简化了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可见,所得税的账务处理采用了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付税款法,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均在本期确认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费用,而不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加以反映。这简化了时间性差异的核算。

7. 其他资产核算方法的简化。《小企业会计准则》还简化了一些资产的转移价值核算方法。如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要求采用一次摊销或分次摊销法,没有要求按五五摊销法;短期投资期末按总成本与总市价孰低计量,不需要分项比较计量,在短期投资转让时可不结转其已提的跌价准备。

8. 待转资产价值核算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是外商投资企业待转的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非现金资产类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终企业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中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运用扩充套件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企业。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是小企业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其核算内容不仅包括了小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还包括了接受现金资产的捐赠。其账务处理为:小企业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非现金资产类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如果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和“资本公积”,期末如果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所得额,分期进行上述转账处理。这使小企业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更全面,核算也更趋于合理。增加了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2003年5月15日释出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及时地增加了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用以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

四、财务报告方面的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只要求小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而且报表的内容比较简单。如根据小企业业务比较简单,有些业务发生的可能性很少的情况,删除了若干专案。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专案中减少了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递延税款借项等专案,负债中减少了预收账款、应付股利、专项应付款、递延税款贷项等专案,所有者权益中减少了已归还投资专案。利润表中减少了补贴收入专案等。

国际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根据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文现简析两者在会计处理方面上的10项主要差异,包括:固定资产采购计价、借款费用资本化、非货币 *** 易、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商誉、研究与开发费用、开办费、资产类 *** 补助、债务重组、所得税。

固定资产采购计价

中国准则规定,固定资产一般以其历史成本或净值计价。对改变折旧方法作为会计政策变更。

国际准则规定,固定资产计价应当考虑公允价值的影响,包括资产重估和折现的影响。对改变折旧方法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假设某企业2003年1月1日购房,价款1亿元,分10年等额还款,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9千万元。

借款费用资本化

中国准则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应予资本化,直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资本化金额=借款利息+辅助费用和汇兑差额。

国际准则规定,用于构建资产的一般性借款符合条件可以资本化。资本化金额=所有专门借款费用-暂时投资收入。

假设某企业2003年1月1日借入1,000万元专门借款用于建造厂房,03年平均支出为800万,企业将借入款项余额放入专项银行户口,利息收入为5万。根据中国准则计算的资本化金额=80万,根据国际准则计算的资本化金额=95万。这样,IAS比PRC多计入资本化金额15万,同时少确认利息费用15万。

非货币 *** 易

中国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 *** 易中换入的资产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相关税费入账。

国际会计准则区分了同类和非同类的资产互换,规定非货币 *** 易换入的同类资产按换出资产价值加相关税费入账,而不同类的资产交换按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损益=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

短期投资

中国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仅对跌价损失计入损益。

国际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对市价与成本的盈利或损失变动都计入损益。

长期投资商誉

中国准则规定股权投资以投资成本计价,债权投资以成本,贷项计入资本公积。

国际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日债务证券的投资以成本,按取得的可辨认应折旧/摊销资产的加权平均剩余年限摊销,如负商誉超过FV,超过部份立刻确认为收益。

假设企业A用100万元购买企业B30%的股权,企业B净资产是200万元,但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是300万元。根据中国准则计算的股权投资差额=40万,根据国际准则计算的商誉=10万,此后分享被投资者损益时,需考虑因公允价值调整而产生的影响。

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

中国准则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只有为依法申请取得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而发生如注册费、律师等费用才能资本化。

国际准则规定研究支出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开发支出符合一定条件时才确认为无形资产。

开办费

中国准则规定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国际准则规定开办费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资产类 *** 补助

中国准则规定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记入补贴收入。

国际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 *** 补助列为递延收益,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有系统并合理地确认为收益。

债务重组

中国会计准则规定按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重组利得不能确认为收益,而为资本公积。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按公允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损益。

所得税

中国准则规定所得税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按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需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并采用递延法或损益表负债法。

国际准则规定所得税仅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即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并采用资产负债表负债法。

假设某公司花费100万元开发成本,按国际准则规定需予以资本化,但税法规定计入损益。根据纳税影响会计法需借计递延所得税费,贷计递延税负债。例如A公司收购B公司,被收购B公司资产账面金额为1000万元,收购时按公允价1200万元调整。根据纳税影响会计法需借计商誉,贷计递延税负债。

那些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根据2007年12月6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小型

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

如果是工业企业,则界定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如果是其他企业,则为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下处理营业外收入的区别?

(1) *** 补助尽管最终均转入营业外收入,但核算不完全一致。

(2)盘盈收益的处理不完全相同。

①存货盘盈的处理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下,冲减“管理费用”。

②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下,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最终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

(3)在建工程试运转收入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企业会计准则下冲减“在建工程”。

《企业会计准则》到底属于什么??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属于会计规章,由于他属于财政部下的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发的。

过去的《企业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颁发的,属于会计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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