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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条例_卫生监督执法规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有以下规定: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条例_卫生监督执法规定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条例_卫生监督执法规定


1、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雹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源散迟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提出处罚意见。

2、管辖区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处理可根据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案件。两个以上区卫生监督机构,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

《中华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掘裤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卫生监督执法服装规定

着装范围。已取得卫生监督员证及行政执法证的'在职人员。

着装规范。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身着统一卫生监督制服。

法律依据:

《中华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采用性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第八条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第十一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管辖。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下设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间对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卫生部卫生检疫局指定管辖。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卫生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或者由卫生部会同其规定监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第十三条卫生行政机关与第十二条所指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省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三章受理与立案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三)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第十六条承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

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四章调查取证第十七条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第十八条卫生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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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执法的法律法规共有多少

卫生监督执法涉及八大类监管:职业卫生、医疗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采供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各类项目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7部法律,二十余部法规,600余部规章,还在不停增加中。

卫生监督所法律法规有哪些

卫生监督所法律法规有:《卫生监督员手册》、《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食品卫生管理员规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卫生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认证程序》、《职业病医师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职业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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