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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8条 民事诉讼法2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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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合同违约应在何地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 保险合同 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二、合同纠纷诉讼 举证责任 谁承担 当事人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双方要各自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6、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在待证的事实真伪不明时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7、通俗的说,如果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话,如果其所提供的 证据 不足以证明该事实,那么法官就会推定该事实不成立。

8、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 合同订立 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9、 2、对 代理 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0、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1、 此外,在附条件合同中,因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而取得权利的当事人,当其主张因条件成就与否而产生的权利时,应当就该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获得权利的事实,承担证明负担。

12、在附期限的合同中,主张该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就该所附生效期限,或终止期限存在并届至,或届满的事实,承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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