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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及答案_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求助

(1)行政诉讼原告是达隆公司,被告是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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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达隆公司是受处罚人,所以达隆公司是原告。行政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所以市工商局是被告。

(2)就级别管辖来说,本案不属于中级或高级管辖范围,对于这种一般的行政诉讼由基层管辖。

就地域管辖来说,行政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都有管辖权。

所以,综合起来就是,作出院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和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都有管辖权。

(3)行政赔偿请求权人是达隆公司,赔偿义务机关是B区工商局。B区工商局是初造成损害的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权利受行政行为侵害的人,本案中达隆公司是受害人,所以也是行政赔偿请求权人。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本案中,行政处罚经过市工商局的复议,但是工商局的复议决定并未加重原行政处罚,所以,本案中的赔偿义务机关是B区工商局。

(4)可以请求。

(5)赔偿范围可包括停产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所收罚款。

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的答案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教育法的授权,技工院校属于授权管理学生的事业单位,其作出的学籍处分行为属于具有行政性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对于一切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为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技工学校在处分前,没有告知学生处分的内容、依据,且没有听取申辩,应当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责令技工学校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案例解析

(1)可以。《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提讼。”《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限制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限制诉讼。”本案中,该中外合资企业虽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法律仍赋予了其诉讼权利,该合资企业长乐公司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加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本案中,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对外方合资者加拿大加乐公司的权益造成影响,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在合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原法定代表人又不的情况下,加乐公司只能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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