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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17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17优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突出古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绿化用地,保证城市绿地面积逐年增长。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17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17优点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17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17优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多种形式的城市绿化活动。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价格、财政、市政公用、交通、水务、文物、环保、房管、农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新优植物品种,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阎良、临潼、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所在区、县城市管理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和各类绿地的面积、控制原则、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建设标准。第十一条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下列区域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湖畔、山坡及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绿线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十三条代征绿地是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政府储备项目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已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达到土地平整条件的代征绿地移交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二)学校、文化体育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

(三)医院、疗养院不低于35%,卫生院及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不低于25%;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不低于25%;

(五)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至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不低于4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

(七)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列入旧城改造区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比照规定的标准降低5%。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绿地面积达不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金。绿地补偿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用于绿地补建。

新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中,没了附属绿地,那道路绿地属于什么用地?

按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的编制说明: 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在道路红线内的,应纳入“附属绿地”类别。在道路红线以外,具有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纳入“防护绿地”。具有一定游憩功能、游人可进的绿地纳入“公园绿地”。

附属绿地还有喔,没有被去掉,去掉的是生产绿地和其他绿地,新出的是将城市绿地分为五大类:城市建设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城市建设范围外的区域绿地。

“公园绿地”(G1)的名称、范围界定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相统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

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也就是一般城市道路的绿带,而高速、快速路旁一般应该属于防护绿地。

你细看一下新标准写的非常细的

6)以“游园”替代“街旁绿地”的说明

本标准取消 “街旁绿地” 的命名主要出于以下考虑:第一,“街旁绿地” 突出体现了用地的位置,与本标准的分类依据不统一;第二,“街旁绿地”不能准确地体现其使用功能,反而造成了“公园绿地”是“公园”与“绿地”之和的误读。

园林绿地分为5种类型:

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2、生产绿地:为县城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3、防护绿地:县城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县城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县城组团隔离带等。

4、附属绿地:县城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5、其他绿地:对县城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县城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县城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扩展资料

园林绿地规划是指对未来园林绿地发展方向的设想安排,指对某一个园林绿地所占用的土地进行安排和对园林要素即山水、植物、建筑等进行合理的布局与组合。

1、个别地区政府对城区绿地系统和城区外围的绿化投入不够,对绿色植物存在的价值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环境水平有所下降,水土流失与沙化面积增加,耕地与森林减少,草原退化,淡水短缺,城市大气、水体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2、城镇内人口稠密的地段缺少公共绿地和城市广场,供居民游憩的地方少。对城市绿色景观景点缺乏精心设计,急切增加绿地和公共绿地面积。

解决方案

1、从生态园林城市出发,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塑造城市景观特色。分别创造以沿河为主的自然水体景观区及由环城林组成生态绿色景观区。

形成以城区外部绿色林带景观为背景,水体景观为依托,以城区景观轴线为网络骨架,突出城区的重点地段景观风貌,以城区公共绿地系统和城市广场为中心的景观结构。

2、着眼于城区内外绿地景观的衔接和协调,重视对城区出入口、工业区及城区内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处的形象设计。

3、突出“系统”的观念,强调绿地景观的整体性,突出城市整体环境观念,保护城区自然环境,以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的提高为目标指导绿地系统规划。

4、规划公共绿地活动功能应从人的需要出发,满足居民游憩休闲等多项活动需求着重建设沿河地带的绿地系统。

参考资料:

(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2)生产绿地:为县城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3)防护绿地:县城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县城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县城组团隔离带等。

(4)附属绿地:县城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拓展资料:

绿地城市规划术语标准中指出,城市绿地是指城市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绿地是城市绿地的简称,主要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具体分类因参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城市用地可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面及其他用地。

参考资料:

园林绿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生产绿地:为县城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防护绿地:县城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县城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县城组团隔离带等。

附属绿地:县城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其他绿地:对县城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县城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县城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扩展内容

园林绿地规划发展现状:

1、个别地区政府对城区绿地系统和城区外围的绿化投入不够,对绿色植物存在的价值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环境水平有所下降,水土流失与沙化面积增加,耕地与森林减少,草原退化,淡水短缺,城市大气、水体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2、城镇内人口稠密的地段缺少公共绿地和城市广场,供居民游憩的地方少。对城市绿色景观景点缺乏精心设计,急切增加绿地和公共绿地面积。

分为五类:

(1)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2)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3)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4)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5)其它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

拓展资料:城市绿地根据功能可分为:公共绿地(公园、林荫道)、居住区绿地、专用绿地、防护绿地和郊区的风景游览绿地等。城市公共绿地定额指标,是指高峰时间(如节假日游人集中的高峰时间)全市游人总数和每个游人应占的公园绿地面积。50年代经过调查得知:在一般气候条件下,城市在高峰时间进入公园绿地的游人数约占全市人口10%,每个游人应占有的公园绿地面积不宜小于60平方米。由此确定城市公共绿地的远期规划指标不应低于每人 6平方米。中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1980年颁布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规定:城市公共绿地定额每人近期为3~5平方米,远期为7~11平方米(《城市绿地分类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2年发布实施的一部标准,主要为了更好地进行城市规划)。公共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地,没有法定的指标。

(参考资料:

园林绿地分五种类型:

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2、生产绿地:为县城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3、防护绿地:县城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县城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县城组团隔离带等。

4、附属绿地:县城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5、其他绿地:对县城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县城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县城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拓展资料一、园林绿地的概念

1、园林——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主要由地形地貌,山、石、水、泉、植物、建筑、园路、广场、动物等要素组成,根据功能要求、自然、艺术和工程技术规律组合建造,主要供休息、游览和文化生活、体育活动的环境优美的空间境域。园林包括各类公园、花园、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休息疗养胜地等。

2、绿地——凡是生长绿色植物的地块统称为绿地,既包括天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也包括观赏、游憩绿地和农林牧业生产绿地,观赏、游憩绿地又称为园林绿地。

二、园林绿地的具体类型划分

1、根据使用要求分

(1)观赏绿地

观赏绿地对造景要求较高,强调观赏性。其造景方法多是先确定一种主体,或以主景树、花坛、风景石、水池、雕塑为中心,再配以地形起伏变化及植物的色彩与季相变化,创造出四级皆宜的优美绿化环境。

(2)休憩绿地

休憩绿地在进行园林造景的同时,注重休闲空间的创造,且重点在坐享空间的处理方面。

(3)多功能绿地

多功能绿地设有停车场、游乐场或各种专类园,在进行规划设计时,更要合理的组合各种装饰造景因素,巧妙布局,发挥整体功能。

2、根据园林绿化风格与形式分类

(1)规则式绿地

规则式绿地强调整齐、对称和均衡,有明显的中轴线,给人以庄严、雄伟、整齐、明朗和富丽堂皇的感觉,但缺乏自然美,不够含蓄。

(2)自然式绿地

自然式绿地以自然山水作为园林风景表现的主要题材,全园无中轴线,不讲究对称,而是以构成连续序列布局的主要导游线控制,地形起伏变化,水体轮廓自然。树木的配置以自然群落为主,注重自然景观。如承德避暑山庄、苏州拙政园。

(3)混合式绿地

混合式绿地综合了规则式和自然式两种形式的特点。如以自然式为主的颐和园,其行宫部分佛香阁以下的建筑群是规则式,而全园是以自然式为主的。

3、根据立面形式分类

(1)平地式绿地

平地式绿地基本处于同一平面上,这类绿地在布局上相对较为简单,只要考虑景物平面之间的关系即可。

(2)台地式绿地

台地式绿地多处于地形变化较大的地方,规划设计既要考虑到几个平面之间的相互衔接,又要考虑景物平面之间的相互关系,其观赏层次丰富,景观更具主体化与空间感。

参考资料:

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2、生产绿地:为县城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3、防护绿地:县城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县城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县城组团隔离带等。

4、附属绿地:县城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5、其他绿地:对县城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县城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县城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拓展资料

1、园林绿化工程是一种公共事业,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领导下旨在提高人们生活质量、造福于人民的公共事业。

2、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城市中的园林绿化要求亦多样化,工程的规模和内容也越来越大,工程中所涉及的面广泛,高科技已深入到工程的各个领域,如光-机-电一体的大型喷泉、新型的铺装材料、新型的施工方法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计算机管理等等,无不给从事此项事业的人带来新的挑战。

3、园林绿化工程是根据法律实施的事业。目前我国已出台了许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土地法》、 《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森林法》、《文物保护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绿化条例》等。

4、园林绿化工程在现阶段的工作往往需要多部门、多行业协同作战。方格网法:方格网法是把平整场地的设计工作与土方量计算工作结合在一起进行的。方格网法的具体工作程序为:

在附有等高线的施工现场地形图上作方格网控制施工场地,依据设计意图,如地面形状、坡向、坡度值等。确定各角点的设计标高、施工标高,划分填挖方区,计算土方量,绘制出土方调配图及场地设计等高线图。

土方施工按挖、运、填、夯等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来进行,以达到建设场地的要求而结束。

参考资料:

园林绿地分为五种类型:

1、公园绿地 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2、生产绿地 指专为城市绿化而设的生产科研基地。

3、防护绿地 指改善城市自然条件和卫生条件而设的防护林。主要功能是改善城市的污染环境、卫生条件、通风或防风、防沙,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4、附属绿地 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等。

5、其他绿地 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拓展资料

绿地城市规划术语标准中指出,城市绿地是指城市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绿地是城市绿地的简称,主要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具体分类因参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城市用地可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面及其他用地。

(资料来源:

1、公园绿地 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多种作用的绿地。

2、生产绿地 指专为城市绿化而设的生产科研基地。

3、防护绿地 指改善城市自然条件和卫生条件而设的防护林。

4、附属绿地 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 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等。

5、其他绿地 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拓展资料园林绿地规划是指对未来园林绿地发展方向的设想安排,指对某一个园林绿地所占用的土地进行安排和对园林要素即山水、植物、建筑等进行合理的布局与组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1、公园绿地 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2、生产绿地 指专为城市绿化而设的生产科研基地。

3、防护绿地 指改善城市自然条件和卫生条件而设的防护林。主要功能是改善城市的污染环境、卫生条件、通风或防风、防沙,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4、附属绿地 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等

5、其他绿地 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资料扩展

园林绿地养护管理

一、进行浇水、施肥、松土、修剪,树木的抹芽、涂白等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干旱期,应注意浇水。地下水位下降、土壤盐碱化等都会直接影响园林植物的寿命。

二、在设计园林绿地时,一是要处理好绿地与地上、地下管线及地下工程之间的关系,否则对园林植物的生长会有影响。

三、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以治早、治小、治了为原则,特别在引种工作上,要注意病虫害的检疫工作,以免病虫害大量发生。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植物种类。第七条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三)中心城区的山体;

(四)城市风貌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海岛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

城市绿线调整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在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编制或者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划定或者调整城市绿线;

(三)改变城市绿地性质;

(四)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而确需建设的建设项目;

(五)重要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六)涉及城市绿化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有关机关在作出审批或者批准决定之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按照规划人口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二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城市旧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并按照规划人口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零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零点七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三)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新建学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工业、商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绿地面积标准按照所含类别的最高比例确定。第十四条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走廊、河道等两侧的防护绿地,由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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