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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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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安全生产 职责,安全生产法在第十八条做了概述。

2、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包含了许多意思。

3、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意思,希望对大家会有用!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释义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6、因此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7、这里讲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8、二、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

9、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0、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要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11、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12、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惩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

13、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

1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 方法 和操作程序。

1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 教育 和培训、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 、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安全值班、安全生产竞赛、安全生产奖惩、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等。

16、二是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即电气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危险场所作业安全技术、矿山灾害治理等。

17、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测、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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