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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为进行工程建设,如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等进行的安装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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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合同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勘察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设计合同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设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就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而达成的协议。施工合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等予以控制的主要依据,是指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就完成建设工程的一定施工活动而达成的协议。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适用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故而具有一些与一般承揽合同共同的特征,如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均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标的都具有特定性等。为此本条特别规定,在本章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要式性,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较为复杂、标的巨大、履行期限比较长,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下列三个方面的问题:

1、依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需要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2、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3、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因为牵扯面广,资金数额巨大,必须有步骤、有地进行,故法律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

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即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合同的终止,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因具备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债务。建设工程合同主要会因为下列原因而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即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地履行了债务,债之关系的目的已达,合同终止。

2、债务相互抵销。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的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同种类性质并到期的债权,其可以通过债权抵销的方式清偿债务,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终止。

3、债务人依法将相关标的物提存,即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通过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部门,而使自己的债务得以消灭。

4、债权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作出放弃自己的债权的意思表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这种情形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无须继续存在,因此终止。

6、当事人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以及因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等情形,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自解除效力发生时即终止。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除了前述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情形时,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终止。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些部分

建设工程合同 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 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 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 合同的内容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的合同有以下: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设计,委托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如何审查

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法律主观:

1、 建设工程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2、《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 合同的内容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3、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法律客观:

《中华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中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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