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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水源地划分谁批复 农村水源问题的归属权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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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饮水工程的修建,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加速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农村居民饮用了卫生水,传染病发病率明显下降,减少了疾病,健康水平与生活质量明显改善。

3、人们摆脱了缺水的困扰,减少了,增进了和谐。

4、改善了生态环境,部分农村家庭建起了浴室,拥有了洗衣机、卫生洁具,家庭卫生条件得以改善。

5、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加速了农村城镇化发展步伐,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发展、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对农民素质、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生态环境的改善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6、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解决了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提高了农村群众生活条件和健康水平,密切了群干群关系,缓解了干群矛盾,被农村群众称为“惠民工程”。

农村水源问题的归属权

农村山林水水源归属于, “水资源属于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水,是资源,保证公民生活和生产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公民生活用水。

水源保护区如何设置?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指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地表区域。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4、在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划分中,应该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放在先的位置上;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的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

5、应对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评价筛选;对污染达不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经技术及经济论证证明饮用水功能难以恢复的水源地,采取措施,有地转变其功能。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应要作为当下重点纳入地方环境管理体系中,倘若无法满足保护区规定水质的要求,应及时调整保护区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所有。

《中华水法》第三条水资源属于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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