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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境项目影响评价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总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介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目的是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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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环境影响评价(3)环境保护设施建设(4)法律责任(5)附则五部分内容。

其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总则的基本内容:

章总 则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领域和中华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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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境影响评价法释义: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释义]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款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科学管理方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在我国环境保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单行法确立了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后,在多年来的实际工作中,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直实行分类管理的。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制度作了规定;1999年4月19日环境保护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具体化。现在立法机关又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使这一制度法律化。

二、本条第二款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依据和类别作了规定。依照本款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依据,是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包括影响的范围大小和影响的轻重两方面。一般来讲,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所在的地点、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所属的行业等密切相关,这些都是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需要考虑的因素。本款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以下三类:

1.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所谓专项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指针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环境要素,如大气、水等所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这一项的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另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必须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和审批手续。

三、本条第二款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只是原则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有具体的分类办法和名录,以便于执行。考虑到在法律中对此难以作出很具体的规定,为此,本条第三款授权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名录,并予以公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款、第二款规定的分类原则,制定三种类别的建设项目的具体名录,并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如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等刊物上刊登),使公众能够知晓。在环保总局没有作出新的分类规定前,仍应按1999年4月19日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分类目录执行。

阐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处罚规定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客观:

中华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 海洋环境保 》的规定处罚。

环评师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的环境影响(12)

十三、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

《规划环评条例》第14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评条例》第23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说明】1、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2、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环评的,不予受理其规划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已经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适当简化,简化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价的内容都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

【注意】上述的“不予受理”仅是在相关建设项目环评时才会出现。

十四、熟悉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环发[2009]96号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说明】1、切实加强区域、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

2、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环评质量,把规划环评早期介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建设规划编制,实现与规划的全过程互动作为切入点。

3、不断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把保障资源开发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作为落脚点。

4、认真做好交通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环评,把协调好规划布局与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关系作为着力点。

5、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的重中之重。

6、要进一步加强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7、将区域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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