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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3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关于管辖下列说确的是:

【答案】:A

民事诉讼法3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3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管辖。”所以,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D项错误。

买卖合同约定管辖原则

法律主观:

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可以约定管辖。但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约定。 根据法理精神及《中华 民事诉讼法 》(下文简称《 民事诉讼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可以按照以下顺序来确定买卖合同案件的管辖。 二、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 三、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一)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反诉超过诉讼时效是什么法律第三十四条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过期不是就不受理了,因为诉讼时效影响的是当事人的申诉的权利,但是并不会因此而影响到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有效期间,超过此期间,权利人即失去法律的保护。因此,如何确定期间的起算,对权利人至关重要

效的,应当受理,而不是驳回,受理后对方当事人以此为抗辩理由的,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反诉的提出应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另外民事案件超过诉讼时效仅使被告获得时效抗辩权,不会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56条规定,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提出时间: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同时根据证据规则第34条第三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提出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

诉讼时效过期不是就不受理了,因为诉讼时效影响的是当事人的申诉的权利,但是并不会因此而影响到的权利。只要是符合我们《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的条件,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说的话是拥有诉权的。

佳回答:法律分析: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该时效是《中华民事诉讼法》规定。

买卖合同诉讼管辖权规定

法律主观: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管辖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 合同履行地 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保证合同管辖

法律主观:

一、保证合同如何约定管辖

保证合同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合同履行地管辖。如果保证对合同的管辖地进行约定,应当注意按照法律的要求,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联系

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性消灭。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的必要,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保证责任就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是一样的。保证期间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胜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三、保证期间的基本特征

1、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从合同关系自身来讲,合同及其法律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与期待,实现意思自治的理念,这同样适用于保证合同。当合同没有确定或确定不明确时,按合同漏洞的补充原则由法律加以补正。

2、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则免除责任。因此,本质上,保证期间是一项旨在维护保证人利益的制度。

3、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及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形式。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起权利要求,方式不限,而在一般保证中,方式仅限于诉讼或仲裁,这是由一般保证的自身性质即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所决定的。如果保证对合同的管辖地进行约定,应当注意按照法律的要求,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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