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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合同法押金(劳动法有没有押金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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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合同法押金(劳动法有没有押金一说)


1、用人单位不能这样做,是违法的。

2、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货币作为“入厂押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或者投诉,要求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处理,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押金退还给职工本人。

3、根据《中华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扩展资料:《中华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有关规定。

6、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7、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8、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9、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0、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1、参考资料:人大网-《中华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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