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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不能从事四级劳动(女职工四级体力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女人不能从事四级劳动(女职工四级体力劳动)女人不能从事四级劳动(女职工四级体力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我国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

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

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

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各个公司的政策不同,所以规定是不一样的

女工不能从事几级体力劳动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高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假。

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性怀孕哺乳,然后就降低工资或者是辞退对方,孕期如果不舒服的话,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把自己调到一个环境比较好的工作岗位。然后也必须要有一定的休息时间。在产检的时候,也需要进入相应的一个劳动时间里面。必须要根据女员工的一个劳动量,然后给他安排适当的工作。

女性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育人单位不得因与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约。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1、女职工禁忌从事以下劳动:

(1)矿山井下作业,即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或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2、法律依据:《中华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权益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权益承担以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给予赔偿;

2、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应该禁忌的劳动岗位是什么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矿山井下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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